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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可以担任公职律师——假新闻!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2018年12月13日,司法部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申请程序,其中规定,公职律师任职满三年转为社会律师不用再实习一年,而且公职律师执业年限可以转化为社会律师的执业年限。根据目前规定,法官、检察官辞职转律师需要一年的实习期,不管是多高级的法官、检察官,历来备受质疑。




昨天,一篇《法官、检察官可担任公职律师,公司法务可担任公司律师,律师证由司法部核发》文章在法律圈热传,不过就是个“标题党”而已,却引来很多法检人员纷纷憧憬自己能够担任公职律师,以便将来辞职可以直接律师执业。但是,仔细分析《管理办法》及法检官任职规定就知道,法检官担任公职律师,自是一厢情愿,根本不可能。

 

什么是公职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注意,只能是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法检官从事公职律师只能在本单位提供服务,且申请领证必须经过本单位批准。




认为法检官可以担任公职律师的,只是看到了《管理办法》中公职律师申请条件中“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规定,而忽略了是“曾经”而不是“现任”


根据《法官法》第十五条规定,“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检察官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规定检察官不能兼职律师、仲裁院、公证员。公职律师作为律师的一种,当然属于法检官法中规定的“不得兼任律师”情形。



类似的规定还有,《法官法》《检察官法》任职回避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连离任后两年内都不得以律师身份出庭,怎么会让现任法官以律师身份出庭或以律师身份出具法律意见?法理不通!


法院、检察院的其他人员是否可以担任公职律师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而该《基本准则》的适用对象是“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规定,“检察官不兼任律师、法律顾问等职务,”“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可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职法官、检察官或法检工作人员可以申请作为执业律师,而且现行的法检官法及其职业道德准则明文规定,法检官乃至法检机关其他人员不得兼职律师。那些标题为“法官、检察官可担任公职律师”文章,是不是彻头彻尾的假新闻?


从实践来看,有没有可能借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施行,法检机关专门出台变更规定,放宽法检官,起码是法检机关其他人员任职公职律师的条件那?不大可能,而且法检机关对离职人员大有从严把握,严苛从律的趋势。2017年9月29日,最高法院引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法官及处级以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执行或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企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不得直接以律师身份或借助他人名义从事诉讼性营利活动,以及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执行或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此规定比法官法规定的离任限制更为严苛,如此规定的精神指导下,是否有可能放宽法官兼职公职律师的条件那?


尽管按照规定不允许法检官从事公职律师,但法萌君还是呼吁,应该畅通法检机关正常的人才流动渠道,尤其是正值司法改革之际。目前,全国因司法员额制改革有八九万法官、五六万检察官失去了原来的法检官职称,以后只能选择担任法检机关辅助人员或等待空缺名额下次入额。为渠哪得清如许,只为源头活水来。改革只有畅通出口才能形成引入新生力量,而允许法检其他人员担任公职律师,也不失为一个可选内容。


最后,奉劝那些法律公号自媒体,要提高法律专业素质和社会影响认识,毕竟,法律知识传播是一门严谨科学,不能为了流量而曲解法律规定,发表明显悖法的法律观点,误导民众,贻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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