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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记录的书记员与裁判文书上署名的不一致,算违法违纪不?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5-15


昨天,在微信群里,有网友无比郁闷的抱怨,本来年底结案就忙的焦头烂额,自己居然被人为点小事投诉违纪了。投诉的理由是,开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最后判决书上署名的书记员不一致,当事人因此投诉法官违法违纪。监察委还真立案调查了,勒令法官写出书面报告。究竟开庭记录的书记员是不是必须要跟裁判文书上的一致那?网上查了一番,这个问题还真没有具体规定,今天法萌君就来捋一捋。



一、书记员究竟是干啥的

 

当事人印象中的书记员一般就是开庭时坐在法官前面记录及来回接受送达诉讼材料文书的那个人。一般接触不到法官的情况下,很多人就把与当事人接触比较多的书记员当做了具体的案件处理人,尊称跟着法官一样制服的他们为“法官”或“书记官”,认为他们有部分的案件决定权。当然,不排除有些坏的书记员狐假虎威,对案件指手画脚,让人遐想连篇。


书记员在官方文件中的定义为在法官指导下工作开展工作的司法事务性辅助人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由此可见,开庭记录只是书记员工作的一小部分,更多的是文书校对复印送达、案卷材料整理扫描移转、卷宗完善报结归档等等,还有的是法院内部的行政内勤事务,用打杂的形容不为过分。


事实上,大多数法院对书记员工作的定性为初级工作,采取的是多是劳务公司派到法院工作的劳务派遣制(干活服从法院安排,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属于劳务公司),工资只比当地的最低工作略高一点,造就了书记员成为流动性最大的群体。


案件审理周期少则半年多则数年里,给当事人开庭的书记员,随时可能被别的部门调走或者自己离职,有时一个案件需要换四五名书记员,法官也做不了主。如果换一个书记员通知一次的话,估计当事人该不乐意了,嫌法官拖延时间了。




二、案件审理更换书记员是否合符规范



有人提出,书记员不能在审理阶段更换,否则法院应履行对当事人告知职责和给予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理由是《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知晓情况,对符合回避申请事由的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规定。


细分析以上规定可见,多书记员的回避申请,只是止步于法庭辩论终结前,而且只是针对出庭记录的书记员。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对开庭之前担任过书记员及庭审结束以后更换的书记员的告知和申请回避的程序和权利。也就是说,法律没有禁止更换书记员,也没有规定对更换书记员后法院有通知当事人的职责。


与更换书记员不同的是,更换审判人员履行告知程序是明确规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法发〔1993〕34号)规定,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告知后,因情事变化,必须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应当于调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但是,查遍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书记员更换作出禁止性或应当通知当事人的规定。为何如此?因为虽然书记员也是在法律文书上署名的一员,但其并不是案件的审判组织成员,无权对案件裁判结果发表意见,也不是案件结果的责任承担者,更换书记员一般不会对案件产生影响。



有一种意见认为,所谓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书记员,就是最终对法律文书文本对错负责的那任书记员。注意,只是文本,不是文字,文字是由法官负责的。文书制作的流程应该是,法官写出裁判文书后,书记员负责将文书原本制作成正本,要保证送达到当事人手中的正本与法官书写的原本一致,复印盖章后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章,然后署上自己的名字,是为了以示负责,跟开没开过庭没有半毛钱关系。(详见周凯《裁判文书应该如何署名》《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33期)


在《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中,仅规定了裁判文书应有书记员署名,并未规定该书记员应该是那个书记员。诉讼中,如果对于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需要审判长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情形,由审判长当庭就可以裁决。司法实践中,如果以庭后更换书记员没有通知为由上诉要求确认一审程序违法,没有二审法院会支持的,因为这不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


现实中,开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最后裁判文书上署名的书记员不一致,是很常见的现象,反倒是,无论从书记员的工作性质,到审判流程的规定规范,再到书记员队伍的现状,要求法院审理案件不更换书记员及更换之后履行告知职责,是没有法律依据,且不符合现实状况的


打铁还需自身硬,投诉法官违纪也好,查处法官违纪也好,还是自己首先要学好法律规定,免得一顿白忙活最后无功而返,连累了别人自己也是空忙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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