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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气死人”的案子!法院这么判......

烟语法萌 2019-05-15


案例来自人民日报


杭州两位大妈吵架,一方在吵架后死亡,吵架的另一方该负责吗?近日,杭州桐庐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气死人”的官司。

 

  李大妈和钟大妈都是浙江杭州桐庐人,同在一家针织厂上班,钟大妈从事围巾缝制商标的工作,工资按缝制的数量计算,而李大妈从事分发围巾的工作。


因工作纠纷吵了一架,大妈晕倒后没能救回来


  2017年12月一天的上午,李大妈在分发围巾时,钟大妈认为李大妈故意少分围巾给她,双方因此发生了争吵,后在周围人的劝说下,双方停止了争吵回到各自岗位上继续工作。



  约半小时后,钟大妈晕倒在工作岗位上,随后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


  医院对钟大妈的经诊断是:1、右基底节区巨大血肿;2、脑室积血;3、脑疝晚期;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到了第三天,钟大妈还是没能救回来,不幸身亡。


家属索赔数十万,被告认为自己很冤枉


  今年4月,钟大妈的丈夫及女儿将李大妈告上了法庭。


  钟大妈家人认为,钟大妈长期患有高血压,而且都在针纺厂上班,其对钟大妈患有高血压应当是明知的,李大妈在明知钟大妈有高血压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争执,导致钟大妈高血压病发死亡。


  因此,李大妈应对钟大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李大妈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1万余元。


  李大妈认为,当时是钟大妈认为分配围巾不公,先开始辱骂,才导致双方之间发生了争吵,钟大妈高血压疾病也是过了半个小时后才发生的,医院并没有确定高血压是直接死亡原因,也没有确认是自己与钟大妈的吵架才造成了钟大妈死亡。


  李大妈觉得自己很冤枉,不应该对钟大妈的死亡负责。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最终判赔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须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故意和过失。


  本案中,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分属不同的行政村,在工作上分属不同工种,工作餐亦各自解决,除分发围巾时有交集外,工作和生活无其他交流,故可以认定被告李大妈对钟大妈患有高血压病史并不知情。


  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因为在工作中分发围巾发生争吵,主观上被告李大妈没有通过吵架追求钟大妈死亡的意图,也无法预见吵架可能会导致钟大妈死亡的过失。同时钟大妈对自己的死亡亦无故意或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被告李大妈与钟大妈发生争吵,客观上给钟大妈在精神、心理上造成刺激,其行为与钟大妈血压升高并最终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钟大妈自身的高血压疾病与损害发生之间亦有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该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双方分担。


  综合本案案情,桐庐法院酌定该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由钟大妈自行承担90%,被告李大妈分担10%。李大妈最终判赔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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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汉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有正当理由的吵架,气死人就不用赔,没有正当理由的吵架,气死人就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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