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要报批?福建律协回应:自愿呈报
转自:朝酒晚茶
12月22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了《福建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规则》。
内容披露后引发网友热议,一些人质疑,这不是限制律师的辩护权吗?是不是律师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还需要向司法局申报、层层报批才行?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昨天,福建律协官方网站转发了一篇福建律协会长于宁杰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的稿件。
文章说——
12月26日上午,福建省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杰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对此作了回应。于宁杰表示,网上的一些质疑其实因误读引发,《专报》中实际已经明确,是律师自愿呈报,通过律师协会、再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审判机关通报无罪辩护意见,为的是正确的无罪意见能获得审判机关重视、采纳。
“律师还是正常的按法定程序行使辩护权,该提无罪意见继续提,专报只是为律师多了个反映渠道,通过律协和司法机关促使审判机关重视律师辩护意见。”于宁杰说。
在这篇文章最后,于宁杰表示,这个《专报》也是一个尝试,环节程序上可能还存在缺陷瑕疵,下一步也会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将进行完善,期待该规则的实施能为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起到积极的作用。
此前,福建省律师协会官方公众号已于12月26日发布了“专报”全文。
福建律协同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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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则授权本省律师在对重大案件进行无罪辩护时,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通过律师协会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审判机关通报无罪辩护意见,以促成审判机关重视并依法采纳正确的无罪辩护意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详见第三条)。
同时,为了保证呈报无罪辩护意见的审慎有据,规则明确了呈报的案件类型(详见第四条),规定了集体研究、逐级审查等必要程序(详见第七条至第十条等)。
规则将和现有的与司法机关联席会议等平台对接,本身不对呈报事项作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律师按法定程序行使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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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规则》部分条文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是指律师作为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经充分、全面评估考量,认为重大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诉人或申诉人无罪,而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将无罪辩护意见专门呈报给设区的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或省司法厅审查后,由市司法局或省司法厅向审判机关通报,以促成审判机关重视并依法采纳正确的无罪辩护意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重大刑事案件: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四)在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第七条 承办律师拟根据本规则呈报无罪辩护意见,应先将案件交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组织集体研究,参与集体研究的不得少于三名执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足三人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邀请不少于三名执业律师进行集体研究。经集体研究多数认为确属无罪的案件,交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核决定是否呈报。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核同意呈报的,承办律师应当填写《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专报审核表》(以下简称“《专报审核表》”),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确认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九条对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将《专报审核表(一)》(附件一)、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手续复印件以及起诉书、判决书(如有)、辩护意见等材料提交给所属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研究。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司法局主管的律师事务所应将材料报经主管司法局同意后再提交市律师协会。
第十条 市律师协会收到材料后,应将案件交由所属的刑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刑专委”)集体研究,市律协刑专委主任应当在五日内组织委员集体研究案件,参加研究的委员应当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承办律师应当参加集体研究,并客观、全面反映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有关问题。
(综合:福建省律师协会 澎湃新闻 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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