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刑事判决书披露的一信访干部如何借访谋利
曾经一段时间,各地为了规避“信访一票否决制”对地方政绩考核的影响,都会在北京派驻长期接访人员,专门负责进京上访人员接待工作,社会上称之为“截访”人员。为堵住上访登记的关口,驻京人员中不少人拉拢主管信访处理的人员,对访民进行不登记的劝返或对已经登记进行“销号”处理,以达到不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不被通报的目的。一来二往的利益驱动之下,不少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16年6月7日,中央第九巡视组向国家信访局党组反馈专项巡视情况,巡视组组长吴瀚飞提到,国家信访局“全面从严治党不够有力,纪检机构力量薄弱,管理监督不严格,一个时期内‘带病提拔’问题较为突出,‘四风’问题依然存在。对信访局发生的腐败案件汲取教训不够深刻,以案说纪警示教育不够,信访业务管理存在廉洁风险。”
反馈情况明显剑有所指,而就在中央巡视的前后期间,国家信访局爆出了腐败窝案,从一般借调人员到主管副局长,多人涉案追究责任。其中:
国家信访局原副局长许杰受贿550多万元被判13年,
来访接待司二处原处长孙盈科受贿520多万元被判14年6个月,
六处原处长路新华受贿130多万元被判5年,
从邯郸市信访局借调来的工作人员李斌涉案30万元被判7年……
路新华,1954年生人,1997年到2002年,他在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负责分管东北片、华东片信访案件。2003年担任二处、四处当副处长期间,负责华东、西北这两个地域的信访案件。2009年8月份开始任来访接待司副处长主持工作,主要负责全国的民政优抚、退伍安置、公安司法类的信访问题。2014年5月29日,路新华被执行逮捕。
2016年11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达8万多字的路新华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在这起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指定指定管辖的案件中,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法院一审查明并认定,路新华2003年至2013年十年间,共收取全国10个省份114名地方信访干部现金或购物卡价值111.95万元。此外,其还收受两名上访者23万元,帮助督办案件。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这些114名地方驻京信访人员找路新华主要目的有二,一是让其帮助劝导地方上访人员回去,二是想法给上访登记案件“销号”处理,不输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事后,这些信访干部送给路新华金额不等的现金和购物卡,每次多则三五千元,少则三五百元。
以判决书中载明的山东省某县级市为例:
证人陈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她2007年1月至2010年3月任信访局局长期间,一共送给路新华17500元钱。分别是2007年至2008年,邹某三次到京上访,每次送给路1000元钱;2007年6月,李某到京上访,送给路1000元钱;2007年冬天,姚某到京上访,送给路1000元钱;2008年4月,王某3人进京上访,送给路2000元钱;2008年4月、6月殷某两次进京上访,送给路2000元钱、1500元钱;2008年1月姜某上访,送给路1000元钱;。2008年4月张某上访,送给路1000元钱。2007年到2009年全国“两会”、奥运会、建国六十年期间,分五次给过路5000元。
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他2002年1月至今在市信访局工作,2005年1月至今经常到北京信访值班。为了应急劝返、不予登记通报,分多次送给路新华3万多元。每次500元或1000元,在京值班期间,有时每个月送三四次,三年下来,他至少送给路新华33000元人民币。大部分是把钱放到路新华办公桌的抽屉里,有时是在信访局楼下。
证人王某乙的证言笔录证明:他2005年6月至2008的9月在市信访局工作驻京从事信访维稳工作,2006年夏天邹某上访,给了路新华1000元;此后每次给路新华500元,驻京的这三年每年差不多有六次,一共给过路新华9000元。一方面是表示感谢,另一方面是为了联络感情,今后能继续关照处理信访方面的事儿,2006年和2007年两会、国庆节时,他给过路两次钱,每次是2000元。
证人李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2008年4月至今被借调到市信访局工作驻京值班,经介绍认识路新华。这几年来,他找路新华解决信访案件,都是按解决一起个体访500元,解决一起集体访3000元。经过他回忆,2008年他找路新华处理了至少22人次,2009年30人次,2010年34人次,这样算下来,一共送给路新华43000元。四起集体访,他每次送给路3000元。
这仅是一个省一个县级市的受贿名单,根据法院查明认定,路新华共计收受山东省58人钱物、浙江省12人钱物、江苏省10人钱物、河北省10人钱物、河南省8人钱物、安徽省4人钱物、江西省6人钱物、吉林省1人钱物、辽宁省3人钱物、北京市2人钱物,基本都是同样的情节和目的。列举出来,是长长的一串,触目惊心:
山东省信访干部(58人):陈某甲17500元、王某甲33000元、王某乙8000元、邹某40000元、赵某乙3000元、李某甲15000元、由某1000元、徐某乙6000元、王某丙12000元、吕某40000元、温某35000元、郑某甲50000元、赵某丙2000元、薛某1000元、王某丁4000元、王某戊40000元、龙某3000元、赵某丁3000元、陈某乙5000元、张某甲7000元、李某乙4000元、李某丙4000元、李某丁4000元、刘某甲4000元、穆某2500元、刘某乙2000元、王某己13000元、安某14000元、刘某丙20000元、高某丁21000元、宋某甲6000元、邓某1500元、黑某42000元、李某戊16000元、孙某甲16000元、马某甲2000元、贺某3000元、蔡某甲5000元、张某乙8000元、孙某乙2000元、赵某戊2000元、李某己28000元、邱某35000元、宋某乙10000元、王某庚3000元、房某2000元、刘某一10000元、夏某甲5000元、林某2000元、夏某乙23000元、徐某丙15000元、于某甲12000元、蔡某乙10000元、李某庚4000元、许某丁5000元、李某辛20000元、于某乙10000元、成某20000元。
浙江省信访干部(12人)郑某乙8000元、张某丙13000元、王某辛6000元、周某甲4000元、潘某甲6000元、陆某7000元、王某壬8000元、郭某4000元、杜某甲2000元、陈某丙10000元、张某丁8000元、周某乙1000元。
江苏省信访干部(10人):王某癸和12000元、苏某甲4000元、吴某4000元、刘某二12000元、王某子3000元、刘某己4000元、秦某3000元、高某乙4000元、李某壬3000元、朱某甲3000元。
河南省信访干部(8人):李某癸10000元、齐某5000元、危某3000元、饶某12000元、赵某己50000元、尚某28000元、张某戊4000元、王某丑4000元。
河北省信访干部(10人):李某子6000元、颜某3000元、陈某丁4000元、王某寅6000元、高某丙8000元、班某3000元、周某丙3000元、李某丑20000元、赵某庚5000元、马某乙5000元。
安徽省信访干部(4人):周某丁8000元、杜某乙6000元、张某己4000元、孙某丙2000元。收受江西省信访干部(6人)鄢某3000元、刘某庚5000元、朱某乙2000元、徐某戊2000元、雷某2000元、余某6000元。
吉林省信访干部(1人):张某庚12000元。
辽宁省信访干部(3人):苏某乙3000元、潘某乙8000元、王某卯6000元。
北京市信访干部(2人):高某丁3000元、李某寅8000元。
路新华不仅帮地方上对上访人劝返、不予登记,还帮别人转办、发函处理信访案件,如全国人大信访局李某寅多次请求他把上访人的材料转到当地,引起当地的重视,一共给过其8000元;浙江省某市上访人赵某甲、徐某甲请其帮助将信访问题转给地方督促处理,分三次送给路23万元,路将赵某甲二人的上访案件以发函的方式转送到浙江处信访局督促办理。
路新华自己供述,从2004年至2013年,特别是2008年奥运会之后,全国各省、市、县都有长期驻京人员,为处理当地发生的进京访案件,会主动找他,请求关照一下,事后有给他钱的,也有给他购物卡的。特别是全国两会、国家有重大活动、或春节中秋的时候,多的给2000元或3000元,少的给500元或者1000元。经过他认真核对计算,他一共收过115名基层信访干部给他的现金和购物卡,合计1130000元。
案发后路新华退回赃款1340500元,此前在自查自清阶段上交收受的购物卡和礼金共5000元。
2016年7月11日,法院以路新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信访排名制度始于2005年,国家信访部门每月会对各省(市、区)“非正常上访”人次数进行排名,各省市信访部门也会对各地市排名,直至县市及乡镇政府,随即成为对当地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
2013年11月28日,国家信访局通报,已经不再对各省市进行全国范围的信访排名和通报,取而代之的是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点对点、一对一”的通报制度。
回头看看路新华十年的借访谋利,最终的锒铛入狱,不得不让人反思,究竟是制度不合理造成了流水账式的受贿之路,还是其不注重思想改造法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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