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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物业管理条例》主要问题二十答

来自网络 烟语法萌 2019-05-15


    1、什么是物业管理?为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故制定《物业管理条例》。

  2、《物业管理条例》是一部怎么样的法规?其分步施行有什么意义?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6月8日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504号令,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并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原来所称的“物业管理企业”改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临时公约”改称“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公约”改称“管理规约”。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以及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再次进行修订。



  3、如何理解物业管理中的基本概念——物业、业主?



  物业,指的是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需要注意的是,将业主定义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没有排除业主对与房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拥有的相关权利。

  4、如何认定业主的身份?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5、物业管理活动由哪些机关负责管理监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和住房保障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这里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一个笼统和灵活的称呼,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或设置并不完全相同。

  6、什么是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7、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什么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出现,主要是现代社会大量高层或多层楼房的出现带来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住房制度的改革,大量商品房的出现,在城市已形成了很多的住宅小区,一栋楼通常为众多用户、住户所有,这就需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因此,《物权法》适应现实的要求,确立了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8、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包括哪些?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哪些权利?


  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一般属于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也应当认定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性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9、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共有部分包括哪些?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哪些权利?


  一般认为,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应当认定为业主的建筑区分的共有部分:
  (1)建筑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10、业主转让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时,共有部分如何处理?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1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如何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12、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如何归属?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13、承租人等物业使用人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处于什么地位?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14、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发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给专项维修资金;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6、哪些事项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如改革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上述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7、在业主需要共同作出决定或分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时,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分别如何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能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第(1)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18、在业主需要共同作出决定时,如何确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
  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19、哪些情况和资料应当向业主公开?


  业主有权要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起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20、什么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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