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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一份判决书出现“317处笔误”,其中多少“错误”是来凑数的?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7-03

4月12日,有媒体以《“20万”亩地之争湖南高院一判决书现317处笔误》、《湖南高院一判决书现317处笔误背后:新证据曝光最高检受理抗诉申请》等瞩目标题,披露了2014年湖南省高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出现了文字表述错误多达数百处、平均每页判决书“出错9.6个”的情况,瞬间引发热议,上了《人民日报》。




同日,湖南省高院向记者回应,此事已于2015年11月10日以补正裁定的方式对该判决书中的23处(含重复出现的)错误予以纠正,同时启动了问责程序,对承办该案件的法官进行了严肃处理,并登门向当事人道歉。


可见,该判决书有错的事,并不是什么新闻,涉事法院2015年就已经发现,并作出处理了。




法院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案件按照诉讼法规定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就争议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处理决定。具有司法权威性和履行强制性的判决书,而且是省级高级法院,出现错误实在不应该。


根据报道,湖南省高院的这份判决书,出现了将委托代理人湖南“先韵”律师事务所写作“崇民”、被告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被写作“长沙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第三人长沙江湾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少了“投资”二字等等错误,更有将“38891407元”判成“38891407万元”,利息“59.1407万元”写作“59.1407元”、 债权人“工行五一路支行”写作“建行五一路支行”等影响重大错误,实在说不过去。



要知道,法律赋予了法院生效判决书未经法定程序不能更改的执行效力,当事人拿到手的判决,看着满是错别字,甚至因其中一个字的错别字有关部门就拒不执行时,心理会有什么感受?如此判决书被发到网上,会对法院代表的司法权威和司法严肃性造成多大的损害?


但是,也应看到,尽管法律授予了法院生效判决书至上的效力,但判决书毕竟也是人制作的,是人就会犯错误,法官也不例外,而且更不能肆意解释和自认为是“笔误”、“错误”吧?


新闻报道中公布的“317处笔误”判决书中的一页、被人用红笔标注的认为是判决书第93处至第120处错误的原文来看,所谓的“317处笔误”,又有多少是被夸大充数的那?(如下图所示)




以上图片可见,红笔标注部分,不仅将土地证号、判决书文号没有加上引号作为错误,也将“红霞公司”、“江湾公司”这样的公司名称简称也视为错误,更是将 “诉请”这样的法律术语标注为错误,如此凑足的317处错误,居然也被新闻报道采信报道。


细观此页标注的第93处至第120处27处“错误”,只有“38891407元”写成“38891407万元”一处,因多了一个“万”字,堪称笔误。由此可见,所谓的“317处笔误”,到底是判决书的笔误多,还是红笔标注者的自身见识不足的错误认识多了。


有法律网友调侃,按照如此“鉴错”标准,新闻标题《“20万”亩地之争湖南高院一判决书现317处笔误》至少存在五处笔误:1.“地”应写明“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2.“湖南高院”应该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3.“万亩”是单位不能用引号将分开;4.“一判决书”应该是“一份民事判决书”;5.“现”应该“出现”。



其中,本文以上写的都是废话,无论是红笔标注者,还是刊发“317处笔误”的新闻媒体,只要但凡有点法律常识或是咨询过专业法律人士,都会知道,判决书中的笔误是在所难免的,而且影响到判决生效执行力的笔误,都是可以以裁定书的形式更正的。真正拿判决书中的笔误说事的,背后的目的在于以判决书中的笔误引发社会民众,或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关注,达到使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判决的效果。


果不其然,就在“317处笔误”判决书热传的过程中,一篇《湖南高院一判决书现317处笔误背后:新证据曝光》趁热出炉,直指已经最高法院申诉驳回的案件中,还存在诸多的争议焦点,并且注明了“2016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驳回了金霞公司的再审申请。”、“2017年8月11日,最高检出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予以受理。目前,该案还在最高检的受理过程中。”。是故,嘘头是“317笔误”,目的在于案件再审,醉翁之意不在酒也。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多些个“万”字、当事人名字漏了“投资”二字、代理人律所名称写错等等这样明显属于笔误的,可以通过出具书面裁定书补正修改的,但是,绝对没有因判决书因为存在笔误而发回重审,或再审的规定。否则的话,以后法院二审或再审除了解决适用法律和证据认定争议之外,还要给一审法律文书挑错别字了。


法院判决书出现笔误确实不应该,有些错别字不光会有损法院的形象,更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实际权益造成损害,笔者也见过因离婚判决书名字有误导致当事人无法再婚的,应该还是引以为戒,减少工作错误。


但是,任意夸大炒作,甚至将法律术语、简称称谓冠以判决笔误,大肆报道,意图达到舆论干扰司法,达到案件对自己有利裁判的目的,也是不应该的。严重点讲,不加审查的,将判决书中的正常司法表述定性为“笔误”、“错误”,广而告之,这是在抹黑正常司法。


备注:很多网友在后台问法萌君对张扣扣案的看法,这个案件分为了泾渭分明的两派观点,都貌似有理,法萌正在酝酿观点,近期发文,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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