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检察官法二次提请表决:放宽遴选条件,增加履职监督、保密义务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及澎湃新闻、法制日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4月20日至23日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季幸在作关于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
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两个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和进一步修改,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增加履职监督、保密义务,放宽遴选条件
上述汇报指出,在有关立法目的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履职的监督。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补充以下内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二是,在法官、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规定,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相应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同时,上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法官、检察官的职责分别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对法官、检察官职责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或调整,包括进一步明确法官办案行使职权的责任范围,进一步衔接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法官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同时,建议对检察官职责的表述作相应调整,增加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等内容。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有关法官、检察官遴选的相关规定上,有意见提出,有关逐级遴选的条件规定过严、过细,可能导致遴选范围窄、周期长,不利于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开展遴选工作,建议法律中作原则规定,为相关改革实践留有空间。
比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中规定,中级、高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五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最高人民法院遴选法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八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同样,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也有上述相同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参加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法官、检察官经批准可在高校兼职,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还提出,法官(检察官)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教学研究交流工作有利于加强法治人才培养,有关方面实施了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等,建议法律作出相关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在免职情形上,有的常委委员、部门还提出,对于有的法官(检察官)由于自身原因申请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应明确为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一种情形。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本人申请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经批准的”规定。
除此之外,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法官、检察官应当客观公正行使职权,特别是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全面客观收集各种证据,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也有相应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法官、检察官履行职贵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同时,针对检察官职业特点,增加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具体而言,法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共八章、六十九条,从推进高素质队伍建设、加强履职监督和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了修改。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一条中规定了对法官队伍建设的要求,三审稿将相关表述修改为“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以更好地体现对法官队伍政治、业务等各方面素质的全面要求。同时,在法官条件中增加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法官培训中增加政治培训。
加强对法官履职的监督。为了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修订草案三审稿补充了以下内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对法官的监督;二是在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规定,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并相应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细化法官的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修订草案三审稿对法官职责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明确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八条规定了法官的职责:
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
依法办理国家赔偿、引渡、司法协助等非诉讼案件;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同时规定,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根据不同情况开展遴选工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有关逐级遴选法官的条件可能导致遴选范围窄、周期长,不利于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开展遴选工作,建议法律中作原则规定,为相关改革实践留有空间。
三审稿修改为: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加强法治人才培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法官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教学研究交流工作有利于加强法治人才培养,有关方面实施了高等学校与法律务实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等,建议法律作出相关规定。
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三审,这几处新增的重要内容值得关注!
为了更好地体现对检察官队伍政治、业务等各方面素质的全面要求。修订草案三审稿在检察官条件中增加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检察官培训中增加政治培训。
修订草案三审稿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对检察官的监督,在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规定,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相应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检察官履行职责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同时,针对检察官职业特点,增加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修订草案三审稿将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规定,移入检察官任职条件一条中统一规定,也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相衔接。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职权的规定,修订草案三审稿对检察官职责的表述作相应调整,增加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等内容。
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十七条规定:“参加上级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人民检察院作了规定,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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