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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离任两年内不准做律师,不准进盈利组织,他们如何谋生?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7-03


中国网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举行分组会,审议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根据草案,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建议增加规定,“法官离任二年内,也不能担任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以减少延后利益输送。




法官及检察官离职的报道,近些年,不绝于耳,甚至有些报道以法官离职已成潮为标题,甚至提出法官离职潮是此轮司法体制改革造成的。2016年北京、重庆、广东、江苏、云南5地法院有关负责人曾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回应,目前法官队伍总体稳定,虽然有一些法官离职,但绝大多数是出于生活压力、经济困难等各方面原因,与司法改革没有直接关联。


根据官方公布的统计显示,2011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每年辞职的干警人数,占同年在编总人数的比重均未超过5‰。离职法官数量占比不大,在可控范围内,也不存在离职潮问题,法官队伍总体稳定。


尽管官方一再辟谣,但总有人屡提法官离职潮,尤其是在近些年的某些自媒体文章里。今天一篇离职法官写的《离职半年后我买了辆路虎》,明天一篇《写下万人叫好的判决书后法官去了某某法务部》,后天又是一篇《离职两年后我在二环内买个房》……仿佛法官离职以后马上就能发财,离职法官遍地都是一样。



现实情况是,无论旧版的《检察官法》、《法官法》还是《律师法》,都明确规定,离任法官、检察官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终生不得代理曾经任职法院、检察院的案件。曾经有篇文章写到,法官离职的背后,丰满的理想挡不住现实的骨感。法萌君认识的一名曾任西部地区的法官,离职后到了沿海律所,完全从头开始,四五年下来,也仅仅是解决了温饱而已;还有一位离职的法官,现在办了六七个公众号,以广告费为生了。


细看那些在自媒体里显摆自己半年后买了房买了车,高调显摆自己此前判决书的,无一不是在最后标明自己现在的职业身份,其中的目的,你懂的......至于是真的过得好还是装×,违反职业禁令会不会以后受到处罚,那就是未知数了。


吹牛是要上税的,喊得响也是要引起重视的。这不,人大代表就提出了“法官离任二年内,也不能担任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禁业建议。不是有人天天喊自己离任之后立马发财了吗?看你“不能担任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还怎么喊发财?


曾经有报道,因主审案件当事人喝农药自杀以示清白,法官莫兆军被以玩忽职守罪起诉,最终被无罪释放。事后记者去采访莫兆军,发现他正在家“卷起衣袖、裤管,用那双曾经拿过法槌的手拿起了“猪食桶”——在家养猪。如果上面的人大代表建议被采纳,以后出现离任法官养猪、卖煎饼果子、开滴滴快车的,应不是什么新闻。



试想,如果敢冒违法违规风险,干些勾兑暗箱之事,法官在职应该有更多的便利,既然已经主动脱下“官服”离职,何必再冒这样的风险?法萌编写组的一位离职法官就是无业在家待业一年,以致于办理时实习律师时,司法局领导惊诧的问他,你这一年无业状态吃什么喝什么?他回答,既然出来了,就是想清清白白、规规矩矩屏本事执业,不准代理案件又不准进入相关行业,只能待业了。禁业真的能挡住离职的决心?


规范法官、检察官的,不仅有各自法律行业的“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终身不得代理任职单位案件”的限制,更有《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规定限制。


《公务员法》也仅是规定离任一定期限内,不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从事其他行业谋生还是应该允许的。如果真如这位人大代表建议的“不能担任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那是否应该给予离职法官禁业期内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大代表既然建议离职法官“不能担任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是否也应该建议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离职法官经济补偿那?难不成真的让离职法官去卖煎饼果子?


既然是修订法律,最关键的是保证公平合理。基于各种原因,法官检察官离职离任,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同样应该公平合理的对待。


出口不畅,势必会传导到进入该行业的入口环节,各地频现的法检官助理,甚至法检官招录招不满人,不是说明一定的问题了吗?


其实,真正下决心抛下公务员与法检官双重身份离职的,又岂会在乎两年之内的收入?但是,用不合理的“禁业”约束离职人员,是不是更会加重入行顾虑,加重队伍中积攒无路可投的郁闷力量?不仅留下与劳动法相悖的立法做法,实际效果是不是也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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