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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检官法修订颁布,法律人关心的几个问题尘埃落定!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7-03


4月23日,分别为六十九条、七十条新修订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大修后新法中的几个法律人重点关心问题,法萌君进行了梳理。


一、彻底取消了助理审判员检察员制度


一直以来,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备受质疑,被人称为法院、检察员绕开了人大程序自己任命法官、检察官。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在法官检察官的构成里,没有了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人员设置。这意味着,存在了数十年的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昨天,本号曾经刊发了一篇裁判文书,《江苏法院二审裁决:未入额的助理审判员可在员额法官指导下办理简单案件?》,其中二审裁定书在“法院审理认为”部分提到,“根据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未入额的助理审判员可以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办理简单案件。”看来,以后即使有“相关规定”,助理审判员审理案件也是违法的了。


二、法官检察官任职门槛均提高


新修订的法检官法,对于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条件都进行了调整,其中对于工作年限的要求,从原来本科毕业一般工作年限是两年,现在修改为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


对此,最高法政治部巡视员、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表示,在本轮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对法官的遴选条件强调两个方面,一是强调政治标准和专业要求,另一方面要有一定的法律工作年限的要求。



改革之前,有助理审判员,一个本科毕业生到法院系统,一般工作两年左右就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再经过两至三年就可以被任命为审判员。新的法官法把助理审判员取消了,直接任员额法官和审判员。实际上这个法律工作经历就是五年,所以这次改革的修改也有一定的承接性,也是五年左右的时间。


“虽然这次法官法修改的时候没有明确法官的年龄要求,但是可以推算一下,一个大学毕业生也就是22、23岁的样子,再工作5年,他实际初任法官的年龄也就是27、28岁。”陈海光说。


三、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监督更为规范


司法改革后,法官和检察官的权力相对来说有所扩大,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惩戒、兼职、考核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特别是设立了法检官考评委员会、法检官惩戒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考核及违反职责审查认定。


根据新修订的法检官法,对于法检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的,由法检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但是,对于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是不是也要先经过专业的法官惩戒委员会进行认定,法官法中没有规定。还是严重由办案机关及审判法院直接在司法程序认定?法检官涉案的刑事审判审理其他案件的枉法裁判情节?


四、强调法检官员额制,入额以后必须办案


现修订的法检官法,均规定“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办案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巡视员、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表示,“改革之后要求入额必须办案,把员额配备在审判业务部门,院庭长都要继续办案,改革前那种占着法官的位子具备法官的身份却不办案的情况基本上不复存在了。


推进员额制改革,下一步要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切实严格掌握遴选标准和程序,不搞论资排辈、平衡照顾,落实员额交流制度,完善员额法官遴选和退出机制,对能力不胜任的、办案不达标的员额法官要坚决退出员额。


五、离职法检官仍然沿用此前禁业规定,没有采用那位人大代表的建议。


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建议增加规定,“法官离任二年内,也不能担任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以减少延后利益输送。但从颁布的新法官法、检察官法内容看,这位人大代表的建议未被采纳。


离职法检官,仍然沿用了此前的禁业限制规定,“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检察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但是,对于为司法改革中未入额的法官、检察官,是否适用该禁业限制规定,没有做出规定。按照法理,既然未入额的依法已经取消了法检官的职务,应该不受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范了吧?



六、强调加强法检官履职保护,但仍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立法部门的支持


新修订的法检官法,均拿出专章规定了法检官的履职保障,规定设立法检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法检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司法机关应当采取对法检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巡视员、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也提到,如何保障法官、检察官人身安全,在制度上和措施上存在一些难题,在具体措施上,将会同公安机关积极构建风险应对防控机制,确保相关规定落实到位;在制度设计上,还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立法部门的支持。国外有蔑视法庭罪,我们国家这项制度还没有建立,下一步还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七、严苛了法检官任职回避制度


新修订的法检官法,均规定其“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法院(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有法律人提出,新修订的法官法,并没有将旧法中规定的“执行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纳入其中,引人遐想。


也就想到这些问题,欢迎留言补充。


      往期文章:法官离任两年内不准做律师,不准进盈利组织,他们如何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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