仨警察对领导滥用职权听之任之均够罪获刑,权与法衡量之下,应该如何处理?
4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刑终58号二审终审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载明内容:
被告人罗广学系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违章处理科原科长,负责违章处理科全面工作;被告人李培军、吴海林系市交警队巡逻大队违章处理科民警,负责交通违法处理工作。
2012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3实(系市交警队巡逻大队副大队长,已死亡)、罗广学在办理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案件时,通过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背面签批改变违法事实的方式,减轻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案卷955件,致使国家遭受损失723416元。李培军、吴海林收到领导签批改变违法事实意见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减轻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李培军、吴海林共同经办改变违法事实减轻处罚的案卷668件,造成国家财政损失538754元;李培军单独改变违法事实减轻处罚的案卷103件,造成国家财政损失71950元;吴海林单独改变违法事实减轻处罚的案卷87件,造成国家财政损失4825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罗广学、李培军、吴海林犯滥用职权罪,2018年11月15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103刑初359号一审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罗广学、李培军、吴海林在处理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案件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尽管在黑龙江省公安厅规章与黑龙江省地方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但罗广学不向上级机关请示,擅自改变交通违法事实进行减轻处罚,属于滥用职权;不对本科所有的交通违法案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属于不作为的滥用职权,故对罗广学辩称签字的承担责任。
李培军、吴海林作为巡逻大队违章处理科办案民警,在处理具体违法案件时,明知领导签批改变交通违法事实违反相关法规,而不提出纠正意见,继续按照错误决定处理案件,故意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亦属于不作为的滥用职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罗广学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认定被告人李培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认定被告人吴海林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分别上诉,均否认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2019年3月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刑事裁定书,认为,罗广学作为违章处理科科长,其职责为对本科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关,但罗广学超越职权,擅自改变交通违法事实进行减轻处罚,同时故意不履行职责,对李某3实等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听之任之。李培军、吴海林作为违章处理科民警,其职责为依法办理交通违法案件,但二人在办案过程中,故意不履行职责,对李某3实、罗广学等人违法签批改变交通违法事实的滥用职权行为未提出纠正意见,仍遵照执行。三上诉人均属滥用职权。对三上诉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已经不是第一起因执行领导违法决定被判滥用职权的公务员犯罪了。2017年12月3日,《法制晚报》刊发的《明知‘会议纪要’违法仍执行 官员首次被判滥用职权》一文,其中报道:
2012年11月2日,为解决居民反映小区地下车库违法建设信访问题,受市政法委书记委托,市副市长和市住建局局长召集市政府办、维稳办、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开会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维稳需要,开发商停止建设地下车库,但允许开发的俩小区增高楼层。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等则要根据各自职能,帮助开发商补办上述新增加建筑的有关手续。
持上述“会议纪要”,开发商找到了时任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用地规划股股长的夏某、刘某,要求出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人明知“会议纪要”违反法律规定,还是遵照“会议纪要”执行,出具了规划许可证。2017年7月19日,河南省沈丘县法院认定夏某、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再之前,2016年11月2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刑终372号二审终审刑事裁定书载明,原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队员郭方超,2015年3月2日,在执行春运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期间,通过对讲机接到队长周某的撤离指示后即安排值班人员下班休息,自己也离开现场,致使随后通过检查站的,宋怀申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A×××××号大型普通客车无人检查,车辆后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侧翻,造成20人死亡、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案件经过当地两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郭方超明知队长周某撤岗的命令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带领协警撤离服务站岗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最终判决:郭方超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直以来,执行上级领导错误命令,究竟是该由上级领导承担责任,还是由下级承办人承担责任,一直存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细观以上《公务员法》、《警察法》规定中“但是”后面的内容,什么叫“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这不明摆着即使执行上级规定,到头来还是要承担责任吗?除非能够证明“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按照规定提出意见”,可现实是,谁又能在日常工作中,跟领导请示的时候让其出具个证明,或者偷偷录音备查那?
反而言之,如果不执行上级的命令,或者不知道是否违法的命令,或者明知违法的命令,一线干活的承办人会不会被扣上“抗上”的“罪名”或印象那?现实中真有的。媒体报道过,某地领导拍板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商务局外资科科长发现外商提供的材料诸多不符合规定之处,遂退回了外商的申请材料,惹恼了领导,被处以撤职处分,并要求写出书面检查,并向外方公开登报致歉。
某市纪委在一份《调研报告》中写道:“近日,经过调研发现,有些干部精气神不足,缺乏担当精神,有些干部不敢担当。尤其是我市发生了平高蓝彩项目外资诈骗案以后,干部在工作中的顾虑很大,同志们都不愿去有权力的科室,怕担责任。刀整天都在脖子上挂着,审批科、法规科科长签字手都是抖的。”
究竟是信权,还是信法,始终是一线执法、司法人员时时面临的沉重抉择,无论选择哪一方,有时代价是巨大的!执法守法,首先从领导做起,才是避免此类悲剧的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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