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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职业打假人”牟利的大门,这项市场监管新规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烟语法萌 2019-05-14


一直以来,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行政投诉举报,是否应该受理及如何处理,一直存有争议,不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一次性的投诉举报上百起案件,让处理工作不堪重负。


5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投诉举报处理体系,保障和规范公众的投诉举报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拟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将不予受理。对投诉人、举报人不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制止违法行为为目的,滥用权利,反复、大量、恶意地提出投诉举报,滋扰市场监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把握其投诉举报的受理标准。


2018年11月26日,中央下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将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双打办”等投诉举报电话平台整合到全国12315平台,统一受理各类举报投诉。市场监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专门成立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咨询热线及平台整合工作筹备组。在广泛调研,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后,4月中旬,向总局各司局第二次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


《处理办法》对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整合重塑,实现“一部规章”管投诉举报。



明确投诉举报的内涵和程序


原工商、质监、食药、物价、知识产权部门对公众诉求使用了“投诉、举报”、“申诉”、“投诉举报”、“举报”、“举报投诉”等不同概念,是否开展行政调解的做法也不一致。为实现投诉举报统一接收、分类处理、流程清晰,《处理办法》统一了投诉举报的内涵,明确了各自程序。


强化“投诉转案件”机制


多数投诉的根源是经营者违法行为,行政调解存在疲于奔命而收效不高的问题,一些地方的以调代罚,更是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违法行为、改善市场环境。面对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投诉的违法线索审核义务;第六十条变“以调代罚”为“以罚促调”。


根据《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为主的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并向社会公布。公众应当通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互联网、电话、信函、传真、走访等接收渠道提出投诉举报。


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同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同时,鼓励并支持经营者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内部人员依法举报违法行为,对内部举报人加大举报奖励、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建立身份甄别、信息流转、档案保管、告知反馈、奖励发放等专门配套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在业内看来,这就为“职业打假人”堵上了借此牟利的大门。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无论是人数还是规模,均呈飙升之势。职业打假人呈公司化、集团化趋势,由正当维权异化为恐吓敲诈,背离社会监督的初心,甚至滋扰行政执法。


例如,一次性购买数百袋大米、数十瓶芥末油、价值数万元的茶叶等,进而以举报相威胁,向商家索要高额费用。他们声称,商家如果不答应就举报,索赔金额远远高于交易金额,甚至明目张胆地称之为“保护费”,迫使经营者在满足索赔要求和接受处罚之间作选择。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罗培新表示,职业打假人以不追究执法瑕疵或执法过失为条件,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甚至反复利用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纪委监察等监督程序,向行政部门施压,要求其将压力传导给经营者,以满足其索赔要求。法律公器沦为牟取私利的工具。


因此,此次《办法》规定,对投诉人、举报人不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制止违法行为为目的,滥用权利,反复、大量、恶意地提出投诉举报,滋扰市场监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把握其投诉举报的受理标准。


公告通知,公众可以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相关栏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通过信函方式等4份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9日。


以上综合内容来自北京日报、司法部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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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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