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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大学生父母出资价值550万的房子320万卖了,父母起诉撤销

烟语法萌 2019-07-03


来源:江苏新闻 杭州交通918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近日,苏州一在校大学生,

把市价550万的房子以350万给卖了!

这是钱多闲得慌?


显然不是!

家长知道后立即要求撤销合同,

不过法院会同意吗?


为了零用钱,动起卖房念头


1998年出生的小郑,是苏州某学院一名在校大学生,父母自小对他爱护有加。2015年7月,父母斥资300万元购买了一套近两百平米的精装修房屋,名字只写了小郑一人。


由于平时父母给的零花钱少,小郑动起了卖房的念头。


2016年5月,沈某经朋友介绍了解小郑想要出售房屋。看房时,小郑谎称母亲患病急需卖房,且告诉沈某自己的实际年龄为26岁。在商议房屋价格时,小郑主动出价350万元,并称可以再便宜一些。


2016年6月,沈某再次携家人约小郑看房,双方最终确定以320万元的价格成交,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天沈某支付小郑定金5万元。


“之所以开这个价,是因为我自己觉得已经比一年前父亲购买时多了20万元了。”小郑表示,5万元定金到手后一周之内,就被他挥霍一空,此时方觉事态严重,这才将事情告知父亲。


不懂市场行情,房子贱卖200多万


事实上,小郑的这套房子目前价值已高达550万元,他自己也马上后悔了。父子俩商量后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于是沈某诉至法院。


小郑表示自己刚成年,行为极其草率,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合同。其父亲表示,“儿子从小思想单纯,在没有告知父母、不知道实际房价,也未做任何市场调查及准备工作的情况下签了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


在诉讼过程中,小郑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认定房屋价值为465万元。随后沈某表示,自愿以评估价购买涉案房屋。



法院判了:这套房最终...


法院认为,首先,立法并未对于显失公平进行数值意义上的差价界定。承办法官指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达不到市场交易价70%”的标准,仅适用于债权人撤销之诉,并不适用于本案中当事人一方撤销合同之诉。


其次,双方协议成交价为320万元,为评估市场价的68.71%,但上述价格为小郑主动出价的情况下,双方议价形成,在双方磋商的过程中,沈某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而与之相反,小郑却故意编造年龄、谎称母亲生病来出售房屋。


“因此,在缔约过程中,沈某并无恶意缔约的故意;同时其自愿提出以评估价465万元购买房屋。”承办法官表示,为保护交易安全、尊重契约精神,本着维护社会诚信原则考虑,法院对于小郑提出的,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意见不予采信,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小郑应协助沈某将不动产过户,同时沈某支付小郑购房余款460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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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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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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