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律师被法院罚款1万五:提交的授权委托书非当事人书写
内容转自:公信福鼎
当事人远在外地无法亲笔签字,委托律师竟然让家属将授权委托书带回签字,最终给自己埋下“隐患”。
5月9日,福建省福鼎市法院作出(2019)闽0982司惩1号《决定书》,决定对李姓律师罚款15000元。
根据《决定书》内容:2016年11月,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接受了小陈的委托,代理小陈与林某夫妻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时,小陈远在厦门的无法签署民事诉状和授权委托书,李某便提议让小陈的伯父将委托文件带回家中由小陈签完字再择期交回。
殊不知,同样为了图方便的伯父并没有让小陈亲笔签字,而是自行在委托书上写下了“小陈”的名字。案件到了执行程序,案外人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最终的鉴定结果显示,委托书上的名字并非小陈的笔迹。此鉴定结果也得到了小陈本人和李某的确认。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李某在诉讼阶段对伯父的行为予以认可,其行为本身就是“知法犯法”。
最终,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据相关惩处法规,决定对律师李某罚款15000元,限5月31日日前交纳。
律师,是推动法院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
俗话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但人一过百,千姿百态。个别律师知法犯法,竟将受托之事视同儿戏……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第三款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12.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15.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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