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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出台新规:对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说不!

烟语法萌 2019-07-03


来源:山东高法



在民事诉讼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法院亦未认识到其仅仅是一个程序性审查事项,而是将其比照一个普通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导致案件审查期限过长,并造成管辖权异议被当事人大量滥用,成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拖延诉讼最常见的手段之一,不但对法官办理一审案件造成严重困扰,也直接导致大量长期未结案的产生。


近日,山东高院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导致的长期未结案问题进行了梳理,并针对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中一些不合理做法进行了研究,在坚持依法审查、规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和尽量简化审查程序三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

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提高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以下意见。


一、管辖权异议受理


第一条  被告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二)要求移送审理的人民法院名称;

(三)异议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

(四)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确认信息。

申请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被告补充相关材料,并告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日内予以补充。被告逾期未补充相关材料或者经补充仍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提供正确通讯地址导致无法通知的,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再予以审查。


第二条  被告对下列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审查:

(一)发回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其他法院裁定移送管辖的案件;

(四)执行法院受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五)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受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第三条  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

(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二)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三)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四)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审查的,应当在三日内将不予审查理由书面告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


二、一审审查处理


第四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管辖权异议,由承办案件的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在移送业务庭之前收到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由立案庭直接进行审查。


第五条  审查管辖权异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形式。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询问、听证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管辖权异议的一审审查,应当在收到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情较为复杂,需要进行听证审查的,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七条  一审审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可以只列明原告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


一审裁定移送管辖的,裁定书应当列明所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在上诉状送达后七日内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将案件移交上一级法院审查,报送一审电子卷宗及下列材料电子版:


(一)一审裁定书;

(二)上诉状;

(三)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四)送达地址确认信息;

(五)其他有必要报送的书面材料。


三、二审审查处理


第九条  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一般由立案庭负责审查。


第十条  审查管辖权异议上诉,应当组成合议庭,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询问、听证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审查管辖权异议上诉,应当尽量减少审查时间,最长在第二审立案后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十二条  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裁定作出后七日内将裁定书发送一审法院。裁定移送管辖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裁定书发送一审法院,并通知一审法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完成案件移送工作。


四、送达要求


第十三条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可以只向原告进行送达,送达过程中审查工作可以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一审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只送达原告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一审裁定移送管辖的,裁定应当向全部当事人进行送达。


第十五条  被告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的,上诉状可以只向原告送达;原告对一审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上诉状可以只向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送达。


第十六条  送达方式、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五、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法律与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辖权异议不可不用,但不可滥用


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其设立之初是为防止地方法院出于某种不公正原因管辖不属于本辖区的案件,对出现的不当管辖的进行纠正,进而保障当事人之权益。该制度的正确运用是审判权得以正确行使之前提,也是考验司法审判公正第一道关卡。


管辖权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关乎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障,一审管辖法院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第一个利益对立点,因此正确选择管辖法院也是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奠定基础。但是在实践中,管辖权异议却也有演变成为很多律师及当事人拖延时间的趋势。管辖权的滥用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有可能导致相关处罚,这对于当事人都是不利的。

 


滥用管辖权很危险,有公司被罚30万元



2018年,闽侯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XX建设公司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闽侯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且工程地位于闽侯县。


该案属于专属管辖,XX建设公司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之后,公司又针对裁定继续上诉。


2018年11月,闽侯法院认为,XX建设公司滥用诉权,属于恶意妨碍民事诉讼,严重拖延案件审理进程,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决定对其罚款30万元。


XX建设公司随后提出复议申请,认为30万元的罚款金额明显过高,对其显失公平。


近日,经过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XX建设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且XX建设公司在复议申请中也承认了此事给闽侯县人民法院造成损害,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XX建设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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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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