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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不断要求和宣扬输出公平正义,而他们是否被公平正义对待?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07-03


昨天,一则《我是人民法官》的法院宣传视频在网上传播,有人冠以“我见过的最棒法院宣传片”称号,也有人留言“找回了20年前第一次走入法院工作时澎湃的激情,久违的泪水。”


视频列举了游客他乡遭遇“黑导游”在荒山野岭被赶下车、农民房屋被违法确权被迫搬离家园、男子还击误杀入室强暴妻子殴打自己的歹徒被捕入狱、外来农民工被老板恶意欠薪不付雨夜痛哭、病重老人被子女遗弃在医院无法救治等五个孤助无援的情景故事,案件进入法院后,在法官的正义支持下,峰回路转,“黑导游”进了拘留所、房屋被重新丈量确权、正当防卫被判无罪、老板被抓工资得以领取、子女受到惩戒教育求老人原谅。


视频在“不忘职责、不辱使命,我是人民法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落幕。




然而,在法官被赋予了不断输出公平正义的要求和使命同时,谁又关心过,他们是否又被公平正义对待那?法萌君的一位法官朋友,曾因拖开一堵门拦车的上访户,遭到上访户跑到法庭办公室掀桌子、丢案卷,被打致伤,经一番处理之后,竟被领导告知,上访户找不到人,没法处理。


昨天,一篇《法官出具的调解书违反强制性规定被控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维持原判》的刑事二审裁定书,同样在网上流传。


其中的案情概括一下:划拨土地性质的农业科学院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法官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房屋归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


谁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上述的调解书作为了房产证明使用,将房屋作为商品房开发并向社会民众出售。购房者交付按房款并且居住,却办不出房产证,纷纷主张赔偿责任。农业科学院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而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官,被批准逮捕追究玩忽职守刑事责任,理由是民事调解书违反了强制性的规定。


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国家是禁止性转让的,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转让这个问题,是属于争议性的问题,法律上并未做禁止性的规定,相反到是有附条件的准许性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4年版)第三十九条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上的转让房地产行为,并非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其次,开发商持法院民事调解书作为产权证明向社会民众出售房屋,这本就是不合法行为。不管是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相应的登记过户手续时,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对“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效力的解释,都没有赋予法院确权的调解书等同于房产证明的效力,更不可能作为开发商的销售房屋的房产销售凭证使用。


作为开发商,向社会民众出售房屋,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出售的房产已经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等。


作为购房者,在购买开发商的商品房时,按照规定,要注意审查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不按法律规定来,购房者也不按法律规定来,期间的行政机关又不到位,最后出现纠纷造成损害或不可调和后果了,找到了本不具有产权证明效力、调解内容合法性尚有争议的民事调解书承办法官来承担责任。开发商、购房者、对开发商销售商品房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部门,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可叹的是,在一审法院判处承办法官无罪后,检察机关居然还提出了抗诉,什么疑罪从无、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必然直接因果关系,都不讲究了?难道这些不是法律人、法律机关应该掌握的基本刑法常识?逮捕一名法官会对其职业生涯带来何种影响?


尽管二审法院最后终审裁定承办法官无罪,不知道,今后那位遭受过逮捕羁押的法官,是否还有勇气再承办案件?昨天,有网友在后台问法萌君,东北的王成忠、张大庆枉法裁判案是否有消息?法萌君黯然回答:没有......


宣传片里,法官们在主持决断别人纠纷时,是那么的正气凛然、信心满满,法萌君窃以为,让法官们正义凛然的底气,是来自心中的法律信仰,更是来自对自己依法办案不必担心被错办错究的内心确信和履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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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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