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最长羁押期限:13年零1个月
来源:法务之家
备注:“法条”指《刑事诉讼法》;“检察院规则”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阶段 | 期限 | 法条依据 | |
侦 查 | 传唤 | 1天 | 119.2 |
拘留 | 37天 | 91 | |
逮捕后侦查 | 2个月 | 156 | |
案情复杂延长 | 1个月 | 156 | |
重大复杂延长 | 2个月 | 158 | |
可能判10年以上延长 | 2个月 | 159 | |
发现另有罪行一次重新计算 | 7个月 | 160 | |
合计15个月 | |||
审 查 起 诉 | 审查起诉 | 1.5个月 | 172.1 |
改变管辖一次重新计算 | 1.5个月 | 172.2 | |
第一次补侦 | 1个月 | 175.3 | |
审查起诉 | 1.5个月 | 175.3 | |
第二次补侦 | 1个月 | 175.3 | |
审查起诉 | 1.5个月 | 175.3 | |
合计8个月 | |||
一 审 | 一审一般 | 3个月 | 208.1 |
重大复杂延长 | 3个月 | 208.1 | |
第一次补侦 | 1个月 | 208.3 | |
补侦后期限重新计算 | 6个月 | 208.3 | |
第二次补侦 | 1个月 | 208.3 | |
补侦后期限重新计算 | 6个月 | 208.3 | |
改变管辖重新计算 | 20个月 | 208.2 | |
特殊情况最高院批准一次 | 3个月 | 208.1 | |
合计43个月 | |||
二审 | 一审二审衔接 | 3个月 | |
二审检察院阅卷 | 1个月 | 235 | |
商请二审法院延长阅卷时间 | 3个月 | 检察院规则474.2 | |
二审一般 | 2个月 | 243 | |
重大复杂延长 | 2个月 | 243 | |
第一次补侦 | 1个月 | 242 208.3 | |
补侦后期限重新计算 | 4个月 | 242 208.2 | |
第二次补侦 | 1个月 | 242 208.3 | |
补侦后期限重新计算 | 4个月 | 242 208.2 | |
特殊情况最高院批准一次 | 3个月 | 243 | |
合计24个月 | |||
发回重审 | 发回重审一审重新计算 | 43个月 | 241 |
发回重审二审 | 24个月 | 241 | |
合计67个月 |
全部合计:157个月,折合13年零1个月
当然,现实中能在看守所关押这么久还没结案的刑事案件是很少的。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即便在看守所关押了很久,判决以后这些羁押的时间都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而实际上,由于13年1个月是只列了一次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况,这个关押的时间还可以更长,因为在没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多次重复计算。另外,对于一二审衔接、二审检察院阅卷等,以上也只是做了保守的估算。所以,理论上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被关押的时间还可能更长。
▌为什么要羁押,而不能取保候审?
1、取保有风险、不方便。
怕嫌疑人跑了,开庭时不来,至少是找嫌疑人做笔录不方便。但这种解释站不住脚,取保期间肯定限制出境,国内监控手段这么发达,天网监控系统、人脸识别号称露一只眼睛都能知道你是谁、交通工具都是实名制,哪那么容易跑掉?
最好把嫌疑人放在抽屉里,随用随拿?还有的办案机关不希望嫌疑人“有碍侦查”,不希望嫌疑人更方便地接触证人、证据。
2、合法关押没责任。
因为所有这些羁押期限,都是“合法”的,既然是“因法之名”,司法机关就没有责任。
一边是取保有风险;一边是关押没责任,作为“理性人”,司法机关自然会倾向于选择关押。
3、取保候审标准模糊。
《刑诉法》第六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其实真正管用的硬条件,就第(三)里的怀孕和哺乳,其他的都可以伸缩。
4、公安、检察院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没有听证程序。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也没有如加拿大这样的听证程序,关键是,加拿大是法庭决定拘留或者取保,我们是公安、检察院自己决定,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做了决定很难改变。
到了法院阶段,法院在公检法三家中最弱势,前面已经有公安、检察院两层背书了,他们都不取保,法院更难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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