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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别担心,这些情况你无需担责!

烟语法萌 2019-07-03


作者:郑凯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微信、QQ等社交媒体极大地方便了人们之间的交流,家庭群、朋友群、工作群、打球群、旅游群……拥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群的人不在少数。但有些群主或管理员只享受作为管理者拥有的权限,却忽略了应当承担的管理义务。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3名QQ群管理员因监管不力,放任群内成员上传淫秽视频200多部,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10个月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事后,有不少群主担心:“是不是我建群,就得对群里的一切负责呢?


 

纵观近几年的司法实践,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种种原因使得社交软件内的互联网群组包括QQ群、微信群等成为有些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场所和工具,他们大多以群主身份利用该群组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较轻的如侮辱、诽谤等行为侵害他人名誉等,严重的包括组织传销、进行敲诈勒索、传播淫秽物品、宣扬恐怖主义等犯罪,极大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且看以下真实案例——


群主组织群成员侵犯他人名誉权利要担责


某司法鉴定中心是一家符合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王某建立了一个名为该鉴定中心“受害者”的群,只要从QQ群搜索找到并点击进入后,其页面就会显示:“本群创建于某年某月,为某司法鉴定受害者维权群,主要针对曾在某司法鉴定中心或者在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过司法鉴定,被这些缺德的机构因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而受到伤害的患者构筑一个维权平台……”

 

王某在此群组内组织人员对鉴定中心进行攻击,同时还实施了其他一系列侵犯商誉的行为,致使对方名誉受损并损失营业收入。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对法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导致其商业信誉贬损的,构成侵犯法人名誉权。其中,鉴定中心起诉王某侵权的“受害者”QQ群,在“群主/管理员”栏目显示王某的信息,该群在简介和展示图片中称某鉴定中心“缺德”“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无事实依据,王某作为“群主/管理员”之一,明知相应内容构成侵权而未采取措施,构成侵权。加之其他侵权行为,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鉴定中心经济损失1万元。

 

文中开头发生在广东清远的案件也是如此,3名QQ群管理员对于群内成员上传的淫秽视频、以及将淫秽视频链接到QQ群的行为放任不管,没有尽到管理员的责任,因此依法受到惩处。

 必须明确的是,互联网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群组内也是受到约束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7年9月1日印发的《互联网组群服务管理规定》中,第九条第一款就规定了群主的管理责任:“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其中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群主有责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让群组在法律的规范下发挥其沟通工具的作用,而不应该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去侵犯他人的权利甚至实施犯罪行为;


二是群主具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权,如在群成员出现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应当积极履职,对违法犯罪者实施禁言、踢出群组等措施,制止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和谐的群组关系。


群主制止侵权不担责


如果群组内出现违法的群成员,群主该如何制止呢?

 

孙某是某小区物业公司项目经理,他通过微信建了一个该小区业主的交流群,并在群内发布了“进群须知”:“本群是本小区业务的交流群,非本小区的业主请勿加入”“本群谢绝广告、违禁、违规信息以及发带有政治色彩的言论和图片等”。

 

陈某是该小区业主,一次,他在交流群中发帖子,对业主朱某的身份、婚姻、财产来源、网站合法性等全面质疑,指其巨额财产源自敲诈,还指出朱某多次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可谓劣迹斑斑。

 

次日中午,孙某(群昵称:物业经理)发帖告知各位业主:“本群是物业交流群,不允许出现针对个人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等信息,望大家遵守,交流内容要遵守国家《互联网管理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当晚,孙某再次在群内发帖声明“禁止人身攻击谩骂以及侮辱诽谤”等。朱某得知后,将孙某和陈某一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微信用户在群发帖中应当使用文明语言,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人身攻击言论。陈某在“业主交流群”中发布的帖子明显具有侮辱性,应当认定其已侵犯了朱某的名誉权。而孙某多次发布公告,告诫微信群内成员要遵守法规,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作为群主,他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因此孙某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群主,如果及时制止群成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成员共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孙某发现侵权行为后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其继续发展,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那么,群主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尤为重要,这包括哪些要素呢?笔者认为,首先必须及时,对于群内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发现。这并非是限定当时或者当天,而是群主看到或者应当看到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上述案件中,群主孙某是第二天发现的,也算是第一时间,并积极采取了之后的措施。其次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本案中孙某的做法是警告,并告知其要规范自己的行为。

 

最后,要具有有效性,可多次警告,必要时还可以采取禁言、踢出群组等措施。像孙某在第一次警告无果后,又多次予以警告。换言之,群主应该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维护良好群组环境,只要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行即可。

未进入群主视野时组员违法自担责


也许有些群主害怕受到群友的连累而担惊受怕,其实大可不必。因为法律打击的是利用群组主动实施(故意)违法犯罪的行为,如上述第一个案例;同时对于放任犯罪(间接故意)的也要处罚的,如上述第二个案例。

 

但《互联网组群服务管理规定》中也规定了群成员的行为,如第九条第二款:“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以此案例为例:去年,程某将一段涉及恐怖主义的视频转发至同事微信群中,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该段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含有恐怖组织以极度血腥残忍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的内容,具有极强煽动性、示范性和暴力性,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危害程度较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在手机微信群内发布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后被他人观看并转发,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也就是说,法律对群组成员也是有约束的,其应当在法律的规范内实施行为。如果组员在群组内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群主尚未发现,或者说尚未进入群主的视野,群主还来不及阻止就被举报或公安机关抓获,那么,组员违法是独自担责的。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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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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