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狱警组团“优待”涉黑罪犯,16民警同时被查!
来源: 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澎湃新闻、新京报评论
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6月30日发布通报,2018年9月,锡林郭勒盟纪委监委指定阿巴嘎旗纪委监委对锡林浩特监狱原监狱长赵庆林等16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
经查,2004至2007年,锡林浩特监狱相关领导及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放纵罪犯,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席某某充当“保护伞”,致使席某某被违规违法减刑,甚至在其服刑时脱离监管场所、重新犯罪,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2018年12月27日,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分别给予锡林浩特监狱原监狱长赵庆林等16名党员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党察看、行政撤职、降级、降低退休待遇等处分。因已过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
本应狱中服刑却在社会作恶,本无立功表现却有人为其记功,本无悔改之意却轻松获得减刑……罪犯席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所受到的“优待”,牵出了赵庆林等16名狱警的违纪违法问题。
2002年1月,席某某因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3年9月调入锡林浩特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席某某先后三次获得减刑共4年6个月,200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席某某在锡林浩特监狱经常不参加各类学习和劳动改造,不遵守监规,无悔改表现。锡林浩特监狱不但不对席某某严加监管,还允许席某某住单间、开小灶。
服刑期间,席某某指使其他服刑人员挖通监狱通往院外的暖气地沟,随意出入监狱,监狱对此竟然不闻不问。
2005年7月,席某某在服刑期内脱离监管,驾驶汽车交通肇事,致使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同乘车人为席某某作了不在现场证明,让死者顶包。
交通肇事52天后,席某某又伙同他人在锡林浩特市一娱乐场所制造了一起1人被重伤害的刑事案件。即使席某某犯下了种种罪行,锡林浩特监狱民警仍为其记功减刑,编造虚假考核材料,并由其他服刑人员代替狱警和席某某签字,导致席某某被提前释放。
还原本案真相,锡林浩特监狱党的领导弱化,党组织软弱涣散,内部管理混乱,制度形同虚设,监管严重缺位,涉案人员多达16人。其中,原监狱长、副监狱长、监区长、副监区长等5名领导干部均为中共党员,却毫无党性原则,涉案民警与服刑人员大搞人情关系、串通一气,大肆造假、毫无底线,目无法纪、擅权枉法,触目惊心、令人发指。
监狱本是专为犯罪分子设立的监管场所,犯罪分子本应接受惩罚和改造。然而,本案中各个环节的监管人员却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纵容黑恶势力藐视法律,危害人民、危害社会。
除恶就要务尽,为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战争,既要严惩黑恶分子,更要深挖彻查他们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重拳出击,坚决铲除纵容黑恶势力的土壤。
新京报评论:挖地道随意进出监狱,“孙小果”都不敢这么干
住单间、开小灶,挖通暖气地沟随意出入监狱,服刑期间在外交通肇事让死者顶包、在娱乐场所制造重伤刑事案件,本无立功表现却有人为其记功,本无悔改之意却轻松获得减刑……如果说,云南的孙小果“死里逃生”已足够魔幻,那内蒙古罪犯席某某所受到的种种“优待”,则更是突破了普通人对监狱的想象。我们震惊之余也不免生疑:会不会“是孤陋寡闻限制了我们对‘监狱风云’的想象力”?
监狱不是罪犯享受生活的地方,更不是罪犯继续当大哥的所在。席某某何以能在锡林浩特监狱,拥有16名狱警“小弟”,为其长期提供细致入微的服务?这些司法系统的公职人员是畏惧席某某本身的黑势力,还是席某某背后有更大的能量?
这些问题待解,但毫无疑问,除恶务尽,扫到狱警这一层不该算完,否则无法匹配通报文稿中的“目无法纪、擅权枉法,触目惊心、令人发指”。非但如此,“席某某” 究竟是何许人也、姓甚名谁,公众似乎也有知情权。
虽然“目无法纪,擅权枉法”,锡林浩特监狱原监狱长赵庆林等16人实际受到的处罚,却仅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党察看、行政撤职、降级、降低退休待遇等处分。换言之,他们都这么“触目惊心,令人发指”了,却不影响继续拿公务员的退休金,这难免给人“罚不当罪”之感。
通报中对此的解释,“因已过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上确有追诉时效的说法,按照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在该案中,席某某经三次违规减刑后于2007年11月20日被释放,赵庆林等16名狱警2018年9月被调查,中间过了10年又10个月。当地认为“已过追诉时效”,表明认定这16人可能判处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下。
问题是,这些“保护伞”可能的量刑区间就必定在10年以下吗?根据通报内容,16名狱警至少涉嫌触犯以下罪行:编织假材料让席某某多次违规减刑,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明知席某某服刑期间撞死人打伤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涉嫌徇私枉法罪。值得一提的是,徇私枉法罪情节特别严重,可判10年以上,仅徇私舞弊减刑罪为7年以下。
当地认为“已过追诉时效”,究竟是出于怎样的考量,是认为该情节不构成“特别严重”还是其他原因,显然宜有进一步的释疑。
往期文章:权没大于法:市人大主任、市公安局长干预下属交警查处酒驾国企领导,三人全被撤职降级
往期文章:最高法: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打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附最新案例)!
往期文章: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最严格监管!国家为疫苗安全专门立法,违法者将从重追究刑责!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