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法院行政裁定书错误,自然资源局发函“退回不予接收”,法院如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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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复函》载明的内容,这应该是源于一起自然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非诉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非诉行政案件,是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后,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司法裁决的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应该明确的是,尽管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公权力机关,并不代表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的非诉案件,法院都一概予以强制执行。法院必须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作出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证据认定、程序合法及处罚合理性等内容,进而出具书面裁定书,载明准予强制执行的理由及具体内容,或者作出不予准许强制执行的理由。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性行政行为,多数情况下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经过审查,由法院出具的书面裁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换句话说,法院作出的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只有合法的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法院才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对于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认为错误的,行政机关同样也是一方的案件当事人,想推翻的话,必须依法走法律途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认为法院裁决错误可以走法律途径救济,拒收法院法律文书,可视为扰乱法院诉讼活动。举个官方公开的例子,2017年10月1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向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律师通过邮政专递送达民事判决书,郭某本人拆开邮政专递看了里面的资料后声称该邮件不是他的,要求投递员将邮件退回。
法院认为,郭某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法院邮政专递,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而且严重扰乱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2017年11月1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郭某做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2018年2月27日,东莞市司法局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郭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依法治国,首先要建设法治政府。2018年8月24日,中央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
“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压实地方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责任,确保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本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不走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而是公然发函拒收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挑战司法权威,法院不仅可以做出司法处罚决定,并且可以移送监察机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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