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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有人因挪车救人被判全责,有人因不挪车救人被追刑责,究竟应该怎么办?

烟语法萌 2019-10-12


案例一:司机因不挪车救人被追刑责




近日,一则交通事故视频在网上热传。目击者提供的一起SUV追尾铲车的交通事故视频里,被追尾的铲车司机在现场长时间打电话,即便有热心路人提醒铲车司机挪车救人,并愿意提供帮助,都被铲车司机置之不理,不久,事故车燃起了大火,



北京交警7月18日晚间通报,2019年7月16日3时30分,在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戚某某(男,22岁)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南四环主路由西向东行驶,与一辆白色小客车同方向由戚某某车后驶来,小客车前部与轮式自行机械车尾部发生碰撞,后小客车起火燃烧,造成小客车内张某(女,31岁)和白某某(女,34岁)两人死亡,两车损坏。目前,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二:司机因挪车救人被判承担全责





周某诉称,去年8月8日下午5点,在顺义区机场北线保税区附近,他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适遇被告王某驾车同向行驶,两车接触而致其受伤。事发后,王某将现场挪动并将他送至医院。经诊断,原告为锁骨粉碎性骨折和左肩遗留部分障碍等,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今后还需二次手术。周某认为,保护事故现场是被告的义务,但对方挪动原告的摩托车而致没有事故现场,造成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对此,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王某辩称,事发是因原告车辆突然向他行驶的车道并线,自己避让不及导致两车接触,原告的摩托车倒地造成其受伤,见原告被车辆压住腿部,他出于救死扶伤精神,挪动摩托车并将其送至医院,对此次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该由该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系直接侵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变动现场,虽为救人,但未标明事故车辆位置,造成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应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实施条例》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针对以上规定,有法律网友认为,为了救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司机挪动车辆的行为并不属于破坏事故现场。


交通执法部门在判断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区分情况对待,不应一概的以挪车不挪车来判定事故责任:


1、如果是为了销毁证据、逃避责任,那应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如果是为了抢救受伤人员,标明车辆位置后挪动车辆,比如手机拍照和拍摄视频等方式,则不应该加重挪车方的事故责任。


3、在出现人员伤亡急需救助等危急情况下,即使挪动车辆改变现场没有标明位置,也不应视为破坏现场、逃避处罚。


无论如何,交通事故中,人的生命安危是第一位的。不管是发生交通故事的司机,还是执法部门及司法机关,都应该秉承这一理念,我们这个社会才能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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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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