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一篇发自微信公众号“徐州民声”署名作者“李秀娟”的《这封信发出时,我和丈夫准备离开这个世界了|丰县派出所副所长罗烈,教育局丁攀,这个世界的恶,你们占了一半》文章迅速传遍全国。文章为证明其真实性留下了作者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及全家照片,仅一天时间,文后的“在看”点击量达到惊人的10万+。
信中称李秀娟女儿被同学无意间伤害导致左眼失明,自己和丈夫因此事长期遭到当地有关部门的不公正对待,并透露其已有轻生心态。昨天,关于这篇文章的后续报道不断出来,当地发布了情况通报,涉事的公安民警、教育局人员都接受媒体采访,大呼冤枉。
不争的事实是,李秀娟女儿眼睛受害后,其采取了信访途径解决,非但事情没有解决,反而越闹越大,自己和丈夫工作生活也受到影响。很多人质疑,为何当初不采取司法途径解决?是不是采取司法途径解决就可以及时维护女儿的权益哪?
下面,讲一个真实的案例,具体的名字予以忽略。
某高三学生,因感冒到正规医院进行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护士查看惊呼,这个输液怎么是黄色,正常的应该是无色的。这句话一下引起了家长的警觉,查看输液说明,确实应该是无色透明。家长当即找医院、医疗行政部门协商处理,并对剩余输液进行了现场封存,保存在医院。据后来家长介绍,孩子自从知道输错药后,精神长期恍惚,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学校甚至出具了证明,孩子出现了不正常的成绩下滑。事情一直没有解决,孩子高考后,家长将医院、生产厂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具体数额按精神疾病八级伤残主张。诉讼中,医院辩称,虽然液体存在颜色不对,但不代表就必然对人体有害,也不能证明原告具体损失,这些都需要证据证明。厂商辩称,其是正规有资质的药品生产商,每批药品都有抽检合格证明,其不知道该案具体输液存在问题,也不认可原告所称的致害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既然对药品现状存有异议,法官组织三方到医院对封存药品进行了现场质证,发现,输液已经呈现无色透明状态。事后,专业人士告知,输液开封24小时内基本就已失去效用,长期保存液态也会发生变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侵害人要对损害事实、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涉及到本案,涉及到非法律的药品、医学等专业知识,推进案件诉讼进展需要四个鉴定:药品的质量瑕疵、孩子的损害事实、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孩子现在医疗的合理性。
事情从发生到法院立案,已经过去了大半年,加上通知送达,数次开庭,又过去了几个月。专业人士介绍,封存的药品早就没有了鉴定价值。且不说四个司法鉴定需要花费上万元,时间跨度可能上年,就是第一项药品的质量瑕疵,就已经没有了司法鉴定的必要。但如果原告不鉴定,则案件面临着败诉的风险。原告也聘请了专业法律人士,自己也明白了相关法律瓶颈,一边打官司,一边采取了信访途径解决,不过不是闹法院(法院从来不是不给他解决,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按部就班进行,并且数次书面催促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而是闹医院。期间的信访过程,法萌君就不必细说了,案件最终拖了接近两年,孩子的父母跟医院达成了调解协议。
孩子的父母也是有固定工作的人,也明白走法律途径司法的难处,但却无法接受孩子出现的现状。他们“闹医院”的理由就是,为何一出现事故,不当即进行药品鉴定,导致药品失效没有了鉴定价值?这个理由从法律上能否站住脚,已经是次要的了。作为法律人,经常对当事人讲,应该依法维权,不行就走司法渠道,但有时,司法渠道真的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吗?司法渠道真的能还原真相实现公平吗?
回归到徐州“绝笔信”事件,如果孩子的父母选择走司法诉讼途径,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时隔这么长时间,如何能证明孩子的眼睛是被同学在某个时间点误伤。对方肯定在诉讼中提出,时隔这么长时间,为何当时眼睛没事,谁知道是不是期间孩子被别人或自己打伤。法院也将陷入两难境地,依据什么证据认定,孩子眼睛的现状就是一年前受伤所致?
根据报道,李秀娟选择了信访渠道,导致的结果大家正在看到,究竟是谁的错那?她走司法途径真的能达到她心目中维护权益的目的吗?还是那句话,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但并不代表一定能够实现心目中的公平正义,也不是最有效的解决问题手段。一句“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去法院”,貌似合法,但当告诉别人走司法途径的时候,也应该想到,那是不是真的对别人负责任。 往期文章:【该严打了】裁判文书网慢卡——“网络爬虫”在售卖数据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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