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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伤人致死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刑责,养犬者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烟语法萌 2019-10-12


广州白云警方8月5日通报:4日13时许,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在白云区人和镇某公司内有一名男子被犬只袭击受伤。接报后,警方迅速派员到场处置,在该公司车间一楼楼梯附近发现一男子受伤倒地,后经“120”医务人员到场抢救无效死亡。


经初步调查,死者张某(65岁)为该公司电工,当天回公司加班工作。12时30分,梁某(男,该公司门卫)将公司饲养的3条罗威纳犬从狗舍放出在院内进行喂养。12时50分许,张某从楼上下来时被犬只袭击。在附近扫地的梁某听到呼救后,赶过来奋力将3只犬拉开后报警。经法医现场勘验,张某死因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目前,警方依法对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张某荣(该公司法人代表)及梁某(负责管理饲养犬只)予以刑事拘留,涉事的3条犬只已被隔离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养的狗狗咬了人,谁该承担责任呢?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呢?面对现在“狗患无穷”的社会现象,目前《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此类罪名。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已经对狗咬人责任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动物伤人案件得考虑各方面的情况,情况不同承担责任就不一样。下面我们就来一一了解。


一、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种情况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情况
如果动物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这样的则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甚至饲养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居民家喂的狗,如果小孩到他家串门,或者在他门口逗这个狗,有可能把这个狗激怒,这个时候,这个狗有可能对小孩进行袭击,给小孩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这个受害人对这个伤害存在重大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或者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


动物袭击人是因为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这个时候,饲养者和第三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是第三人逗这个狗,狗被激怒的情况下,误伤了周围附近的人,作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种情况


如果被遗弃的动物,或者因管理不善逃逸的动物,在外面伤着人了,原来的饲养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搞清楚,袭击人的这些动物,它们原来的所有人是谁,管理人是谁,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就是比较困难。如果一旦受到伤害以后,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介入调查。


第五种情况


如果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烈性的动物,比如说藏獒、德国牧羊犬、阿根廷杜高狗等等,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
这个时候,就不分是不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还是由受害人自己造成的,因为禁止饲养的动物,法律规定有严格的责任,只要你饲养了禁止饲养的动物、高度危险的动物,造成损害,你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

在实际案例当中,特殊情况下,犬主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1、故意放犬咬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故意放犬咬人,主观恶意较轻,尚不构成轻伤以上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犬主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以及罚款。
故意放犬咬人,不具有“咬死人”的故意的,且致轻伤以上的,犬主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放犬咬人,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的,即明知狗可能他人咬死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犬主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这两种情况下,狗只是犬主的犯罪工具。


2、犬主疏于管理致狗咬人

如果犬主疏于管理,导致恶犬咬死或咬伤人,是否涉嫌过失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呢?或者说,在犬主主观过失的情况下,只需承担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而不需入罪?此问题所有争议,但司法中已有相关案例,值得思考。
1.全国首例:内蒙古狗主因恶狗咬死男童涉过失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报道,2009年11月26日,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六犋牛村的四岁男童小伟被三条凶猛的恶狗撕咬致死。当天和小伟同时被恶狗追咬的还有三名村民,其中一人腿部受伤。后狗的主人康某事后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案的主审法官认为,狗主人在明知道狗链基本处于无效状态的情况下,有能力预见到所饲养的狗会咬伤他人这个后果,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客观上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是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狗主人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2.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于过失犯罪的认定,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行为人有过失,二是刑法有规定,即罪行法定。如果行为人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贵州遵义“狗咬死人事件”狗主人周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但周某是否构成犯罪还需具体分析。有观点认为,如果两条狗平时就很凶,以前咬过人,而周某对狗仍不妥善管理,那么对于狗咬死人的事件,狗主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属于过失犯罪。如果狗平时较温顺,从没咬过人,则发生此次惨剧就是个意外。总之,要看饲养的动物是否是高度危险的动物,才能决定是否给狗主人定罪。
转自:重庆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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