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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岁老人被虾球卡喉不治身亡,起诉餐馆索赔10万元,庭审后却撤诉了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未及时消除潜在危险,或对存在的实际风险没有提示和引导,一般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袁先生称餐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袁先生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
要证明的对象是:行为、结果、过错、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由被侵权人证明:行为、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证明免责事由。
四个举证责任倒置:共同危险、医疗行为、环境污染对因果关系进行倒置,即由侵权人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搁置物和悬挂物,对过错的证明进行倒置即由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几个无过错责任(不用对过错进行证明):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动物致害、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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