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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真的有精神疾病:吉林高院通报“无罪判决书”调查结果

烟语法萌 2019-10-13


2019年3月21日,新京报刊发的《一份无罪判决书背后的“精神病”法官》一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决定成立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白山市委政法委、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白山市公安局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从3月25日开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规展开调查工作。目前,调查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调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 黄志发诈骗案审判是否公正及是否存在“上诉加刑”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黄志发,吉林省通化县人,原系吉林省浑江市建设银行知青缝纫机装配厂厂长。曾因贪污、拐骗于1971年2月27日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浑江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诈骗罪,于1983年12月26日被吉林省浑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5月17日释放。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志发自1981年4月至1982年3月任吉林省浑江市建设银行知青缝纫机装配厂(以下简称知青厂)厂长期间,采取指空卖空的欺骗手段,先后与辽宁、吉林、内蒙古等七个省区的21个单位签订了供货合同,骗来“货款” 652521元。其中,黄志发个人私吞16880元,入知青厂账户635641元。后受骗单位从黄志发手中追回8280元,从知青厂追回341341元,余款294300元被知青厂占用,8600元被黄志发个人挥霍,共计302900元。受骗单位来车拉运胶合板,因无货而跑空车,知青厂赔偿损失5600元。内蒙古计划生育办公室、呼和浩特警备区与知青厂订购胶合板,被骗资金189000元,影响了正常工作。黄志发为了买胶合板,向他人行贿4400元,发觉被骗后追回500元。另,黄志发于1981年末利用给单位职工买大米之机,采取低价买、高价卖的手段,从中贪污差价738.8元。黄志发个人所得赃款,大部分被其买私房、电视机及生活支出而挥霍。认定黄志发犯诈骗罪的主要证据有被害单位与知青厂之间签订的定(订)货合同,被害单位向知青厂汇款的银行汇款凭证,被害单位财务明细账,部分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知青厂出具的收到货款的收据、财务明细账、记账凭证等书证;被害单位负责人、签订合同的业务人员及其他相关证人的证言等。


浑江市人民法院于1982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诈骗罪、贪污罪、行贿罪判处黄志发有期徒刑十年。黄志发不服,提出上诉。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3年3月1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浑江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1983年12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黄志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志发不服,提出上诉。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4年3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85年,黄志发不服,提出申诉。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5年12月24日作出刑事通知,决定不予再审。黄志发仍不服,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通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联合调查组认为,黄志发诈骗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志发诈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1983年当时的刑事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以诈骗罪判处黄志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及运用刑事政策正确。


该案发生于1981年至1982年间,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直至作出不予再审决定,是在1982年至1989年间,均适用1979年《刑事诉讼法》。1979年《刑事诉讼法》虽有“上诉不加刑”的规定,但是没有关于案件发回重审后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不能以发回重审的形式变相加刑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增加的规定。黄志发案是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回经浑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不违背1979年《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黄志发案卷宗是否丢失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1985年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1月更名为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后,原浑江市人民法院全部卷宗按辖区分别由白山市八道江区(2010年更名为浑江区)等3个基层法院保管,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原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由中级法院保管的全部卷宗。黄志发案共有12册卷宗,其中4册卷宗在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保管,8册卷宗在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档案室保管,联合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对全部12册卷宗进行了调阅,不存在卷宗丢失问题。


三、张世奇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张世奇(化名)录用到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后,2010年7月起先后在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主要从事信访接待工作)、民事审判二庭及行政综合部门工作。


联合调查组与张世奇曾经共事过的庭室领导、同事、家人、上访当事人谈话了解到,张世奇因上访工作压力大,与人很少交流,导致睡眠不好,精神抑郁,曾产生轻生之念并两次离家出走;在已经离开立案二庭不再负责信访工作的情况下,仍多次接待上访人,还向同事借钱给上访人,目的是尽可能安抚上访人,让自己清静一下,其中,给黄志发12500元。


张世奇给黄志发“无罪文书”一事被发现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向白山市公安局报案,白山市公安局对张世奇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罪立案侦查。此时,张世奇已离家出走,2016年1月10日晚,张世奇在医院门诊大厅被发现,次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白山市公安局投案。张世奇爱人向白山市公安局反映张世奇精神不正常,申请对张世奇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2016年3月10日,受白山市公安局委托,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受理鉴定申请,并于同年3月2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是被鉴定人张世奇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白山市公安局据此撤销张世奇案件。


联合调查组认为,白山市公安局依据张世奇爱人的申请,委托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对张世奇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张世奇“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该鉴定意见是经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医院和三名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员作出的,客观真实,应当予以采信,白山市公安局据此撤销张世奇涉嫌伪造公文、印章案,符合法律规定。



四、张世奇为黄志发出具的“无罪文书”的效力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2014年2月,张世奇调到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工作,不再从事信访工作后,黄志发仍然一直找张世奇解决其上访问题,张世奇在继续接待黄志发并给黄志发12500元钱安抚无效后,私自给黄志发出具一份 “无罪”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4)白山刑监字第4号,落款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盖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印。联合调查组与张世奇谈话证实,案号是张世奇自己编造的(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中查无此案号),院印是张世奇将该文书夹杂在领导已签批的其他法律文书中私自盖上的。张世奇在接待黄志发时将文书交给黄志发,后来又将该文书要回。


联合调查组认为,该文书是在未经法院立案,未经正常审理程序的情况下,由张世奇私自制作,偷盖院印后发出的,系假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张世奇承办及参与审理案件的评查情况


联合调查组查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张世奇出具假文书并向白山市公安局报案的同时,组织7个案件评查组对张世奇承办的134件及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的303件案件,共437件案件的实体、程序及适用法律进行了详细评查(非媒体报道的353件案件)。经评查发现,除黄志发信访案外,另有3起案件张世奇给当事人出具了假文书,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这3起案件依法予以纠正,其他案件均没有发现问题。张世奇承办及参与审理的每件案件的生效文书均有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庭长及主管院长审核签字。


联合调查组认为,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无罪文书”事发后,对张世奇从事信访和民事审判工作期间承办及参与审理的全部案件进行评查,联合调查组调查期间对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评查结果进行了逐案审查。经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评查发现,继黄志发案后又有3起案件确有问题,集中发生在2014年9月至12月间,与给黄志发出具的“无罪文书”系同一期间,这3起案件与黄志发案件一样,都是当事人多次找张世奇,张世奇为避免纠缠而出具的无效文书。


联合调查组对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评查结果及3起问题案件进行逐一审查,除出具假文书的案件外,张世奇承办及参与审理的其他案件在实体、程序、适用法律方面均没有问题。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评查结论客观真实,对3 起问题案件的纠正符合法律规定。


六、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管理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联合调查组与张世奇及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人员谈话证实,张世奇所出具的4 份无效文书,均系将无效文书夹杂在领导已签批的其他法律文书中到院办公室用印。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世奇“无罪文书”事发后,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印章管理制度,加强印章管理。


联合调查组认为,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世奇私自制作的无效文书加盖印章,存在印章管理不严格和管理责任不落实问题。联合调查组在反馈整改意见时,已责成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汲取教训,认真整改,强化管理,对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七、张世奇的工作和履职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白山市公安局依据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撤销了张世奇涉嫌伪造公文、印章案,后张世奇在白山市康宁医院进行治疗,病情好转后申请回院上班。2016年12月9日,经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考虑其是精神病患者,刚有好转,不宜刺激,同意其回院上班,免去其法官职务后安排到行政综合部门从事力所能及工作并加强监管。


调查期间,联合调查组对此咨询了相关专家,专家表示希望病人能够回归社会,完全脱离社会不利于病情的恢复,也不符合人文精神,但要考虑具体的工作岗位。


联合调查组认为,张世奇的行为,给司法公信造成损害,给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带来不利影响,其行为是患有精神疾病所致,张世奇经治疗后,病情好转,其本人提出上班请求,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于人性化考虑,免去其法官职务并安排到行政综合部门从事力所能及工作并无不妥。


联合调查组今年3月25日成立后,本着对党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期间详细查阅了黄志发案12册卷宗,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审理过程、裁判结果及研究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与上访人黄志发、张世奇本人及其所在庭室领导、同事、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领导及工作人员、张世奇爱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共17人进行逐一谈话,形成了调查笔录;调取、复印案件文书、信访、人事档案、案件评查、研究及汇报笔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形成调查卷宗8册;就精神病方面的问题咨询了有关专家。围绕焦点问题,对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论证,为得出调查结论提供了有力支撑。


联合调查组建议,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前全省法院正在开展的“加强管理年”活动,切实查找法院在审判管理、政务管理、队伍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落实管理责任,确保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9日  
(以上来自吉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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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一篇新京报的《一份无罪判决书背后的“精神病”法官》引发关注,提到的法官患有精神病的处理结果也让不少人难以接受。


首先根据新闻报道,事件经过大致如下:


1983年,浑江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黄志发无期徒刑。黄志发上诉,1984年,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2000年,服刑18年后刑满释放的黄志发开始走上了出狱后无罪申诉之路,不断到各级部门上访。


2013年,黄志发的信访案件交给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张世奇(化名)法官处理。


2014年,张世奇在信访人员接待室里,将一份“无罪判决”(其实是标注案号为(2014)白山刑监字第4号的裁定书)交给黄志发,并当面宣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黄志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决,宣告黄志发无罪。


之后,黄志发找张世奇主张国家赔偿问题,双方商定了160万元的赔偿金额,但后来分文没付。


2016年初,黄志发再找张世奇,已经联系不上。2016年1月7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黄志发,张世奇患有精神病,所做的一切司法文书无效,法院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带张世奇到医院进行鉴定确认了病情,依法撤案。


为弥补黄志发,法院提出给予其3万元的司法救助,同时为他办理低保户。目前,法院已将张世奇调离审判岗位。由原先的助理审理员降为普通科员。




此外,新京报发表快评《患“精神疾病”法官作出“无罪判决”,该作废吗?》,作者是蔡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评论文章认为,黄志发拿到的无罪裁定书,只要是盖有真实印章,就应当认定判决的权威性,不能简单以法官有精神病来推断判决是假的。如果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相关裁定错误,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后可以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


裁判文书上的印章,是各级审判机关合法存在的象征,自然是人民法院职权和权威的象征。盖上各级人民法院的印章,就是赋予了裁判文书权威、标识和凭信的意义。


简单来说,一旦盖上人民法院的真实公章并进行了有效的送达,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无论是法官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或者盗用公章,那都是法院内部的管理问题。


具体到黄志发拿到的无罪裁定书,只要是盖有真实的印章,就应当认定判决的专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能简单以法官有精神病来推断判决是假的。从法理上来说,即便这是一份有瑕疵的裁判文书,也不影响它的既判力。


在这个前提下,如果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相关裁定错误,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后可以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法院对白山市中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


总之,不能因为法官2016年被查出精神疾病,就把之前的判决简单地判定为假。与其纠缠张世奇的疾病,不如让法律给黄志发一个最终的说法。【该部分内容来自新京报快评】


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吉林高法3月22日下午16时发布消息,针对媒体报道反映的情况,引发网友关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白山市调查“判决书背后‘精神病’法官”相关问题。


根据通报,调查组由吉林高院牵头,会同白山市委政法委、白山市检察院、白山市公安局和卫生部门组成,调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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