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法萌君接到一个案件的咨询,案情大概为:A女士跟丈夫多年前建造的村里房屋被旧村改造拆迁,分得安置房屋面积若干。丈夫多年前已经去世,A女士自己年事已高,此前多次因脑出血入院治疗,常年需人照顾,时而神志不清。A女士膝下的一儿一女商议,正好借安置房屋办理产权之际,将A女士所占房屋的拆迁安置份额及继承丈夫的份额,直接在儿女间进行分配完事。协议由A女士、儿子B、女儿C为三方当事人,约定将拆迁安置的房屋B分得大部分,C分得小部分,A没有分得。B、C找人打印出了书面协议,各自本人在上面签字、按手印,A未参与协议制作,签名由B代签后,B、C拿着A的手在协议上按印证明,交给了拆迁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这份分家析产协议签订后,B、C因对A的养老医疗问题发生了争议。C提出该协议未考虑到A的养老治疗费用问题,就将A的财产分割完毕,导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且B在没有委托关系的情况下,伪造了A的签字,这份协议是无效的。有观点认为,A年老神志不清,B、C是其法定监护人,财产早晚是B、C的,由他们代A处分财产也能说得过去,且A也按了手印证明,符合《合同法》上“签字或盖章”的形式要件,C现在提出反悔,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萌君认为,这份协议是一份家庭成员内部分家协议为内容的民事合同。在如今农村大面积拆迁安置的形势下,很多农村老人处置拆迁安置房屋时,由于身体状况、文化水平等原因,多都由子女代为签字确认,拆迁方为了减少麻烦,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其中的法律手续未严格执行,留下了很多法律隐患。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首先,这份协议并没有A女士的签字,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尽管A女士在上面按了手印,但并非其了解并同意了协议内容,与协议的另两方当事人B、C通过邀约、承诺达成意思一致后,表达出愿意出让分配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进而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该协议未经A女士同意,且欠缺签字确认,合同并不具备成立要件。
按手印,并不是一个现代法律概念,法律也没有赋予其专门的法律效力。手印上指纹尽管具有识别身份的绝对唯一性,但其并不能体现出个人的自由意志这一合同必须要件。即使当事人不会写字只能按手印,也必须结合其他证明材料,如现场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等,其才能达到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其次,这份协议不符合代理签订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委托代理一般应采用书面委托形式,载明代理人情况及代理事项权限,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口头委托代理代理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且委托人事后予以追认,否则无法证明具有代理权。
该协议签订时,B未取得A的口头或书面授权,代A签字应属无权代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B主张是代理A签名的话,也是不成立的。其次,A常年患病,不能自由表达真实意思,B即使作为其监护人也无权代其签字签订分家协议。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即使B、C是A女士的监护人,其将A女士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处分,导致今后的养老医疗处于不确定状态,显然不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也是无效的。
综上,这份协议,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法律构成要件,也不符合民事授权代理的法律规定,更违背了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强制性规定,应该是无效的。 往期文章:37岁的临聘书记员、41岁的离职检察官离世,留亦难,走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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