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请政府法律顾问:丰县教育局丁某,你哭诉的内容明显违法、无据,我更相信绝笔信!
1、丁说基调就是绝笔信家庭不该上访。但信访是百姓权利,不要行政违法的理由,认为截访政策高于孩子治病需求,更是让人心寒。
国民不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工具,而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忽视绝笔信家庭权利的所谓维稳,违背法治精神和中央政策。
2、笔者作为律师很清楚,对于重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到治疗终结进行伤残鉴定后,一般难以确定赔偿总金额。李秀娟老师的女儿眼伤在确整并治疗终结前,法定赔偿金额没法具体,所以不宜一揽子解决,否则对孩子甚至家庭都是不负责任。不然此时10万达成协议,最后还有花100万甚至更多去治疗,那咋办呢?所以,部分支付医疗费,暂不达成终结调解协议,是律师建议的一般解决方法。如为维稳压服李秀娟老师调解,显属无视群众基本诉求的无理、非法行为!
3、同理,如李文所称,律师对此类纠纷一般都是建议暂缓起诉,实务中不少是一两年甚至几年后起诉。作者当年曾代理起诉过8年前的伤害纠纷,因为人家一直在持续治疗,侵权人也在断续支付医疗费。但是丁说(含此案丰县各种政府通报,下同),总是指责绝笔信家庭不走司法程序!可关键的是,现在根本不具备终局解决纠纷的诉讼条件,甚至起诉索赔的基本证据都不具备!
人家女儿的眼睛可能要瞎一只,都还在确诊和治疗中,为人父母的心如刀绞,哪有心思、哪敢一锤子敲定赔偿费哟,换成你女儿试试!即使没有李文和绝笔信反映的各种殴打、阻拦和推诿、敷衍,父母去各级政府反映亦情有可原?如对百姓的苦难,即使像李老师女儿眼睛被弄瞎这种极端情形,多些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父母官”情结,观点和应对措施或会不同。
4、丁说明显隐含如下批评意思:绝笔信家庭不该不赶快接受调解和不马上诉讼,这样会影响稳定,因为莫须有“维稳风险”比人家女孩的眼睛问题紧迫多了。但是,笔者作为律师知道,现在很多地方的这种伤残鉴定不接受个人委托,必须要单位名义委托鉴定。根据丁说逻辑和李文可以确定,包括事发学校、公安机关在内的所有关联单位都不肯盖章,也就是这些单位拒绝以自己的名义委托鉴定女孩伤残等级情况!你不配合鉴定伤害程度,绝笔信家庭根本就无法知道女儿伤残程度,那如何谈赔偿?!
一边催人家尽快解决问题,一边拒绝配合鉴定,涉嫌以此压服绝笔信家庭,天底下有这样无理、无知的逻辑吗!?面外都是人家的错,哪有一丁点儿为生民请命与担当的胸怀?!
到底是谁不想真正的、好好的解决问题?还指责人家不同意解决问题,咋能说的出口哟!?
5、既然鉴定单位不接受个人委托,事发或处理单位(部门)又不肯定委托鉴定,父亲在迫不得已的合理需求下,只好以自己单位名义委托鉴定,实质上就是受害人的监护人自行鉴定,也体现了绝笔信夫妻解决问题的诚心,有何不可?
有些人可能要法律依据,我告诉你,天理就人法!!!!请问女儿爸爸学校的哪个老师会不同意这样做?!对如此不得已情况下的如此合乎情理的做法,丁说居然指责人家违规盖章,而且大说特说!只有“呵呵”复“呵呵”,才能解释权力的无情。
其实并非没有实定法依据:
(1)从程序规范角度,受害人的监护人的单位委托鉴定的行为性质,属于社会申请人与监督人的角色,属于程序而非实体事项,类似于律师事务所常做的此类委托鉴定,只要鉴定机构接受,根本说不上违规。
(2)从民法和宪法的角度,在父母即监护人无法为维护女儿权益而直接履行委托鉴定职责时,儿童父母所在单位应履行对儿童的补充监护职责,类似于父母去世情形。
(3)你还处罚人家违规用章,天理国法何在?!
(4)再次重申,到底是谁不想真正的、好好的解决问题?还指责人家不同意解决问题,咋能说出口呢!?
5、绝笔信家庭的父亲,以“违规”用章而被处分并撤销校长的代价,终于拿到了8级伤残鉴定结论!百度搜索下案例就知道,8级伤残的赔偿金36.8万是江苏省的基本、底线的金额,如果可虑可能的终生护理费,那将是更大一笔赔偿金额。丁说居然指责绝笔信家庭漫天要价36万!该说包含如下明显矛盾信息:
(1)承认绝笔信家庭同意根据鉴定结论后算得的36万调解,却说人家拒绝调解,完全是胡扯。
(2)对赔偿法规完全不懂,不咨询律师还胡说,丢尽了政府脸!
6、丁说哭诉自己名声受损,那绝笔信家庭都是胡说啦?百姓名誉就是纸糊的!而且,不能自圆其说的上述矛盾,如何解释?!
总结如题:丰县教育局丁某,你哭诉的内容明显违法、无据,我更相信绝笔信(含李文)!
最后追问:有没有请政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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