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自《中国纪检监察报》,原标题《学报告 明思路 促落实④在精准上下功夫求突破》 转自:说纪说法
内容摘要:当前,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工作不聚焦,监督不精准。比如,有的地方混淆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与主责机关的监管职责,职能越位、发散,监督范围泛化,陷入“监督变牵头、牵头变主责、主责变主抓”的窘境,甚至“冲到一线代为监管”。个别地方纪委监委超越公权力边界,干涉干部群众合法权益。还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认为监督“关键少数”难度较大,在工作中“欺软躲硬”,将监督重点转移到普通干部和基层公职人员身上。这实际上是以监察全覆盖为借口,避重就轻,使得监督重点发散、靶向偏离,失去了“准星”。
精准监督必须处理好监督机关和主责机关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对监督的再监督”的职责,而不是越管越宽,职能发散,甚至代替职能部门行使权力。
精准监督必须处理好监察全覆盖与紧盯“关键少数”的关系。监察全覆盖的目的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全覆盖的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所有公职人员,更不是普通群众。领导干部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中的“关键少数”,掌握更多的公共资源和公权力,是监督的重点。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精准界定监察全覆盖的内涵和外延,严防无限扩大监督范围,把握好轻重主次,重点做好对“关键少数”,特别是各级一把手的监督,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在部署今年工作时提出,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强调“稳”和“进”是一个整体,辩证统一、相互促进,要求适应“时”与“势”的变化,把握“稳”的内涵、强化“进”的措施。具体到监督工作中就是要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当前,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工作不聚焦,监督不精准。比如,有的地方混淆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与主责机关的监管职责,职能越位、发散,监督范围泛化,陷入“监督变牵头、牵头变主责、主责变主抓”的窘境,甚至“冲到一线代为监管”。个别地方纪委监委超越公权力边界,干涉干部群众合法权益。还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认为监督“关键少数”难度较大,在工作中“欺软躲硬”,将监督重点转移到普通干部和基层公职人员身上。这实际上是以监察全覆盖为借口,避重就轻,使得监督重点发散、靶向偏离,失去了“准星”。
只有聚焦才能精准,只有精准才能有力。纪委监委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关键是要做到“精准”,紧盯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精准定位、精准聚焦、精准发现、精准处置,这样才能提高监督的质量和实效。
精准监督必须处理好监督机关和主责机关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对监督的再监督”的职责,而不是越管越宽,职能发散,甚至代替职能部门行使权力。必须认识到纪委监委监督的政治性特点,牢牢站稳政治监督定位,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持续深化“三转”,目标和方向就是强化政治担当,督促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认真落实监督责任,主动、严肃、具体地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切实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
精准监督必须处理好监察全覆盖与紧盯“关键少数”的关系。监察全覆盖的目的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全覆盖的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所有公职人员,更不是普通群众。领导干部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中的“关键少数”,掌握更多的公共资源和公权力,是监督的重点。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精准界定监察全覆盖的内涵和外延,严防无限扩大监督范围,把握好轻重主次,重点做好对“关键少数”,特别是各级一把手的监督,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精准监督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强化“靶向监督”思维。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内监督全覆盖,监察法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涉及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但监督全覆盖并不意味着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更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工作没有重点就会泛化,要实现精准监督就必须紧盯关键领域、薄弱环节,防止“大水漫灌”。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当前监督重点,要求强化对践行“四个意识”,贯彻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实际行动上,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蓝图和党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变为现实。这为确保监督职责到位不越位、精准不泛化,明确了方向、划出了重点。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实际,聚焦重点任务,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全面从严治党中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特约评论员 聂义峰) 往期文章:“张局长都不让进?你明年不要来找我签合同了”明年真的不用找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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