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依法支付抚养费。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想要隐瞒真实收入少付抚养费的情况。9月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近日,该院二审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通过查明事实,该院改判隐瞒真实收入一方增加抚养费,并需要补付此前少付的部分。2009年,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先生。半年后,两人就登记结婚了,后来又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但随着儿子渐渐长大,两人在生活上的分歧越来越多,时常争吵。2015年3月,王先生一气之下回到东北老家,再也没有与李女士共同生活。2016年,王先生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2017年他再次起诉离婚,认为双方感情未有改善,已经彻底破裂,并提出愿意抚养儿子。李女士同意离婚,但她坚持认为儿子在双方分居期间一直由自己抚养,离婚后也应由她抚养更为合适,要求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补付自2015年3月起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但王先生并不同意。他称自己回到东北后,并没有稳定的工作,如果儿子归李女士抚养,自己只能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他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工资证明》及工资单,显示其目前月基本工资为7000余元,实际到手工资为5000余元。并且他离家时还给过李女士5万元,足以负担儿子的开销,不同意补付抚养费。一审法院根据王先生提交的收入证明及上海市一般少年儿童的消费水平,酌定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成年满18周岁为止。对于王先生所说的5万元钱款,李女士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中2万余元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信用卡还款,剩余部分才是王先生支付的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用,在补付时予以扣除。所以王先生还应补付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欠付的抚养费4万元。李女士认为,王先生提供的收入证明和工资单只能证明他的基本工资,还有奖金津贴等收入并未如实提交,她向法院提交了近年来王先生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上海一中院根据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材料认定,王先生自2016年2月起就一直缴纳公积金,缴纳基数从7000余元逐步提升,从2018年10月起缴纳基数已经达到1.1万余元。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称他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也很少,但根据公积金缴费情况,他在2015年3月分居后,至少自2016年2月起就有稳定的工作,公积金缴费基数自7000余元一直上涨至目前的1.1万余元。由此可见,王先生并未秉承诚信原则。作为一名父亲,抚养子女是应尽的义务,是为人之本,他以种种理由逃避、不支付自分居起的子女抚养费,不是一名父亲所应作出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上海一中院认为原审酌定的抚养费过低,应当予以调整,遂改判王先生自2018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补付欠付的抚养费6万余元。上海一中院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判断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但是实践中存在劳动合同造假、故意隐瞒收入等情况,此时需要结合缴纳的社保费、银行卡的工资明细清单等判断收入的真实性。同时,在夫妻双方离婚前的分居时,如何判断未与子女同住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以及应当支付的金额,除了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之外,还需要考虑父母的分居状态和分居期间的具体情况,包括夫妻双方经济是否独立、抚养子女一方对共同财产是否具有支配权、未与子女共同居住一方是否补贴家用等情况,综合进行分析判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9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1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往期文章:楼上装修致邻居财产损坏,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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