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们最棘手的事,莫过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扣车。当事件处理完毕,提车的时候除了缴纳罚款外,还要支付停车费,而且价格还不菲,可以说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因无证驾驶、未买交强险、车辆涉盗抢等违法行为,被交警扣车的,在车主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交警应该及时放车。交警扣车的时间不超过10天,最长不超过15天。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车主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车的时间,不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最长不超过60天。不少车主被扣车之后,都着急着四处找关系把车弄出来,去拿车的时候,为了省事,无论是要停车费还是拖车费都照给了。但事实上,我们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费用是完全不用交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车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也就是说,车主因为违停被拖车不仅不用支付拖车费用,如果在拖车期间车辆受到损伤或是丢失,还有权向行政机关索要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利用职权扣押肇事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2012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扣押车辆属于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交警部门,第三人为停车场一方,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2013年9月,陕西省西安市市民姜先生驾驶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被交警某大队扣至雁翔路诚信执法停车场。姜先生取车时,停车场要收1480元停车费,并称“不交钱,休想取车”。姜先生知晓法律规定后,从9月23日到10月28日,走遍了西安市交警支队某大队、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政府办公室,包括曲江派出所,但并没维权成功。最终,姜先生只好先交纳了停车费,但他没有放弃维权,他将交警某大队告上了法庭。在法庭的调解下,停车场同意退还姜先生的停车费,并赔礼道歉。 往期文章:政法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依法处置违法信访的通告(21项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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