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切莫卷入虚假诉讼:一经发现,有一起查处一起,有一起严厉追究一起
“掏空”医院的假官司
江苏扬州:两级院联动,破获一起巨额虚假诉讼窝案
一家刚刚建成的医院,尚未投入使用,便被众多债权人起诉,累计债权18笔,债务数额超2亿元。经扬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密切跟踪监督、深挖彻查,揭露了民间借贷纠纷里暗藏的4起虚假诉讼案,涉案总金额高达6000多万元。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扬州市检察院提出的这4起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作出再审判决,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宗虚假诉讼窝案终于迎来了“拨乱反正”。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对此点赞:监督有力!
新建医院负债2亿
债主怀疑有假举报
扬州市运河北路上,一片楼宇已经初见规模。按照公示牌上的规划,这里应该是一家二级甲等医院,为广陵新城周边十余万群众提供医疗服务。然而,这片大楼却一直空空如也,与周边热闹的街市极不搭调,其中缘由还要从几年前说起。
21世纪第一个10年,我国民营医院快速发展,陈某晴也不甘人后,拉来大学同学丁某和自家兄弟陈某林,雄心勃勃地要建一家二甲医院,并将其命名为扬州市广陵区甲医院。但在支付拆迁成本和土地租金后,他们手上的1300多万已告罄,只能另寻新的投资人。这时,他们遇到了王某华。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终于达成合作意向,王某华愿意出资4000万收购医院50%股份。由于手头资金不多,王某华便以甲医院作为担保,向一个叫刘某波的老板借款3000多万,陆续投入到甲医院的建设中。
2013年底,甲医院大楼初具规模。然而王某华尚未来得及办理股权变更取得医院控制权,就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初,院长丁某也突然“人间蒸发”。
刘某波眼看自己的3000多万就要打水漂,于是把王某华和甲医院共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甲医院偿还刘某波借款本息4600余万元。
孰料,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某波才得知,2014年至2015年,甲医院被众多债权人起诉,累计申报债权人14人,债权18笔,数额超过2亿元。债务官司加上法人代表失踪,甲医院恰如多米诺骨牌轰然倒塌。而甲医院仅剩下一栋空楼可被拍卖,却只拍得执行款为6000多万元执行款,属于严重“资不抵债”。
一家医院初建成还未运营,怎么会欠下2亿债务?刘某波怀疑有人趁机浑水摸鱼,打假官司,遂向检察机关控告举报:“甲医院2亿元债务里有假!”
两级院联动
剥茧抽丝揭开虚假诉讼面纱
2015年年底,扬州检察机关收到刘某波的举报后,立即启动虚假诉讼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由扬州市检察院统筹把关,联合广陵区检察院展开初步调查,调阅了以甲医院为被告的全部案件材料,发现其中疑点重重:一家刚建成医院,尚未投入使用,如何欠下两亿元债务?
经查,这些案件共有10多起,案由多是民间借贷纠纷。经过仔细梳理,承办检察官发现,其中有4起案件较为可疑,起诉标的少则600多万元,多则3000多万元,但原被告双方均是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其中,涉案3000多万元的案件原告为陈某红,定居在美国。她诉称,甲医院多次向其借款,逾期不还,并向法庭提交了27张借条及对应的36笔银行缴款凭证,以证明甲医院共向她借款3000多万元。
在审查该案卷宗时,检察官发现其中颇有蹊跷:原来,这个陈某红并非外人,而是甲医院两名股东——陈某晴、陈某林两兄弟(以下简称陈氏兄弟)的亲姐姐,该案在审理期间,陈某红并未出庭,而是委托其另一个弟弟全权代理,甲医院的诉讼代理人则是该医院总账会计阮某波。从庭审笔录中看,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一派和气,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最为奇怪的是,27张借条模板不仅雷同,而且钱款去向并非甲医院公有账户,而是陈氏兄弟个人账户。这就意味着,这些债务很有可能是陈氏兄弟与陈某红的个人债务,而非甲医院的债务。
为了查清这些账目问题,检察官跑遍了案件涉及的所有银行,结果发现,案涉资金大多数是“一日游”,即刚汇入陈氏兄弟账户后,一两天内就被转入陈某红账户。2012年11月15日,陈某红将600多万元汇入陈氏兄弟账户后,当天便“原路返回”。
掌握这些疑点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很可能是一桩精心策划的假官司,遂决定与甲医院的涉案人员展开正面交锋。
敲山震虎
三天挖出6000多万虚假债务
“深入调查后我们发现,借贷纠纷、调解结案、原被告属于亲戚关系,虚假诉讼案件的这些典型特征,在这起案件中都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扬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介绍,“由于两级院领导高度重视,投入了较大的检察力量,所以前期调查相当扎实,案件突破很快,仅仅花了三天时间。”
第一天,承办检察官首先找来甲医院的会计兼诉讼代理人阮某波,就掌握的陈某红与陈氏兄弟的关系、借款资金流向等事实连续发问,彻底击垮了阮某波的心理防线。阮某波承认,为了挽回甲医院投资失败的损失,他在上司——陈氏兄弟指使下,伪造、变造借条、账目等,配合原告方进行虚假诉讼。阮某波随即被公安机关拘留。
第二天,承办人正面接触陈氏兄弟。面对铁证和阮某波指证的事实,陈氏兄弟不得不交代,筹建甲医院失败后,他们眼看多年的积蓄全部打水漂,心有不甘,为了挽回损失,他们想到了找人打假官司。但两人交代,仅与陈某红的借贷纠纷案系假官司,其他债务关系均是真实的。
果真如此吗?将陈氏兄弟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官想起了甲医院另外几起可疑案件,案件无论是证据还是调解过程,几乎和陈某红案是同一个“套路”。
第三天,为探虚实,承办检察官决定“敲山震虎”,遂追问陈氏兄弟:“顾某、刘某的案件呢?你不想把这些事说清楚吗?”陈氏兄弟一听大惊失色,以为全部被检察官识破,因此,乖乖低头认罪,并交代了犯罪事实。原来,顾某和刘某是陈氏兄弟的同学,也是债主。2012年年底,甲医院被多名债主起诉后,顾某、刘某也开始向陈氏兄弟要债。陈氏兄弟便开出了一个条件:只有两人去法院起诉甲医院,才能拿回借款。后顾某、刘某便拿着陈氏兄弟捏造的借条等“证据”,到法院起诉甲医院,这两起案件的涉案执行标的分别为813万元、823万元。
此后,检察官又引导公安机关继续固定证据,锁定了陈氏兄弟、阮某波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链条,并挖出了第四起赵某虚假诉讼案,涉案金额600万元。
至此,扬州市检察机关通过一条举报线索,共挖出四起虚假诉讼案,涉案金额合计6000多万元,检察机关还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人员的犯罪线索。
刑民协作
打造虚假诉讼查处“扬州模式”
2016年4月至9月,扬州市检察院就四起虚假诉讼骗取的民事调解书向扬州中院提出4份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这四起案件双方当事人以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欺诈手段,骗取生效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为防止扬州广陵区甲医院6000多万元的执行款分配错误,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4份中止执行的检察建议。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份中止执行检察建议及时采纳、中止执行,并于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先后对该四件虚假诉讼案件予以再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外合法债权人利益得到了维护。2018年8月,陈氏兄弟和阮某波被法院分别以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
不仅个案查处有力,扬州市检察机关还加强机制探索。“虚假诉讼往往民、刑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存在取证难、查处难等问题。”扬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说道,“甲医院案的成功办理,探索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全新模式。”
2017年、2018年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分别与公安机关会签《关于加强虚假诉讼查处中民事检察与刑事侦查协作配合的意见》,规定了检、公在虚假诉讼的调查核实、当事人信息查询、刑事犯罪移送等方面的协作流程,有效破解监督难题,打造虚假诉讼查处的“扬州模式”,该模式得到省委政法委、最高检民事检察部门的认可。
企业破产,凭空冒出一批“债主”
江苏启东:查办1.1亿余元企业破产领域虚假债权
在纷繁凌乱的账册中日夜搜索,从千万条线索中寻求突破,过亿的虚假银行流水账浮出水面;南来北往长途跋涉,千辛万苦四处奔波,伪造债权的关键证据被牢牢锁定;多方配合、协同作战,14份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得以撤销,18名始作俑者受到制裁;深入研究发案规律,打造两个机制一个平台,为查办虚假诉讼案件提供“启东样本”。
企业破产,周边群众人心惶惶“什么?镇上的房地产公司要破产了!那我们的房子咋办,我们的血汗钱咋办!”2014 年下半年,崔某甲的房地产公司申请破产,在建的商品房烂尾了,不少群众支付的认筹金和挂念的新住房也没了着落,这在当地小镇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受牵连的群众寝食难安。
2009年前后,崔某甲及其名下的房地产公司在启东市吕四港镇拍得一块土地用于商品房建设,但由于资金不足,需要通过抵押土地借贷、提前认筹、借高利贷等方式多方筹措。当时正处于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房价持续上升的时期,周边的企业、群众也都十分看好房地产开发,愿意借钱给他或是垫付资金。但崔某甲的公司在运营中却最终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债权人群体涉及138名个人、31家民营企业,债务总金额高达数亿元。
“好好的房地产企业,怎么会就这样破产呢?”绝大多数债权人都产生了这样的疑问。在破产清算中,有人发现当地知名的专职高利贷人士也在申报债权,且申报债权金额远超他人,这引起了债权人群体的强烈怀疑。但是上述债权有法院生效调解书作为申报依据,破产管理人也无可奈何,部分债权人不断上访要求政府彻查,引发巨大信访矛盾,严重困扰着当地政府。
检察介入,细致查访掌握证据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肯定有办法。”深陷在此事中的干部群众想到具有虚假诉讼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2017年初,吕四港镇镇长带着相关信访材料来检察院寻求帮助,该虚假诉讼系列案进入检察监督的视野中。
“几十万、几百万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当天起诉,当天调解,借款不给借款人本人,而是在借条中指定交给案外人,这里面肯定有猫腻。”在第一时间调阅相关案件卷宗后,承办检察官得出这样的判断。“借条可能有假,但是资金往来假不了,资金必有来源和去向,要细查严查。”于是检察官们就和庞杂的资金流水较上了劲。
“这笔资金进入了银行公用结算账户,看不到下家。”、“这笔资金提现了,去向不明!”、“这个账户的开户行在山西。”过亿的银行流水调查起来困难重重,尤其是部分当事人拥有多家银行的账户相互转账,资金往来格外频繁,甚至在同一家银行开设多个账户或者借用亲友名义开设账户,更是增加了查办难度。“刘某乙在这家银行还有另一个账户,当年在用,现在已经销号了,再去银行调记录。”“另一个人的账户有笔现金入账,时间在提现的一分钟后,金额、营业网点全都对,就是那笔钱款的下家。”“发现一个新的异常转账记录,核查一下是否也申报了债权,是否经过诉讼。”经过一个多月艰难的调查取证,检察官们走访了省内外10余家银行查询了50多个银行账户的历史交易明细并反复比对,最终掌握了涉案当事人利用同一笔资金循环转账制造大额资金交付假象,向法院提供的转账凭条指明的借款并未实际交付的关键证据。
多方协作,揭破虚假诉讼阴谋
由于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在掌握书面证据后,第一时间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和启东市委、纪委汇报案件情况。在上级院的指导和地方党委的支持下,在纪委和公安机关协助下,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统筹安排抽调精干力量成立联合办案组继续深入调查。为了防止案件当事人串供,办案人员分为5组同时行动,其中内部4组同时与崔某甲等4名核心人员谈话,快速拆掉其攻守同盟,还原事件本来面貌。外围组则根据内部询问小组的反馈情况取证核实,对王某丙等14名原告逐一询问。经过5组人员的相互反馈、紧密衔接调查询问,短时间内固定了所有涉案人员的言词证据,锁定全案证据链。
经调查查明,在2013年初,崔某甲名下的房产已经陷入困境,面临破产。刘某乙等3人为了使自身的高利贷利息能够在破产债权分配中享有合法地位,与崔某甲串通谋划,以14名亲友的名义制作了借条,并通过同一笔资金多次循环转账方式,来制造支付大额借款的假象,为了防止资金在中转时被冻结,这些资金甚至连“借款人”的账户都没有经过,最终以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法院生效调解书申报虚假债权。
依法严惩,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2017年3月,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对涉案13件生效民事调解书,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要求对涉案人员进行司法处罚。此外,将应由上级院管辖的1件案件线索移送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此向南通市中级人民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7年底,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启东市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再审判决:判决全部撤销涉案14份民事调解书,并对18名涉案人员及房地产公司处罚款合计129万元,还对其中的7名主要人员进行司法拘留。
“看到那些不法分子被处罚,真是大快人心。感谢检察官为我们伸张正义,减少损失,我们有了新的希望。”在法院对涉案人员公开宣告司法处罚决定的现场,一位债权人如是说。启东检察人更以成功办理该案为契机,深入研究发案规律,探索创设办案样本,建立了“法院破产清算案件常态化参与机制”和“企业破产清算单位的常态化联络机制”,打造了“检察机关查处虚假诉讼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平台,聚合公、检、法以及破产管理人的力量,形成了多元化的监督模式,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作用,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和保障民生的应有之义。
“虚假诉讼就是利用司法公信力掩盖违法行为,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虽然国家的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在不断完善填补漏洞,但打击虚假诉讼这根弦决不能放松,一旦被不法分子得逞,不仅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新建说,“打击虚假诉讼、捍卫公平正义,检察机关义不容辞。”
典型案例3
巨额财产纠纷从开庭到执结仅用8天?
扬中检察“刑民联动”揭开2000万虚假诉讼窝案
“本以为这笔钱要不回来了,多亏检察机关伸张正义……”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的受害者把一面写着“公正执法、匡扶正义”的锦旗送到江苏省扬中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手中。就在此前,该受害者收到了230万元债权的最后一笔分期还款。
800万拆迁款被移花接木
2018年1月,扬中检察院接到一封匿名举报信称:扬中某KTV总经理曹某某欠多人债务,债权人申请了强制执行。2017年初,该KTV拆迁,800多万元拆迁款却被一次性强制执行给他人。举报人认为此案有“猫腻”。
这封匿名举报信瞬间触及到了办案检察官的敏感神经,经初步调查发现,2017年6月,无业人员孙某诉至法院,要求镇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偿还1156万元借款。在法院审理中,被告曹某对一张打印的结账凭证——也是该案仅有的证据载明的巨额借款无任何异议。双方很快调解结案,并顺利完成执行。而案件中的被告曹某,正是举报信中提到的曹某某的父亲!
涉及上千万元的借贷纠纷,从开庭到执行完毕仅用8天!这样麻利的操作手段,办案检察官意识到:“这很有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于是承办检察官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在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迅速立案调查。这一查,竟然查出了3起涉案总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的虚假诉讼串案。
随机应变,多方调查寻找案件突破口
因案件涉及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为顺利突破、精准监督,扬中检察院组织精兵强将,成立专案组,迅速找到案件关键当事人——曹某和孙某,准备通过分开询问的方式,从二人的陈述中查找漏洞,寻找突破口。但实际办案过程却一波三折,孙某接受询问时拒绝配合,要么推托有事没时间,要么不接电话,要么谎话连篇瞎说一通;而曹某已是年近花甲的老人,面对检察官的询问,曹某竟对这起巨额民间借贷一无所知,公司具体事务及KTV都是其儿子曹某某一手经营。
鉴于曹某和被举报的曹某某是父子、曹某某和孙某又是好友兼亲戚,他们很有可能早已商定好说辞,检察官随机应变、调整策略,前往银行调取曹某和孙某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结账凭证”所记载借款期间内所有银行流水,核查二人及涉案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并调取涉案公司账册凭证,向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最终查明曹某及涉案公司和孙某之间并无资金往来。这就意味着曹某和孙某之间1156万元巨额借贷全是现金交易,这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通过继续查询孙某的银行流水,发现孙某收到执行案款后,将其中的639.6万元转入案外人丁某的账户,而丁某又分多次转给了他人。
经进一步查证,丁某原来是曹某某控制的手下人员。在曹某某的指示下,这笔执行款辗转通过孙某、丁某,最终由曹某某支配使用。
随着一个个暗仓浮出水面,检察官再次找孙某、曹某某核查时,二人却离奇“失踪”了。“不该管的事情少管,否则……”与此同时,检察官竟然收到了不明号码发来的威胁短信。
汇聚合力,拨开迷雾揪出虚假诉讼
“邪不压正,如果怕就不当检察官了!”面对威胁,承办检察官并不在乎,反而更坚定了要将此案办成铁案的信心和决心。为突破困难和阻力,扬中检察院打出了组合拳。一是向上借“指引力”,充分发挥纵向一体化办案机制,将案件查办情况向市院汇报,寻求上级院的指导与帮助,成功将该案刑事部分实行异地办理,有效推进了办案进度;二是向内借“凝聚力”,充分发挥内部横向协作机制,由检察长召集民行、公诉、侦监等部门,共同对案件进行会诊、分析、研讨,形成查处虚假诉讼全院一盘棋的工作格局;三是向外借“优势力”,充分发挥“刑民联动”配合机制,在审查虚假诉讼民事案件的同时,将曹某某、孙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引导公安机关对关键事实进行侦查,固定证据。
随着调查的深入,该案证据从零逐步累积到15本证据材料,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原来曹某某以父亲曹某的名义租用房屋经营KTV,被拆迁后应得补偿款838万元。由于曹某某在法院尚有未执行案款3000余万元,涉及50多名债权人。为防止拆迁款被执行,他指使孙某伪造“结账凭证”,并指使其父曹某签字确认,企图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扣除房租后,近800万元拆迁款被强制执行进入了孙某个人账户,随后分多笔被转账、提现。
顺藤摸瓜,挖出虚假诉讼窝案
突破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凭办案经验认为,曹某某这样精心策划、早有预谋的虚假诉讼,可能不止上演过一次。经顺藤摸瓜,该院利用依托在法院设立的执行监督平台,查阅曹某某在法院的所有执行案件记录,发现曹某某在扬中市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有20余件,尚未执行的标的约3000万元。
检察官迅速梳理这20余件执行案件,并对这些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进行一一核查,发现曹某某在2014年发生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与此案非常相似:诉讼证据都仅有一张结账凭证,都迅速调解结案并执行到位,涉案金额分别为605万元、536万元。后经办案组查证,这两起案件均系曹某某一手策划的虚假诉讼案。
扬中检察院随即将这三起虚假诉讼案,提请镇江市检察院抗诉, 2018年8月27日,镇江市中级法院分别判决撤销3份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年9月28日,曹某某、孙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孙某则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镇江地区首例虚假诉讼犯罪案件。
提升质效,彰显检察作为
曹某某的50多名债权人早就期待这笔拆迁款能够抵偿部分债务,岂料一朝落空。50多名债权人情绪激动之下多次上访。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扬中检察院一方面建议法院加快启动再审程序,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积极追赃;另一方面,及时向被害人通报案件进展,开展个案答询,化解信访矛盾。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帮助债权人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其中帮助非公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赢得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赖和认可。同时,该院针对法院执行该案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就加强法律工作者行业监管工作向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并派员前往司法局开展“珍惜职业荣誉远离虚假诉讼”讲座。
此外,以办理此案为契机,扬中检察院于2018年7月联合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会签《关于强化执行监督暨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司法协作实施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网络,形成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典型案例4
徐州铜山:刺破5400万虚假诉讼疑云
2017年11月15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卢某诉江苏甲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甲公司)、徐州甲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甲公司)的两起民间借贷案件开庭审理。2017年12月21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该两起案件涉案标的5405万元,系徐州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标的最大的案件。
虚假诉讼,来自案外人的举报
2017年8月的一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火急火燎的来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举报卢某与江苏甲公司、徐州甲公司虚假诉讼。“我公司是江苏甲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经了解卢某诉该公司借贷纠纷案已经法院调解结案(案值5385万元),大量财产已经诉前保全,正在执行阶段。此诉讼是为逃避正常债务发起的虚假诉讼,致使我公司合法债权无法实现……”。
经过进一步了解发现,举报内容比较翔实,涉及虚假诉讼标的达5000余万元,数额非常大。且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一旦执行完毕,举报人的合法债权更难以实现。
时间紧,任务重,怎样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查实相关证据?通过何种监督方式才能够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周密部署,深入调查挖掘事实真相
涉案标的5000余万元,一旦查实,无论是在徐州市还是江苏省,都是涉及虚假诉讼标的相当大的案件。综合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专案专办,抽调骨干形成专门办案组,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5000余万元的出借资金,卢某有没有这个经济实力?
调查发现,卢某是一个乡镇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个人及近亲属没有经营大的公司企业,5000余万元的资金与其收入明显不符,出借资金的来源存在重大疑点。
相对闭合的资金流,是巧合还是人为操作?
在调取卢某的银行账户明细发现,2016年8月底至9月初,徐州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和徐州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多次向卢某银行账户转账,转账金额分别为5160万元和2975万元,后相关款项经卢某银行账户转账至江苏甲公司铜山分公司。结合举报信反映内容,进一步调取关联公司银行账户,确定江苏甲公司铜山分公司收到卢某转账资金后,通过其他公司周转,最终将5160万元和2975万元的款项转回乙公司和丙公司的银行账户,具有相对闭合的资金流,人为操作的迹象明显。
多家公司同一人控制,认定虚构事实有理有据
经过全方位调取证据,检察机关发现乙公司、丙公司及相关转账公司,最初由江苏甲公司和徐州甲公司的董事长夏某某注册成立,虽然法定代表人变更过,但实际上与夏某某存在密切关系,甚至是由夏某某直接控制。结合证据材料,能够认定相关诉讼为虚假诉讼。经向夏某某调查取证,其提供书面材料,进一步印证了检察机关认定的虚假诉讼事实。
综合履职,展现检察担当
检察机关认为,江苏甲公司和卢某恶意串通,伪造借款协议、担保补充协议、资金转账等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通过诉讼方式,达成和解协议,查封执行公司房产,逃避债务,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系虚假诉讼。遂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两个调解案件进行再审。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两份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鉴于相关虚假诉讼已进行执行阶段,单纯对虚假诉讼涉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难以有效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足以彰显司法公正。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为阻止江苏甲公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防止相关民事调解执行后难以执行回转,检察机关还提出执行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暂缓相关案件的执行,保障虚假诉讼监督效果。此外,检察机关同时将卢某、江苏甲公司等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已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正在审理中。
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效果的综合体现,精准、高效、专业办理案件,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有力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5
检察监督“剑指”虚假诉讼 维护司法权威
“不但给我们清掉了莫虚有的债务,还对对方公司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罚款,检察机关的监督确实帮了大忙啊!”2018年10月初,在收到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后,乙公司负责人表示。
货款受偿又反悔 虚假诉讼走偏锋
2017年9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处甲公司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案时,发现了一份以货抵债协议书和相关会议记录,根据这份协议和相关会议记录,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债务已经获得全部清偿后,后又以未归还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给付货款,债务既然已经清偿为何又向法院起诉并获判决支持,该院民事检察部门的同志立即对此案进行调查。
原来,2012年4月1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普通瓦楞纸和高强度瓦楞纸销售合同各一份,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普通瓦楞纸和高强度瓦楞纸,合同对购买的数量、单价、规格型号、付款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陆续向乙公司发货,双方于2012年10月31日进行对账,对账单中载明截止2012年10月31日,乙公司共欠甲公司货款2157433.22元,扣除乙公司已支付的198000元,乙公司尚欠甲公司1959433.22元。然而,由于乙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剩余货款一直拖欠,2013年2月6日,乙公司提议,用羽绒服3568件,羽绒被304条,折价人民币2016640元折抵结欠甲公司的全部货款,乙公司履行上述物品交付义务后,双方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且无任何经济纠葛。
甲公司权衡再三同意了乙公司的提议,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以货抵债协议书。后乙公司按协议约定,将羽绒服、羽绒被发货给甲公司,甲公司接收了这批货物,并进行了入库平账。
按理说,双方此笔买卖业务已经全部结束,但因这批羽绒服、羽绒被无商标、无贴牌、无厂家,甲公司在接收后的较长时间内,很难销售出去,不仅无法变现,随着积压周期的延长货品贬值越快,甲公司因此心生反悔,多次开会研究如何补救、处理这一难题。
2014年9月30日,经过精心策划,甲公司决定隐瞒与乙公司所签订的以货抵债协议,仅凭其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以及对账单,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1959433.22元。
由于甲公司提供的乙公司的联系方式不准确详细,后法院在邮寄未果的情况下采取公告方式通知乙公司应诉,乙公司最终未出庭应诉。庭审中,甲公司很顺利地隐匿了以货抵债协议书等主要证据,并作出虚假陈述,最终法院根据其提供的销售合同以及对账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检察介入揭真相 建议再审促公正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决定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调取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以货抵债协议书、甲公司入库平账等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甲公司与乙公司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不应存在相关债权债务。
另一方面通过调阅民事诉讼案卷,检察官发现,由于甲公司提供的乙公司联系方式不准确详细导致法院邮寄应诉资料时因无法送达而被退回,最终公告送达致乙公司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以及甲公司隐匿以货抵债协议书等主要证据,并作出虚假陈述,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情况,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甲公司不仅滥用起诉权,且在诉讼中隐匿以货抵债协议书等主要证据,作出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判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签订的以货抵债协议书以及甲公司入库平账等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客观存在,在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属于有新的证据,且足以推翻原判决。2017年10月20日,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8年1月23日,盱眙县人民法院裁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察微析疑解难题 多管齐下精预防
再审过程中,甲公司为了逃避自身隐匿证据、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请求合议庭准许其撤回起诉。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债务按照协议约定清偿完毕,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一方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依程序法规定的情形不同要么驳回起诉,要么驳回诉讼请求,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撤回起诉。针对甲公司以货抵债未经公司同意以及货值不足以抵债的辩解,该院认为依据合同法中后合同义务的含义,双方可以协商赔偿的相关事宜,甲公司不能依合同价款提出给付货款的诉讼。
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使法院能够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及检察机关的意见,打击虚假诉讼行为,2018年9月29日,该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并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了意见,获得采纳。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还对甲公司虚假陈述、隐瞒重要证据的行为决定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以办理该案为契机,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和盱眙县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工作意见》,对虚假诉讼涉及的案件类型、办案注意要点以及建立相关联席会议制度等进行了明确,对检法两家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查处虚假诉讼,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典型案例6
清洁工花4800万元买下5套房
检察官抽丝剥茧还原虚假诉讼真相
法院是一个庄严神圣的地方,曾几何时,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盯上,企图利用合法手段掩饰非法行为。身为南京市高淳区某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某就是这一类人,他用虚假诉讼规避巨额债务执行,最终身陷囹圄。
蹊跷的买房人
孙某某是南京市高淳区的一名普通清洁工,丈夫是一家食品厂的工人,女儿大学毕业不久,家境一般。可是谁也没有想到,孙某某名下有多套商品房,价值数千万元。
孙某某的这些房子是如何得来的呢?早在2015年2月,孙某某就与高淳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3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公司预售孙某某5套房屋,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490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孙某某并未支付任何购房款。直至2015年11月中旬,在一个半月的时间里,孙某某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123次向这家公司账户打款,单笔最大为55万元,总计支付4800余万元。孙某某支付完购房款后,既不主张交付又不办理权属登记,任由这数千万元的财产脱离自己的控制。
两地官司
2016年2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为刘某某,而被告就是孙某某买下5套房的高淳这家房地产公司,以及曾为该公司法人代表的孙某。经审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某诉孙某及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孙某向刘某某归还借款本息2500余万元,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年9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采取执行措施,查封了孙某所在公司名下的房产7套,其中包括了孙某某付款的5套。
同年11月,南京市高淳区的孙某某也将这家公司起诉至高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立即交付商品房并立即配合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庭审中,双方没有任何争议且同意调解,法院本想调解结案,但孙某某一方却请求法院出具判决书以便办理过户手续。
刘某某之疑
远在无锡的刘某某一直为了自己与孙某的案件奔走,本以为查封了连带责任人被诉公司的房产可以高枕无忧,谁知高淳区法院的一纸判决书,让她的债权面临落空的巨大风险。刘某某坐不住了,多方查找孙某及其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一无所获。因为案件执行遇到了新情况,无锡的执行法官调取了孙某某与该公司案子的卷宗材料,发现孙某某的确支付了购房款。无锡法院将情况告知刘某某,但刘某某不愿接受这样的事实,她对这份突如其来的判决书只有愤怒与质疑。她带着材料四处打听,了解到原来在高淳买房子的孙某某与这位孙某是兄妹关系。刘某某更加起疑这桩房产买卖,带着焦急与疑惑,她叩响了检察机关的大门。
转账之惑
听完刘某某的陈述,该院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心想,虽然这家公司曾经的法定代表人是孙某,但法律并不禁止公司与法人的亲戚做买卖啊?而且孙某某也支付了购房款,怎么就是刘某某口中的虚假诉讼呢?但本着司法为民的态度,检察官没有轻下结论,还是接收了刘某某的材料,告诉她会认真审查,充分了解情况后给予答复。
检察官反复查看了案件的卷宗材料,除双方庭审中无实质争议符合虚假诉讼的特点外,还真没有其他破绽。但4800万余元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不是一笔小钱,短时间内这样一次次转账却也有点不寻常。更重要的是,付完钱后快一年,孙某某都不主张交付或者变更登记,而刘某某的案件一采取执行措施,孙某某就行动起来,难以让人不将两起案件联系在一起。
经过研究讨论,检察官们决定先不惊动孙某某这些人,而是从客观证据着手,先查查孙某某的钱是从哪儿来的。通过调取孙某某支付购房款期间的银行流水发现,同一时间段内,有两个人分别给孙某某打了钱,每转入孙某某账户一笔钱,孙某某账户就付这家公司一笔购房款。而这两人转账次数的总和也是123次,与孙某某付购房款的次数一模一样。因这两人转账的银行在高淳没有网点,其开户行设于无锡,检察官决定前往无锡再往下细查。
真相浮面
这一查还真查出了问题。原来,这两人转给孙某某的钱都来源于三个公司,这三个公司的钱又都由另一个公司转入,而那家公司转入三家公司的钱又全部由高淳这家房产公司转入。所有这些转账行为均发生在孙某某支付购房款的时间段内,且转账笔数重合。难道该公司买了自己公司的房?钱转了一圈又回到了自己公司手上?
检察官想到刘某某在来访时曾说过,孙某是这家公司曾经的法定代表人,他和孙某某又是兄妹。那这些转账的公司、自然人是不是也有所关联呢?
检察官在工商部门调取了5家公司的基本信息,发现孙某与这些公司均有关联,或是曾经的法定代表人或是股东。检察官又前往公安机关,梳理了孙某某与孙某的家庭与社会关系,果然找到了重要线索。原来,给孙某某转账的两人分别是孙某的妻子和儿子。上述帮助进行转帐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要么是孙某的母亲,要么是妹妹,要么是其他关系的亲戚。闹了半天,这是他们一家人自编自导,通过循环转账、金额反复累加的方式,造成支付了大额购房款假象的一出虚假诉讼剧目啊。
检察建议发力
检察官根据查实的情况,将600余笔转账记录一一整理画成图表,列明了人物关系,并制作了案件的审查报告。经过部门讨论、检委会研究,大家一致认为孙某某的案件的确是一起虚假诉讼,遂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因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将案件线索同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还牵头与公安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积极推进该案民事、刑事的办理进程。
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检察官联系了刘某某,告诉了她检察机关的处理情况。电话那头的刘某某十分激动,除了说谢谢还是谢谢。
2017年4月17日,高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同年7月1日,经再审后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孙某某的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17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对孙某某、孙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认为孙某某的犯罪行为显著轻微,撤回了对孙某某的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孙某及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遂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孙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所在公司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办理该案的高淳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负责人李海杰表示,虚假诉讼的双方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因而有发现难、调查难、纠错难的现实困境,但其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对司法秩序与权威的践踏不容小觑。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充分运用了调查核实权,结合案外人提供的线索,从资金来源入手,倒查该案资金流水,最终层层抽丝剥茧,查明了当事人实际通过循环转账、累加金额的方式造成了支付大额购房款的假象。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查明转账企业与自然之间的亲属关系,还原了案件本来面目,为后续精准监督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为深化监督效果,对虚假诉讼形成有效震慑,检察机关牵头在民事、刑事两端发力,联合公安、法院形成打击合力,进一步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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