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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调解的案件调解了:补偿50元!大学生诉上海迪士尼禁带饮食案法院调解结案

烟语法萌 2019-10-12


大学生诉上海迪士尼禁带饮食案达成调解 迪士尼补偿50元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2日,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起诉上海迪士尼禁带饮食一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食品损失46.30元,迪士尼补偿50元。

微博截图

  9月12日,备受关注的原告王洁莹诉被告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上海迪士尼乐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

       2019年1月30日,原告前往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并携带部分即食食品以备游玩时食用,在乐园安检时,被告知根据《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游客不得携带食品进入乐园,经交涉未果,原告自行处置食品后入园。

      3月15日,原告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上海迪士尼乐园游客须知》中“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入园”部分的“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条款内容无效;2.被告赔偿原告因上述入园规则被迫丢弃的食品损失46.30元。

  上海浦东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该案,于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期间多次组织双方调解

  期间,被告对入园规则中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除少数特殊食品仍禁止携带外,游客可携带供本人食用的食品及饮料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

  9月12日,经上海浦东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补偿原告王洁莹人民币50元(当庭给付)。该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


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这么调解结案适合吗?

案件调解结案消息传来,有评论文章写道,虽然只是补偿了区区50元,连声道歉都没有,但大学生小王还是当之无愧的赢家。50块钱不多,但在舆论助势之下,赢回的是消费者的尊严,扳倒了某些不合理规则。

就在该案结案的前几天,上海迪士尼乐园传来消息:游客将可以携带供自己食用的食品进入乐园。记者从上海迪士尼乐园管理方了解到,园方管理团队正积极与相关方面沟通,将在继续聆听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于下阶段推出包括入园安检和外带食物政策等方面的多项举措,进一步完善园区运营,优化游客体验。

但是,很多网友认为,这是一起不应该调解结案的案件。

这起案件从法律角度上讲,根本不是赔偿多少钱的事情。从小王的诉请来看,其请求有二,一是要求迪士尼赔偿损失46.30元,二是要求确认“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入园”部分的“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条款内容无效”。

首先,根据法理及相关司法解释,确认无效之诉不适宜调解结案。

根据法理分析,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法院认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结果在于确认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确认合同效力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对当事人之间不确定的法律关系状态进行判断,判断结果应该明确,不适合采用调解的形式。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成文法的明确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适用调解的例外情形,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判决或裁决的方式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规定: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旧的《民诉法》)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其次,这起案件已经不再是个案,已经具有公益诉讼的社会价值,关系到亿万消费者权益和行业风气的问题。

侵权违规、霸王条款,迪士尼只是一个典型例子。消费者作为个体,面对具有一定行业垄断地位的大企业,遭遇行业类似“潜规则”的例子数不胜数。本号前不久撰文就提到过房地产市场中,买卖房屋合同中大量存在着“买房者违约承担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而开发商违约不论期限则仅需承担千分之一,甚至万分之一”的明文约定,这些毛病跟谁学的,谁惯的?。

这些行业“潜规则”的存在,可能会起到避免矛盾冲突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平诚信规则的树立,如果法院回避这样的问题裁决,则会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树立。

企业不管规模多大,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企业不管效益多好,跟社会公众利益、社会风气相比,都是次要。

网上没有公开这起案件的具体法院调解书内容,不知道针对小王要求确认“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入园”部分的“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条款内容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如何处理的。(估计是经过工作,小王撤销了该项诉讼请求)但是,这起亿万民众关注的案件,法萌君认为,真的不应该以回避这样的诉请的方式,调解结案。

司法担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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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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