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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家中国版“个人破产”】温州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
陈国作介绍到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设计的关键目的是要激活金融机构债权催收减免制度,化解企业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链风险,这也是温州金改的应有之义。
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有其自身鲜明特色,旨在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打下实践基础,概括起来有三句话:党委领导,府院联动;执破融合,依法清理;宽容失败,严防逃债。
当前,尽管我国大陆地区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与个人破产功能相当的制度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在个人破产立法前的空档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开展的积极探索,希望发挥政府和法院的协同配合作用,加强对“逃废债”行为的甄别与防范,同时也宣扬一种诚信精神,只要自始至终做诚实的经营者,哪怕失败,仍然有一个制度安排,为有创业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解困松绑,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创造机会。
本次发布会公布的《实施意见》,明确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定义为执行中的特别程序,即: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按照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在进一步财产调查和清算基础上,通过附条件的执行和解或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方案设计中,执行程序是制度基石,破产理念是价值取向,同时严格防范逃废债行为。
“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是浙江省委改革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温州金融改革服务民营经济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七大引领性创新项目之一,是一项需多方积极协调、整体推进的系统工程。
除了法院和管理人参与外,有效形成政府部门之间互相支持与配合的工作合力也至关重要。为此,温州市政府、温州中院积极构建府院联动机制,强化了政府部门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的公共服务职能,要求温州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配合,积极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破解协同处置难题,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这也是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一大特色。
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两大基础原则。
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由债务人(被执行人)提出债务清理申请,并且需要申请执行人同意。而诚信原则是个人债务清理的首要前提。被执行人如果想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寻求救济,实现重生,其应当进行全面如实的财产申报、没有因高消费或其他拒执行为而被处罚、没有曾经为逃避或者拖延执行而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因自身原因导致和解协议没有或者不能履行等。
实务中,按是否属于金融债权划分,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债权人和非金融机构债权人。
对非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债务清理,遵循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执行和解方式。
对涉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债务清理中,目前严格限定为已破产或正在破产程序的企业的经营性贷款的个人担保债务。《实施意见》第五条设定了金融债权一致行动原则,金融债权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或者债务清理管理人的建议,对债务清理、清偿计划等相关事项采取一致性行动,以此激活银行债务减免制度。
举例来讲,某企业法人代表王先生同时欠A、B、C三大银行数额不等的担保债务,王先生根据《实施意见》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各银行均同意且符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前提下,A、B、C三大银行根据法院或者债务清理管理人的建议,在债务清理、清偿计划、受偿比例等事项上协商并达成一致,避免出现A银行未受偿、B银行受偿50%、C银行受偿80%的情况。
债务人义务的扩张是与其最终享受债务免除的利益是相关的,具体表现在: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仅债务人在执行程序负有容忍执行的义务,而且其配偶及成年直系亲属在清理程序中也负有容忍债权人及人民法院质询和询问并如实陈述的义务。
《实施意见》第七条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应当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的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可要求债务人成年直系亲属同意配合财产调查。通过使债务人义务的扩张和让渡使人民法院能够对其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最大限度地防范了逃废债行为。
债务清理申请人按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债务清理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信用进行恢复:
(一)债务总额在 200 万元以下且清偿率在 50%以上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一年;
(二)债务总额在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且清偿率在30%以上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一至三年。
(三)债务总额在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且清偿率在10%上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二至五年。
(四)除前三项情形之外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三至六年。
已经清偿的债务金额包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之外已经履行的金额。
债权人会议对债务清理申请人信用限制期限另有决议的,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执行,但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信用限制期限不得长于前款规定的期限。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后,除非债务全部履行的,否则被执行人仍应当承受一定年限的信用限制(即失权与复权条款中的年限),包括行为限制和资格限制,这是对债务免除的一种对价,也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戒。
《实施意见》中采用的行为限制令取材于现有执行制度,但在某些方面进行了适当突破,体现在对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二等座的允许,是便利其为了工作和生活目的所必需的出行需要。
针对各方(不光是债权人)对逃废债的担忧和顾虑,法院在方案设计中特别注重坚持“诚信原则”,秉持“宽容失败、严防逃债”精神,在清理程序各环节设置了严格的审查把关标准。包括对家庭财产的深入调查、设置附条件的清偿方案、一定期限的行为限制,一旦发现有逃废债等违法行为,将恢复原案件执行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惩戒,彻底打消不诚信债务人的侥幸心理。法院还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名单库,定期在温州中院网站等媒体公布。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发现其在提交清理方案之前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自己所作的债务减免约定,请求恢复按照原债权额进行清偿。法院还将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8月,执行办案管理系统专门为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设立的“执清”案号上线。“执清”案号成为正式案件类型,也系全国首创。目前,鹿城、龙湾、瓯海、洞头、乐清、瑞安、永嘉、文成、平阳、泰顺、苍南等全市11家基层法院均已立案“执清”1号,正式开展个债清理试点工作。
2019年8月26日,第一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公告发布(瓯海法院2019浙0304执清1号)。温州法院近期筛选了108件案件、24名债务人,目前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实质性操作,现已立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19件。
为更快地释明宣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的清理目的、具体要求、法律负担、法律后果等内容,引导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申请进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温州中院还聘任了首批15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咨询志愿者,并在发布会现场颁发聘书。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咨询志愿者名单
项军权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 璜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 勇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厉新格 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任定国 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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