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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取诉讼费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

烟语法萌 2019-10-12


前几天,有一张关于某基层法院通知某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行政案件《参加诉讼通知书》在网上流传。



有网友认为,这应该是一起涉及法院收取诉讼费合理与否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通常是作为居中裁判者审理原被告争议纠纷的,但也不排除个别情况下,法院要作为诉讼或行政相对人身份,受到其他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审判或监督管理。

根据公开报道,2012年12月,滕庆国因不服一起劳动纠纷案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为此收取了他40元“邮寄费”(法院邮寄法律文书的费用)。滕庆国认为“邮寄费”应该包含在已交纳的诉讼费当中,此后他不断举报和信访,西安区法院给出的答复却是“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滕庆国多次举报之后,牡丹江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简称“物价局”)终于在2015年3月13日给出了处理结果,要求退还投诉人在案件诉讼中交纳的40元邮寄费,并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基层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诉案件时停止收取此项费用。


网上公开的《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8]5号)也规定,“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文件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实践中,各地物价部门(机构改革后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在受理当事人关于法院收取诉讼费相关投诉,向法院发出了行政通知书。



后台,有网友提出,法院收取诉讼费应该属于行政行为,应当允许当事人以法院为被告提出行政诉讼。


但是,也有法律人士认为,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收取和分配诉讼费用,应是一项司法行为,不应该受到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如果当事人对法院诉讼费事项不服的,可以走司法复议的程序。这样有利于理顺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摆脱司法机关受到行政机关干预的风险。



根据目前有物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法院诉讼费收取情况的实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当事人认为法院收费不合理而向物价部门投诉,物价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收费情况的问题,而一旦当事人对物价部门处理不服 提出行政诉讼,就会出现行政机关查处法院,法院审判行政机关并通知法院作为第三人应诉的情况。

根据行政诉讼法,物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行政行为是受到法院行政审判监督裁决的,物价部门查处法院收费,岂不陷入了行政机关审查和监督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判,形成了审查者受到被审查者审判、审判者受到被审判者监管、审判者受到审判者审判的逻辑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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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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