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起诉状吵翻了,其中的情形是否属于“律师会见被监听”?
也有人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不被监听”的权利。甚至有法律文章指出,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谈话是保密的,不受监听,有关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时的谈话内容,也不得对律师进行秘密录音。警察听到律师的教唆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监听”的相关规定,所得的证言,不应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否则有违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的《刑讼法》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2017年12月11日,司法部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其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刑事诉讼法》(2018)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但第四十四条也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侦查阶段,“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原则上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
最高法院在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表示,贯彻“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宗旨,对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助于促使办案人员严格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有利于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民警路过会见室发现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行为所形成的证言证据,属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监听”情形,究竟能不能作为刑事定案证据,我们拭目以待,看看具体案件的司法认定吧。无论如何,法萌君相信,这将对以后的律师办案方式和司法机关做法,产生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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