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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第一大案:2900万资产、虚假评估为58亿,4人被判刑

烟语法萌 2019-10-11


本文综合自投行业务资讯,上海一中院、网络等


2019年9月12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海龙、颜志忠等15人集资诈骗、诈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系列案,被告人家属、投资人代表等共计500余人旁听了宣判。


王瑞芳等4名资产评估人员将价值2,900多万的资产、虚假评估为58亿元,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串通张海龙等非法集资110亿元、造成1万多名投资人损失40多亿元,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图片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两年吸收资金超110亿元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资产包在国艺所发售,诱骗投资人在国艺所交易资产包产权份额

2015年5月起,被告人张海龙等人为规避监管,在香港设立中国国际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艺所),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上海创怿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艺所的国内代理和资金结算公司。

2015年11月起,被告人张海龙与颜志忠等人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金丝楠木等艺术品打包为“古墨集珍”等36个资产包在国艺所发售,并以互联网、宣讲会等方式公开宣传,诱骗投资人在国艺所交易资产包产权份额。

2、勾结评估人员将价值仅人民币2,900余万元资产包虚假评估为58亿余元

张海龙、颜志忠等勾结评估人员王瑞芳等人将价值仅人民币2,900余万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上述36个资产包虚假评估为58亿余元,并据此确定发售资产包总额以及发行份额、发行单价等。

3、对倒交易操纵价格

颜志忠等还指使操盘手利用张海龙提供的免佣金账户以对倒交易等方式控制资产包份额的交易量和价格。

4、集资金额巨大,给投资人造成40余亿元的投资损失

张某龙等人的诈骗之路可谓是一帆风顺。在售卖资产包份额外,颜某忠等还指使操盘手利用张某龙提供的免佣金账户以对倒交易等方式控制资产包份额的交易量和价格。

截至2017年7月国艺所被关停,张某龙、颜某忠等人变相吸收投资人资金累计110余亿元,造成1万余名投资人损失合计40余亿元。

实际上,在国艺所运行中及被关停之后,惶恐不安的投资者曾在多个社交平台留言投诉。然而,继续上当的投资者仍不在少数。


在国艺所关停后,颜某忠仍以类似模式诱骗投资人至中大(延安)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商品“古墨集珍Ⅰ”,致7000余名投资人损失共计1亿余元。此外,2017年4月,颜某忠以扶贫为由骗取被害人捐款后将8000余万元转入国艺所用于资产包操作。



上海一中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

被告人张海龙、颜志忠等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颜志忠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王瑞芳等4人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对张海龙、颜志忠等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固定资产造假手段的详细分析


    1.购入固定资产质次价高,采购人员捞取回扣


     企业采购人员为了捞取回扣,与卖方合谋,购买质次价高的物品,造成企业不当损失。


     如:某企业采购人员为企业采购电脑10台,该电脑市场价为每台6 000元,销货方同意给采购人员6%的回扣,而故意抬高价格,每台以6 500元成交。购货单位付款65 000元,采购人员得回扣3 900元,装入自己腰包。


     2.固定资产运杂费,掺入了旅游参观费


     固定资产的原值包括买价、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有的企业将不属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也记入了固定资产的价值,虚增了固定资产价值。


     如:企业购买捷达汽车一部,车款23万元,计价时将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费用全部计入该项固定资产运杂费,加大了固定资产价值。


     3.运杂费用张冠李戴,人为调节安装成本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将固定资产的买价、运杂费、安装费等都先计入在建工程,当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将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杂费列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安装成本中,从而人为调节了固定资产的价值。


     如:某机械厂购入一部货车价值150 000元,运杂费3 000元。同时该厂又购机床1台,价值100 000元,运杂费2 000元。该机床需要安装。但该机械厂实行运输队单独核算。企业为了照顾运输队的利益,将汽车运杂费计入生产设备安装成本,使外购机床的成本由原来102 000元变成105 000元,人为调整了外购机床与货车的原价。


     4.接受贿赂,虚计固定资产重估价值


     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或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由于企业或投资单位有关人员接受贿赂,私下商定有意抬高或降低固定资产的价值。


     如:A、B公司合作成立C公司,B公司接受贿赂同意虚开发票进行并不存在的实物投资,同时接受A公司投入已使用的账面原值200 000元,已提折旧15 000元,净现值为185 000元的固定资产,以150 000元重估价值作为投资的资本金。


     5.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虚挂往来账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属于租赁性质的劳务收入,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发生对应的成本费用应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核算,有的企业为了挪用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将收入直接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而分期挂账。


     如:企业出租房屋收入200 000元,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但企业却挂了“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全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80 000元和发生的其他费用18 000元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而不通过“其他业务支出”核算。使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全部逃交,进而也影响了当年利润和应纳所得税。


     6.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存入小金库


     财务制度规定报废固定资产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应冲减清理支出。但有的企业为将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挪作他用,将收回的款项存入了企业的“小金库”。


     如:某工厂经有关部门批准,报废了1台设备,出售收回价款50 000元,应冲减清理支出。但企业为了给职工谋福利,将变价收入作为“小金库”并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7.清理固定资产净收益,不按营业外收入记账


     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固定资产收回的价款,应冲减固定资产清理支出,将净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有的企业经营效益好,为了控制利润,便将固定资产净收入仍挂在固定资产清理账中,并结转下年再处理。


     如:某工厂售出一台已用机床,原值50 000元,已提折旧20 000元,销售收入60 000元,净收入30 000元。本应记入营业外收入,但企业为了调整利润,将30 000元挂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并结转下年。这种造假方式直接影响着所得税补交和盈余公积的提取。


     8.转移工程借款利息,调节当年损益


     企业工程借款利息,在办理竣工结算前应计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结算后计入“财务费用”。但有的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将应计入在建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在未办理竣工结算之前计入当年“财务费用”。


     如:
某企业于2004年4月贷款300 000元用于购买工程设备,年利率5%,期限三年,每年计息一次,该设备安装工程预计两年内投产完成。2006年4月安装完毕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发现该企业故意将在两年内每年发生的利息300 000×5%=15 000元都记入“财务费用”,虚增费用,虚减利润,导致该企业少交税金,进而也少提了盈余公积。


     9.在建工程试运转收入,不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但有的企业为了调节利润,便转移收入,在“其他应付款”中加以挂账。


     如:某企业在试运转过程中发生各种费用20 000元,在运转过程中取得的收入为30 000元,该企业故意将收入在“其他应付款”科目直接挂账,并在年终结转到下年度。


     10.融资租赁的财务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包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固定资产价款和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不包含融资应计入“财务费用”的账户的各项支出。有的企业面对金融机构,为了增加利润,便将应计入“财务费用”账户的各项支出,计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价值中。


     如: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融资租赁了整套设备,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中包含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再加上运输途中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等。但租赁手续费和设备交付使用后的利息支出共计9万元计入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原价中,导致费用减少,利润增加,使企业保持盈利。



     11.无偿转让旧设备,清理损失列入损益


     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将淘汰的旧设备无偿转入自办企业,并将发生的清理损失列入当年损益。


     如:企业将1台设备转入自办企业,原价500 000元,已提折旧200 000元,企业为了减少利润,故意将原值直接记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12.固定资产盈亏,不做账务处理


     有的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不做账务处理。


     如:企业经济效益不佳,为了调高利润,盘亏的固定资产不做账务处理,少记了“营业外支出”,从而提高当期利润。


     13.随意改变折旧方法,调节折旧计提数额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采用“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快速折旧法。但有的企业为了调整成本利润,便随意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如:某企业2003年1月份购入某项固定资产,原值150 000元,12月已提折旧15 000元,到了第三年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改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折旧,多提折旧15 000元。


     14.随意改变折旧率,调节成本利润


     固定资产折旧率一经确定,将不能随意改变。但有的企业为了调节某年度的利润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率,多计或少提折旧。


     如:企业为了贷款需要有所盈余,企业未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就擅自降低折旧率,由原来折旧率8%改为5%,少提折旧120 000元,虚增利润,使得企业有些微利。


     15.增加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财务制度规定: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在下月初开始计提折旧。有的企业为调增利润,将应计提的折旧有意漏提。


     如:某在建工程完工后,已交付使用,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从交付使用的下月初起计提折旧,但企业为了调增利润,有意漏提折旧,如职工宿舍5月份交付使用,但直到年底才办理竣工决算,少计提了6个月的折旧。


     16.未使用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不提取折旧


     按财务制度规定,对除土地及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外的未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有的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对该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17.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


     企业为了虚增盈利,压缩成本费用的支出,对当月停用或减少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如:企业为了报表上稍有盈余,对当月内停用的机器一律不计提折旧,从而使企业账面上反映出盈利。


     18.当月不应提折旧的,当月计提折旧


     企业为了调节成本、利润,常常违规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如:当月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本应下月初提折旧,而当月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报废后不再计提折旧,而仍在计提,超龄固定资产有效期满不再计提折旧,仍在计提。


     如:企业为了降低利润,3月份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即计提折旧13万元。


     19.变卖固定资产,仍然提取折旧


     某企业5月份将不需用设备卖掉,卖掉后又提了12个月的折旧35 000元,虚增成本,虚减利润。


     20.在建工程提前报决算,多提折旧


     企业为了控制当年利润实现数额,采用在建工程提前报决算,提前转入固定资产,提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虚增费用减少利润。


     如:某房地产公司下属企业,在建工程尚未完工,利用提前报决算的方法,多提折旧50 000元,提高成本,降低了利润,在上交利润时截留了50 000元利润。


     对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充分的关注与查验,有助于我们识别企业在固定资产项目中的会计造假行为,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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