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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少了一级台阶,法院判公园赔偿摔倒老人4万多元!
80多岁的王女士在公园晨练时,下廊亭台阶时摔倒导致骨折,公园认为是老人年纪大又不小心摔倒,公园不应该担责。
23日,海淀法院判决认为,廊亭少修了1级台阶,因此公园要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
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第5.1.4条 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
第5.1.5条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拦设施。
第5.1.6条 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第5.1.7条 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5.1.8条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拦设施。
第5.1.9条 园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相协调,并宜与城市车行路有所区别。
第5.1.10条 公园出入口及主要园路宜便于通过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7.1.2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栏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栏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5.3.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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