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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当事人拒不按法院释明的法律关系变更诉请的,法院应驳回起诉

烟语法萌 2020-02-22


上诉人王高平与被上诉人海南博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苏立阳、张建功、谢涛、蓝建萍、吕淑珍、赵彩云、王迪凯、常洪、唐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法律关系与原告起诉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并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52号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议庭成员及裁判日期


孙祥壮、黄金龙、汪治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王高平主张其与博海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并据此诉请确认房屋认购协议有效及履行该协议,由其取得该协议涉及的541套房屋的所有权,而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又包含了借款的事实。对此,应当甄别王高平与博海公司之间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即考察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的真实意思是为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还是通过支付对价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经审理查明,王高平提供的借据、付款凭证、《房屋抵顶借款协议》以及《逸海华庭认购协议》均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王高平作为甲方与博海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房屋抵顶借款协议》载明“乙方因建设开发海南逸海华庭小区,至2014年3月23日陆续向甲方借款人民币玖仟捌佰万元整(小写:98000000元)。乙方为偿还该项借款与甲方达成以下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在约定的期间内不能用现金归还借款本息时,则同意用其在海南建设开发的逸海华庭小区的房产作价偿还向甲方的借款本息”。

上述证据和协议约定的内容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借款关系之后,为保证借款的偿还又订立了房屋抵顶及认购协议。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给借款提供担保,并非为了实现房屋买卖。即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并无真正转移案涉房产所有权的意思,其真实意思是设定担保。

简言之,王高平与博海公司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房屋认购协议只是作为让与担保的一种方式。王高平主张其与博海公司之间借款合同关系转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未提交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


经审查,原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明确向当事人释明案涉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关系,并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王高平的代理人确认其不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并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王高平主张原审法院释明不当,适用上述规定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另,原审庭审笔录载明,以博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忠名义作出的撤销委托代理人的说明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亦未加盖该公司公章,而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由博海公司加盖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捺手印,原审法院据此确认上述委托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王高平主张原审法院未审查博海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违反法定程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转自:民商事审判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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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辞职,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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