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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与检察官多次“合作”共同放纵犯罪,案发后双双获刑

烟语法萌 2020-02-22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佳文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理应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维护人民法官的纯洁性,严格依法办案。被告人李佳文面对金钱诱惑、人情世故却未能守护住人民法官的初心、履行好人民法官的使命,自己单独或者伙同田乐,收受他人财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被告人受到较轻追诉或重罪轻判,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兵0502刑初17号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佳文,女,1968年6月9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公安局执行拘留。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五师分院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看守所。

辩护人汪帆,新疆文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塔垦检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佳文犯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张新东、检察员王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佳文及其辩护人汪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李佳文任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及负责人期间,为徇私情、私利,单独或与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田乐(另案处理),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使被告人受到较轻追诉或重罪轻判。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李佳文徇私枉法事实

1.2015年4月,王贵林等4人因非法拘禁罪被诉至法院。李佳文的朋友崔雪原受王贵林妹妹的委托,找李佳文帮忙对王贵林轻判,并给予李佳文人民币1万元。李佳文作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给本庭该案主审法官张环打招呼,让其从轻处理。2015年5月,王贵林作为案件主犯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低于其他同案犯。

2.2017年10月,雷成业等13人因诈骗罪被诉至法院。崔雪原受雷成业熟人的请托,找李佳文帮忙对雷成业轻判,并给予李佳文人民币2万元。佳文违反回避程序规定,直接担任雷成业案件的审判长。2018年4月,雷成业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3.2018年6月,卯其朋等4人因寻衅滋事罪被诉至法院。马延军(田乐的丈夫)受卯其朋熟人的请托,找李佳文帮忙对卯其朋从轻判处缓刑,并给予李佳文人民币1万元。李佳文作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违反办案规定和回避程序,在该案主审法官王先美向李佳文汇报司法局提出卯其朋不适于社区矫正,不具有缓刑条件时,李佳文明确提出对卯其朋判处缓刑的意见。2018年11月,卯其朋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李佳文与田乐共同徇私枉法事实

1.2014年3月,齐惠敏因危险驾驶罪被诉至法院。齐惠敏请托田乐疏通关系。田乐找到李佳文,二人商议通过开具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假证明谋求齐惠敏不被收监,田乐代齐惠敏送李佳文人民币3万元。此后,田乐帮助齐惠敏开具患有传染性乙肝疾病的虚假证明,李佳文明知诊断证明是虚假的仍予以核实确认。2014年4月,齐惠敏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2016年10月,胡韬等5人因寻衅滋事罪被诉至法院,胡韬妻子请托田乐疏通关系。田乐找李佳文帮忙。李佳文作为主审法官,将起诉认定的胡韬为第一被告人调整为第六被告人。2016年12月,胡韬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明显低于同案被告人,判决后二十天内胡韬被刑满释放。

3.2017年8月,第八师交通局原运输管理科科长石月亮因玩忽职守罪被诉至法院。其妻袁晓琴请托田乐帮忙,田乐找到李佳文,二人商议帮助石月亮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以保留公职,田乐代袁晓琴送李佳文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佳文利用其担任刑庭庭长的职权,明知石月亮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已达人民币868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在讨论该案和向领导汇报时,明确提出对石月亮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2018年1月,石月亮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佳文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佳文自行辩护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辩护人辩护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佳文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电子数据、任职文件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佳文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理应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维护人民法官的纯洁性,严格依法办案。被告人李佳文面对金钱诱惑、人情世故却未能守护住人民法官的初心、履行好人民法官的使命,自己单独或者伙同田乐,收受他人财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被告人受到较轻追诉或重罪轻判,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对此供认不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对被告人李佳文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李佳文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佳文能够当庭认罪,并积极退赃,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佳文悔罪表现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佳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与本院查证的量刑情节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李佳文及其辩护人对此也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

为保护国家法律的威严性,维护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纯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佳文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违法所得90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白新博
审判员  潘 宁
审判员  智 京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雅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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