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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拍举报交通违章将全国普及?警惕新政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烟语法萌 2020-02-22

以下文章来源于新闻评论 ,作者法律人郑老师


公安部近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拟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增加“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的条款。这意味着,广大车主盼望多年的随手拍摄举报交通违章的设想将有可能成为现实。

 

据公安部统计,2018年全国小型载客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2亿辆。城市道路通行压力急剧上升,道路交通违章的负面效应进一步凸显。广大市民对于少数车主违章行驶导致道路安全隐患和降低通行效率颇有微词,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大车辆违章查处力度。

 

公安部此次拟新增随手拍举报措施,是对全国人民群众呼声的一种响应,有利于借助群众监督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与此同时,仍应注意到,如果文件最终正式施行,对于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带来全新的挑战。


 

首先,市民随手拍取得的相片或者视频等资料,不能直接作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的,而是要经过“查证属实”。在没有履行“查证属实”的法定程序之前,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可能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显然,设想交管部门执法人员通过打电话进行调查是行不通的,少于两个执法人员去调查也不合法。如果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一个简单的交通违章线索都要不少于两个执法人员参与,交管部门是否有足够的警力去开展调查?

 

其次,鼓励随手拍新规包含了时效规定,一旦受理就要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成,工作量激增可能令交通管理部门“进退两难”。

 

新规提出:“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这意味着,对于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相片、视频等都要在收到举报之日前十日内审核完毕,逾期则可能导致证据无效。

 

据媒体报道,2003年广州市实行鼓励市民随手拍交通违章措施时,有时日采纳量高达4000张。可以预见到,随着路面车辆数量增多和市民维权意识增强,交通违章举报数量将大量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办法及时做好资料核查工作,一旦超期仍作出处罚决定,有可能被遭处罚车主行政起诉;一旦超期不作出处罚决定,又有可能被举报群众起诉,面临双重法律诉讼风险。


 

再次,鼓励随手拍可能衍生出新的侵权纠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鼓励市民随手拍,是为了完善道路交通治理体系,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治水平。但是,随着参加随手拍市民数量的增加,可能出现恶意诬告的现象,因此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举报人资格准入、信用管理等方面的措施。同时,随着参加随手拍的人员数量逐步增加,极有可能会拍摄到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画面。如果举报人擅自将随手拍的信息发布在网络上,导致被举报人的隐私权被侵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直接法律责任,但是在舆论上可能也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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