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全国扫黑办在京召开视频会,部署开展全国扫黑除恶百日追逃行动。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强调,部署开展百日追逃行动,掀起深挖根治新高潮,布下追逃天罗地网,确保“一网打尽、除恶务尽”,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胜利。
陈一新指出,在逃人员不被抓获,案件就难以攻破,正义就难以伸张,潜在的危害就难以消除,群众就难以满意,专项斗争的整体成效就会打折扣。部署开展百日追逃行动,就是要充分展示党中央除恶务尽的坚定决心,哪怕黑恶势力逃到天涯海角,也要将其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就是要掀起深挖根治新高潮,千方百计把潜藏、蛰伏、外逃等逍遥法外的“大黑小恶”一起抓捕归案;就是要“拔出萝卜带出泥”,依纪依法严惩一批“害群之马”;
就是要给老百姓“撑腰鼓劲”,不再担心受怕,确保专项斗争全面胜利,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
陈一新强调,要以“一网打尽、除恶务尽”为目标,以“多措并举、注重结合”为策略,以“统筹推进、考评激励”为保障,打好扫黑除恶百日追逃这场重要战役,不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1、这些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的头目、骨干往往是“大黑大恶”之人,如果任其潜逃、坐视不管,而只惩处“小喽罗”、“小角色”,案件就难以查实查透,法治就会蒙羞失色。部署开展百日追逃行动,就是要“大黑小恶一起打”,越是罪大恶极,越要及时依法严惩。
2、有的在逃人员长期盘踞一方、欺压百姓,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敢怒而不敢言,即使在他们仓皇潜逃后依然担心打击报复。这些逃犯一日不归案,人民群众就一日不得安宁。部署开展百日追逃行动,就是要给老百姓“撑腰鼓劲”,让人民群众不再担心受怕,更加安心生活,毫无顾虑地同黑恶势力作斗争。
3、一些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逃脱抓捕,就是因为“保护伞”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暗里通风报信甚至“出谋划策”。部署开展百日追逃行动,就是要“拔出萝卜带出泥”,依纪依法严惩一批“害群之马”,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委政府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勇气。抓捕逃犯时,要尽可能做到人赃俱获、人证俱全,做好证据固定工作,确保逃犯到案后顺利侦查终结和移送起诉。
起诉审判时,要充实专业办案力量,提高办案质效,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减少因犯罪分子外逃给案件办理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案三查”时,要注重“打伞破网”“打财断血”与案件办理同步推进,彻底把黑恶势力及其背后“保护伞”、“利益链”扫荡干净。
11月4日,全国扫黑办召开全国扫黑除恶百日追逃行动部署视频会,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对公安机关开展百日追逃行动作出具体部署。
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百日追逃行动第一责任人,对本地追逃行动负总责。由公安部对1278名涉黑逃犯进行挂牌督捕。由省级公安机关扫黑办主任和市级公安机关一把手担任抓捕直接责任人,签订责任状,抓一个、销一个。
成立百日追逃行动指挥部,由公安机关扫黑办主任担任指挥长,具体指挥协调推进追逃行动。公安部将分批确定50名重点在逃人员发布A级通缉令。今天首批对20名重点在逃人员发布A级通缉令。对公安部A级通缉令逃犯,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最高等级布控查缉,立案地省级公安机关一把手要亲自组织抓捕,尽快全部抓获到案。
抽调警力,对在逃人员逐人成立追逃专班,想尽一切办法,穷尽一切手段,力争在行动结束前将所有在逃人员全部抓捕到案。对境外逃犯,要通过公安部国际合作局,进一步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加大境外缉捕力度。对3435名涉恶逃犯,由省级公安机关参照公安部的做法进行挂牌督捕。
强化保障,在人员力量、手段资源、工作经费等方面对百日追逃行动给予倾斜。充分发挥刑侦、治安、网安、技侦等警种数据资源和专业技术手段优势,统一指挥、整体联动,形成合力;积极运用人像比对、指纹、DNA等最新科技成果,开展深层次信息研判;充分依托大数据资源,创新方法手段,不断提高百日追逃行动实效。
公安部扫黑办要成立专班,定期对百日追逃行动进行调度,适时派出工作组赴各地督战督导。对追逃行动部署不落实、战果不明显、任务完不成的单位,上级公安机关扫黑办要主动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行动结束后,公安部要对排名前10位的省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表扬。
广泛发动群众,全力敦促投案自首。大力宣传发动,要广泛张贴《通告》,并运用多种媒体手段大力传播,要采取有奖举报等方式积极发动群众,努力营造追捕黑恶逃犯的强大声势;反复入户宣讲,要将《通告》内容逐人送达本地户籍在逃人员家属手中,反复入户宣讲法律政策,耐心细致的开展教育劝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黑恶犯罪线索、检举在逃人员情况,可扫码登录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