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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法院被指制作假文书放老赖出境 回应:系统自动生成

烟语法萌 2020-02-22


来源:中国之声  

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丹阳法院是在2018年10月22日制作了解除被执行人吴某某、魏某的出境决定书,并送达给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也是基于2018年10月22日的这份文书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出境限制。至于徐先生姐弟俩手中的这份盖着丹阳法院公章的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是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制作文书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但并未使用,也不是正式文书。


近日,有知情人士向中国之声反映称,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存在伪造法律文件、违法解除“老赖”出境限制的情况。而且,这名“老赖”还是欠了6000多万元的巨额本息,申请执行人有充分的理由担心这个“老赖”转移资产、逃往海外。


对此,丹阳市人民法院回应称,举报人提供的文件有是有,但并非法院的正式文书,而是办案过程中填入相关信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的。事实究竟如何?是暗箱操作、私放“老赖”出国后“甩锅”给系统,还是办案流程确实存在漏洞?关键是,这份法律文件最终生效了没有?



老赖欠6000多万本息,却被解除出境限制


2016年,因为民间的多方借贷纠纷,来自江苏丹阳的徐先生将吴某某告上了法庭。徐先生的姐姐徐女士告诉记者,此前徐先生曾多次向吴某某讨要欠款,但都没有得到回应。


徐女士表示:“他就是不想还钱,你怎么找他他都不睬你,那我们只能去打官司,通过法院途径去起诉他。”


在经过丹阳、镇江两级法院原审、重审共计四次判决及裁定之后,2018年5月22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吴某某欠徐先生6000多万元本金及未支付的利息。


不过,事情并没有因此结束,由于吴某某迟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也没有将查封的相关房产等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且涉及的金额又相对较大,徐女士表示,因为徐先生担心吴某某夫妇会转移资产、逃往海外,便于2018年7月向丹阳市人民法院申请限制吴某某夫妇出境。



“在这个期间我们也多次申请执行,法院也不理我们,也不说执行,反正就是不执行,就拖在那里,我们就申请限制吴某某和魏某出境。”


同年8月,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限制吴某某和妻子魏某出境的决定书,要求吴某某和妻子魏某在本案执行期间不得出境。不过随后,一份丹阳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供的,在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解除限制吴某某和妻子魏某出境的决定书却让徐先生姐弟俩十分不解。该决定书中写着:“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吴某某限制出境。”对此,徐女士表示无法理解。


“那我们就感到奇怪了,我们根本就不知道这个事情,他怎么可以出境呢?”


带着这些疑惑,徐先生姐弟俩多次去与丹阳、镇江两级法院方面进行沟通。


徐女士表示:“法院工作人员就给我们讲了,说他也不好意思了,这个世界上就有这么巧的事情,刚好法院系统电脑升级,电脑升级就造成他们法院做的这个文件没有传输到公安局去。出入境管理部门不是按照我们手里拿的这个东西去解除他吴某某夫妇限制出境的,是根据另外一份吴某某本人的申请来解除出境的。”


江苏丹阳法院否认制作假文书放“老赖”出境


针对此事,中国之声记者联系了丹阳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2018年10月确实解除了对于吴某某夫妇的出境限制,但是并不是依据徐先生姐弟手中的双方达成和解的文件,而是根据吴某某夫妇提出的申请来解除的限制出境。


法院相关负责人:我们丹阳法院不存在伪造文书、私放“老赖”出国这种情况,是在2018年10月22日制作了解除被执行人吴某某、魏某的出境决定书,并送达给我省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也是基于2018年10月22日的这份文书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吴某某、魏某的出境限制。


至于徐先生姐弟俩手中的这份盖着丹阳法院公章的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丹阳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文件是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制作文书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但并未使用,也不是正式文书。



法院相关负责人:至于投诉人手中持有的2018年10月17日的这份文书,这份文书并没有能发生解除被执行人吴某某、魏某出境的法律效力,这也不是我们法院对外的正式文书。


对此,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锦光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在限制出境期间,如果被限制出境人员满足了相关的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即可解除出境限制,但是赵锦光认为,吴某某夫妇并不满足任何有关条件,他对法院的这份解除限制出境的决定书是否合法合规产生质疑。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究竟是系统有BUG,还是人心有“漏洞”?


丹阳法院的有关负责人则表示,解除限制出境文书的产生过程是否存在问题,已经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和处理结果会及时公布。


“我们法院接到了相应的举报以后,我们院党组也高度重视,现在正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我们也到公安部门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吴某某在2018年10月以后,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出过境。他的妻子魏某是在2019年的6月份,去过澳门几天,但现在也在境内。”


对于这份2018年10月22日出具的、得到法院认可的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徐先生也提出了质疑,徐先生称在今年多次追问法院工作人员后才得知有此文件。徐先生告诉记者,此前曾向法院提出要求查看该文件,并要求鉴定相关文件的正式制作日期,但截至目前没有得到回应。



2019年11月8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了限制吴某某夫妇出境的执行决定书。


就此事,记者也多次联系吴某某,截至发稿前,吴某某都表示暂时不方便接受采访。此外,记者通过最高法的官网查询到,吴某某近年来有多次失信被执行的情况。


那么,法院口中的“正式”的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是否合法合规?法院又为何在是否解除限制吴某某夫妇出境的问题上来回反复?相关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以上转自中国之声)



光明网:制假文书放老赖出境,“系统”不是用来背锅的



举报人提供的这个文件,如果不是“系统自动生成的”,就很难解释在申请执行人明明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何文件里出现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的字眼,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无中生有吗?知法懂法执法的法院工作人员不应该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所以一定应该是“系统自动生成的”,否则就应该有人为这种低级“失误”承担应有的责任。然而,还是很难理解“系统自动生成的”文件为何还能正儿八经地盖上了公章?不知道丹阳市人民法院应用的是什么办公系统,“智能”得好像有了自主意识,科幻小说里才有的情节,居然在现实中发生了?

种种解释很难自圆其说。事实究竟如何?是暗箱操作、私放“老赖”出国后“甩锅”给系统,还是办案流程确实存在漏洞?其实,公众宁愿希望确实是丹阳市人民法院的办公系统出现了BUG。思想家培根说:“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相较于办公系统的BUG,法律的水源被污染了更不容易治理。

目前,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经介入进行调查。期待调查结果能够充分释疑,一旦发现渎职枉法的行为,就当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不能听之任之将责任甩给“系统”,毕竟“系统”是用来办公而不是用来“背锅”的。(节选自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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