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251事件启示:录音不防君子却能防小人,必要时可以救命
尽管进行了一轮轮舆情公关,华为251事件还是在网友们的不懈关注下上了热搜和各大媒体报端。卖力工作了13年,大小也曾担任过领导的李洪元,只因跟单位协商离职补偿金,就被指控犯有侵犯商业秘密、敲诈勒索等刑事罪名,看守所里走了一遭。
经历了拘留逮捕失去人身自由的251天后,李洪元终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起诉,算是不幸中的万幸。综观目前所有的事件报道,救他的其实是一段录音,一段长达两个多小时与单位协商补偿金的谈话录音。如果没有这段录音,有网友言,恐怕他现在已经被法院判了吧?
有律师言:“物证有那笔周某私人账户的转账记录,人证有人力资源总监何某东、他的部门领导李某、最早跟他说不续签合同的袁某、转账的部门秘书周某四个人的口供。”如果不是录音,这些证据足以让人背上侵犯商业秘密罪或者敲诈勒索罪。众口一词的证人证言意外遇到了当时当场协商经过的谈话录音,最终,谈话录音战胜了证人证言,客观事实战胜了人心险恶;防人之心抵御住了害人之心!不得不说,正是录音击败了谎言,把监狱边缘的李洪元救了回来。
法萌君最近接触的两个案件,就能从正反两方面看出录音在抵御利益“谎言”面前的重要性。
1、一职工因病离职劳动争议案,法院庭审阶段,用人单位带着证人来证明,职工病休之后从未向单位请过假,属于无故旷工,职工方立马提交了一段谈话录音,而且就是跟对方证人的对话,证明自己不是不请假,是拖着伤腿去单位交假条,人家根本不收,那个证人一个大红脸;用人单位又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工会证明,证明与职工劳动关系早已解除,职工立马又提交了一个谈话录音,证明单位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自己去单位找经理协商,经理曾言从未开除职工。(脸被打的啪啪的)
2、一瓷砖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称发现所购瓷砖存在质量问题后,曾向当时市场监管部门电话投诉,后者调查后反馈,对方承认质量存在问题同意退货但不退定金。被告不同意该调解意见后被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则称,根本没有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及自己承认质量问题的事。法官问被告,你所谓的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有证据吗?答曰:没有。被告终被法院一审判决败诉。(要是有个录音多好)
国人好面子,多数人会认为,在未发生争议时,去录别人的音,或被别人录音,是一种对人或被人不信任,甚至不道德的行为。但无数的成功或失败的案例证明,在人为制造的物证、人证面前,完整清晰、当时当地的视频音频,才是扭转乾坤、反败为胜的最有力证据。
对于录音证据,我国立法到司法领域,也经历了从不认可到普遍认可的过程。
1995年最高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但到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则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70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只要没有采取非法手段取得了录音证据,则不是非法证据。
录音证据在司法领域的大量使用,每部手机都自带的录音功能,也让人不得不提防被录音的可能。归根结底,还是一个诚信的问题。试想,如果没有道德层面的过后不认的出尔反尔,没有法律层面的法庭上的谎言盛行,甚至刑事案件中诬告陷害、虚假证言,即使被录了音,又有何妨?另外,如果道德层面人人倡导诚信、司法领域严打虚假陈述,又何至于时时提防被人挖坑陷害,需要时时录音固定事实、保护自己?
华为251事件还在发酵中,其中涉及到的司法公信力、企业诚信力都受到热议,而作为事件的发起者,法萌君更关心起初出来指控和作证李洪元那四位证人,是出于何种的考量和抉择,是不是应该首先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事件不幸中的万幸的李洪元,乃至随时可能临到自己头上的势单力孤的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好自己?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物证人证靠不住,遇到大事录个音,不防君子防小人,关键时刻能救命。你说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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