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双打虚假诉讼、“套路贷”专项行动,一地级市法院1到10月份查处329件
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虚构债务……
有这样一批人因为在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
而上了法院“黑名单”!
第二批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
共同维护诚信和谐的诉讼环境
除了上述惩戒外,被纳入名单的人员及单位还将受到以下规制:
1⃣️若再次进入审判执行程序,台州法院将在“立、审、执”环节自动识别虚假诉讼人员(单位)信息,对承办人进行自动提示、自动预警,促使承办人对相关案件进行重点审查。
2⃣️若再次涉及审判、执行案件的,台州法院将不再给予省市县法院规定的诉讼费减免,不再办理司法救助等审批事宜,不再给予“最多跑一次改革”向普通当事人提供的便利举措。
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
我们这样做
台州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的意见》、《关于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实施细则》、《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套路贷”犯罪认定标准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非法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多个文件,从源头治理到强化打击,再到普法宣传,构建起了一套涵盖整个诉讼流程、全方位防范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行为的制度闭环。
坚持民事制裁靠前。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不仅强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还强调原则上应当先民后刑,在涉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公安前,要求一般应先行进行民事制裁。“双打”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罚款84人,罚款总额251.55万元,拘留15人,累计拘留时间149天。同时,依法从重惩处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发出司法建议3份,如律师柳某当庭陈述与事实不符,并在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上伪造当事人签名。查实后,三门法院除对柳某作出罚款45000元决定外,还将相关材料移送三门县司法局和台州市律师协会,并要求依法对柳某作出处理。
来看虚假诉讼、“套路贷”典型案例
邵英俊、陶恩波等人于2017年9月成立台州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车辆抵押贷款、银行贷款等业务,以收取服务费、评估费、车辆GPS安装费、家访费等各种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及汽车质押合同,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后将质押车辆扣走,并以此索要高额费用,非法获利近20万元。椒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认为邵英俊、陶恩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勒索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本案系一典型的“套路贷”案件。被告人实施的“按揭车”贷款方式,实际上就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符合“套路贷”的行为模式和犯罪手法,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娄亢乔向三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俞某某于2018年3月12日由陈某某提供担保,向娄亢乔借款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利息每月1.5%。借款后,俞某某归还了借款本金10000元。因催讨未果,娄亢乔请求判令由俞某某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由陈某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佐证前述主张,娄亢乔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及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法院基于前述证据,判决支持娄亢乔的诉讼请求。随后,娄亢乔就该判决申请执行。
2019年4月,法院从陈某某处执行到款项88163元,但因发现存在虚假诉讼,未向娄亢乔发放。经审理查明,双方实际约定的借款金额为50000元,利息为每月5000元(月利率10%),首月利息于借款当天预扣,之后每满一个月收取下一个月的利息。借款合意达成后,娄亢乔转账给俞某某80000元,并从俞某某处拿回款项35000元。
另查明,2018年2月,郑某向娄亢乔借款1.5万元,由郑某兵担保。双方约定每月利息2000元,首月利息在放款时支付。出具借条时,娄亢乔要求借款金额写成3万元。放款当日,娄亢乔扣除2000元砍头息后实际转给郑某1.3万元。借款后,郑某陆续向娄亢乔支付利息3000元。同年8月,娄亢乔以3万元借条向法院起诉,在协商后,娄亢乔撤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娄亢乔在借贷中使用套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娄亢乔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是一起看似证据充分的民间借贷案件,实质是“套路贷”。娄亢乔通过伪造转账流水的方式,固定虚假的借款交付证据,以备诉讼举证所需。但在转账后又从借款人处拿回部分款项。该案揭示了套路贷中,放贷人的常用伎俩——制造银行转账流水,伪造借款交付证据,利用民事案件证据规则,诱导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其行为不但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又侵害了正常司法秩序,应予以打击。
黄岩法院于2013年就被告人周君荣与陈某、陶某等六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周君荣支付陈某等六人合计162余万元款项。判决生效后,陈某等六人于2016年前后申请强制执行,周君荣履行部分金钱给付义务后拒绝履行其他义务。其间,为转移、隐藏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告人周君荣与胡某等二人(均另案处理)于2013年4月1日订立虚假购房合同,并进行虚假资金汇款300万元,制造转账流水。2013年12月9日,胡某等二人依据该虚假购房合同向黄岩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300万元房款及利息,周君荣委托他人参与诉讼并骗取黄岩法院民事调解书,随后陈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此外,被告人周君荣在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有142万余元房租收入,其收到上述款项且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仍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最后,黄岩法院判决被告人周君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虚假诉讼罪,予以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中,周君荣的拒执行为和虚假诉讼行为均系犯罪,一方面,其出于规避债务、逃避执行的目的,将收得的租金用于“支付”虚假的购房费用,客观上其行为也造成了法院无财产可执行,陈某、陶某等六名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的结果,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一方面,周某伪造购房合同,制造虚假资金转账记录,通过虚假诉讼虚增自己的债务,再通过法院执行,进一步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近年来,全省法院加大力度打击虚假诉讼和拒执犯罪,周某顶风作案,黄岩法院以数罪并罚给予严厉打击,值得肯定。该案的判决也在法院所在地引起巨大的反响,对当下频发的虚假诉讼案件、拒执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抑制作用。
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公司”)与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永创公司为证明施工质量达到双方约定标准,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会议纪要的复印件,并称该会议纪要系华某公司依会议开展情况制作,原件由华某公司保管,其上记载的对永创公司有利的施工质量合格标准系双方合意的结果。经法院委托鉴定,复印件中,业主单位栏内的签名“朱某池”、印文“华某公司”,以及该文件右侧的骑缝印文“华某公司”均系伪造。法院认为,永创公司在涉及“施工质量认定标准”的重要证据材料上伪造了华某公司的章印,对其虚假诉讼行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永创公司为了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重要证据材料上伪造印章,既给法院在审查证据及事实认定上带来挑战,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对这种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应予以打击。
姜永兴于2019年3月18日向临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陈某晖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担保人杨某法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并提供有借款人陈某晖及担保人杨某法签字的借条一份作为证据,陈某晖、杨某法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姜永兴的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杨某法称借条上担保人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且借条日期也不一致。执行人员找姜永兴核实后,姜永兴承认因起诉时未能找到借条原件,故其重新写了份借条,找到陈某晖签字,担保人杨某法的名字其所签,因借款日期太久了,就随便写了借款日期,现在其已找到借条原件,并向执行人员提供原借条复印件一份。临海法院认为,姜永兴伪造重要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致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遂对其虚假诉讼行为作出拘留五日、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这起虚假诉讼行为真是让人啼笑皆非,姜永兴的借款确实存在,但因一时未找到原始借条,竟然想出伪造一份借条的歪点子,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其债权,殊不知,法律是来不得半点儿戏的,司法权威也不容损害,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以上转自台州中院,原标题《查处329件!台州法院剑指虚假诉讼、“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
往期文章:员工身患绝症后被裁网易道歉,现实中多少因工致患只能自己承担?
往期文章:最高法:编立案号立案是认定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起诉的标准
往期文章:对方欠债无房无车无钱,怎么办?你应试试这个六个方法
往期文章:法院还在收取送达的邮寄费,符合规定吗?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