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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当事人后被控伪证罪,羁押448天后获取保

烟语法萌 2020-02-22


12月5日,东湖区法院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12月5日,“澎湃新闻”报道,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后被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批捕的,早被羁押448天后,南昌律师熊昕获准取保候审。此前媒体报道,熊昕的辩护人及家人坚持此案是无罪的,理由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针对的只是证人,不适用于律师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案件辩护会见交流的情形。

事件回放

缘起一桩强奸案

2018年2月2日,女孩丽丽走进了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丽丽是来报案的,说遭到了强奸。

三天后,红谷滩公安分局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青海男子张诚和马迈。因为张诚提到,老乡韩某忠也曾和丽丽发生关系。2018年3月22日,韩某忠在青海一家宾馆里被警方抓了,后来送到红谷滩公安分局接受调查。

依据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的判决,2017年7月的一天,韩某忠添加了丽丽为微信好友,双方互相介绍后,丽丽提出向韩某忠借钱。韩某忠假意答应后,将丽丽约到了南昌市红谷滩的一家KTV门口见面。之后,张诚和韩某忠开车将丽丽带走,张诚先与丽丽在汽车后排强行发生关系,韩某忠随后也与丽丽发生关系。

依据判决,韩某忠辩称与丽丽发生关系后,当场给了她100元。韩某忠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韩某忠还曾通过微信转给丽丽50元,他们见过微信转账凭证。

2018年4月14日,韩某忠因涉嫌强奸被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那之后,他的家人通过朋友找到熊昕,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主任,42岁,南昌人,希望得到法律上的帮助。

考虑了一两天后,熊昕和韩某忠的父亲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了律师委托协议。


会见嫌疑人时被听到

签订委托协议的当天下午,熊昕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的6号律师会见室内,第一次会见了韩某忠。2018年4月24日,熊昕向该检察院递交了《建议对王浩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依据韩某忠会见时的陈述,熊昕认为韩某忠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嫖娼。

递交意见书的当天下午,熊昕第二次会见了韩某忠,全程大约20分钟。这次是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的12号提审室。熊昕的父亲也是一名律师,他说,提审室是一间不足10平米的小屋,被一道铁栏杆隔开。熊昕和韩某忠分别坐在栏杆两侧,两人背后各有一扇门,两扇门都是敞开的。


“我说,按照我的经验,如果检察院接到我提交的意见书,会来提审嫌疑人。”熊昕后来向辩护人回忆,那次会见他没有重新回顾案情,两人一见面,熊昕就向韩某忠说明了来意,并强调了检察院提审时不能遗漏的内容:比如,讲清丽丽借钱、收钱的事;韩某忠没使用暴力,丽丽也没有挣扎反抗。

熊昕曾对其辩护人强调,“这些内容都是第一次会见时韩某忠说的。”

依据公安部2012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但那次会见时,红谷滩分局民警张某庆一直站在熊昕一侧的门边。熊昕的父亲说,“熊昕背对着他(指张某庆),对此并不知情。”

据熊昕的辩护人透露,张某庆曾在公安机关询问时表示,当时,他和同事在13号提审室的讯问快结束了,独自到走廊休息。熊昕会见韩某忠就在隔壁,门没关,他正好听到了谈话内容。张某庆当场质疑熊昕“教唆嫌疑人翻供”,要追究他的“伪证责任”。

2018年10月15日,韩某忠、张诚、马迈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不公开审理。开庭当天,韩某忠的供述又变了。

2019年10月22日,韩某忠的家人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时韩某忠的辩护律师已经换成了万里鹏,万里鹏告诉他们,韩某忠在上午开庭时不承认强奸,法庭为此休庭两次,直到中午11点半庭审才重新开始。下午4点左右庭审结束,万里鹏告诉韩某忠家人,韩某忠又认罪了。今年11月23日,新京报记者为此向万里鹏求证,万里鹏表示“不清楚”。

2018年10月25日,东湖区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韩某忠等三人强奸罪成立,韩某忠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涉嫌辩护人伪证罪

据熊昕的辩护人介绍,2018年5月2日,东湖区检察院认为熊昕“可能存在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干扰诉讼的行为”,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犯罪,之后便将熊昕的犯罪线索移送至韩某忠案的侦办单位——红谷滩公安分局。当月23日,南昌市公安局转而指定东湖公安分局对熊昕案立案侦查。

熊昕妻子王贝贝向新京报记者回忆,东湖公安分局一共传唤了熊昕3次,第一次是2018年7月3日,但2018年9月13日第三次被传唤后,熊昕再没回家。当日,熊昕因为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刑拘,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东湖区检察院2018年12月12日出具的起诉书指控,熊昕在会见期间曾唆使韩某忠向检察机关作出虚假供述。东湖区检察院认为,熊昕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教唆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06条第一款,应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泽告诉澎湃新闻,在2018年7月4日,韩某忠针对熊昕案接受东湖公安分局民警询问时,承认在4月20日首次会见时便告知了熊昕“被害人”是卖淫女,称“女孩开口就要钱”,且他与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分两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此外,该份询问笔录还记载,熊昕曾问及韩某忠眼睛的瘀青,韩说是被打的。


但据媒体报道,2018年4月26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公安分局更换办案人员后再次讯问韩某忠,此后,红谷滩公安分局、东湖公安分局又至少四次讯问或询问,韩某忠对其涉嫌的强奸案描述反复更改。


比如4月26日、4月28日,韩某忠供述,自己从没说过被害人是卖淫女、性工作者,这些都是熊昕教的;但同年5月27日、7月4日,他又告诉东湖分局,上述内容自己告诉熊昕的,自己也认为对方向其借的1000元是嫖资。


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上,4月26日,韩某忠告诉警方,是熊昕让自己告诉检察院遭到刑讯逼供的;但7月4日接受东湖分局讯问时,他又说是熊昕会见时看到自己眼部有瘀青,问起来,自己才说被打了。


针对张某庆的证言,周泽认为,张某庆“听到”会见谈话的行为本身不合法,证言应被排除。他指出,《刑诉法》第39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也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包括有关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时的谈话内容,也不得对律师会见进行秘密录音。

该案一经报道,在法律界引起广泛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撰文指出,如果起诉书所指控事实客观存在,律师单纯唆使当事人改变口供也不能理解为毁灭、伪造证据。周泽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针对的只是证人,不适用于律师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案件辩护会见交流的情形。


2019年8月27日,熊昕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不公开审理,截至目前尚未宣判。12月5日,东湖区法院作出决定,对熊昕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期限为12个月,并交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


(以上综合来自新京报、澎湃新闻,文中名字部分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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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律师刘正清伪证案

刘正清伪证案起源于其代理的丁伯初受贿案,丁伯初是岳阳云溪区坪田村支部书记,该村有一砖厂要承包出去,在确定承包人时,检察机关认定丁有2万元的受贿嫌疑。1995年7月立案侦查,随后将丁拘捕。丁被提起公诉后,即聘请唐威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唐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作无罪辩护,一审法院未采纳。一审尚未结束,丁又委托刘正清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刘将调查材料及证人自己出具的书面材料完全一致,都证明丁不构成受贿罪。1996年8月丁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丁不服上诉。刘正清将调查材料送交二审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二审法院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原因不宜直接改判,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丁案发回重审,云溪区检察院对此极为不满。认为是刘正清律师从中作梗,从而导致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于是就在其所谓的补充侦查中,将相关证人以涉嫌“伪证罪”等理由拘传重新取证。

1997年11月5日,刘正清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参与丁伯初受贿案的庭审活动,在法庭辩论中因刘正清所持的“证据”及辩护观点与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公诉方不一致,在休庭合议时,刘正清同被告丁伯初并肩走出法庭(丁在此之前已被云溪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后一审法院判处缓刑),即被在法庭附近布控的云溪检察院干警拘捕至其办公室进行审讯。同日深夜,以涉嫌“妨害证据罪”对刘正清宣布刑事拘留,即投进云溪公安公局看守所。12月5日对刘正清提起公诉。12月22日云溪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刘正清开庭时被捕事件,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的反响,市律协再次召开紧急会议,重新部署解救我的方案。一、鉴于“刘正清事件”的出现,成立岳阳市维权委员会;二、向全市律师事务所下发“关于自即日起全市律师停办刑事案件的紧急通知”;三、以组织的名义向有关部门递交“关于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非法拘捕刘正清律师的报告”。由于市司法局、市律协积极向有关部门上级领导反映情况,从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12月3日,湖南省司法厅通过电话向司法部作了汇报,司法部听了汇报后认为:诉讼期间,控方违反法律程序将合法执行职务的律师进行拘捕,在全国实属少见,并要求市律协尽快将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上去,以便司法部采取相应的措施。12月22日,云溪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我案时,由于便衣法官曾令炳咆哮法庭致使被近中断审理。1998年元月初正值岳阳市人大开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就“刘正清事件”向市检察院检察长张介玉提出咨询案。迫于各方面的压力,1998年元月6日云溪区法院继续开幕庭审理,在完成必须的法定程序之后,当天下午我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被保释出狱。

1998年3月16日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丁作出无罪的终审判决。4月14日《湘声报》就我无辜被捕的事件发表《律师蒙冤入狱,祸起调查取证》的长篇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为此,云溪区检察院对中院的判决不服,一面以书面的形式请示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西案提出抗诉;一面到省里各部门散发《关于对“律师蒙冤入狱,祸起调查取证”报导一文的声明》,状告《湘声报》并要求对记者易伟进行处理。4月30日,岳阳市检察院根据云溪区检察院的书面请求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对“丁伯初受贿案”进行专题研究。会议认为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是正确的,决定不抗诉。同时还决定云溪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证据罪”对我立案侦查并拘捕是错误的,云溪区检察院应承担错案的相应责任。在艰难的抗争中,云溪区检察院不得不撤销此案,并派人登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1000元。由于此案在当地反响相当强烈,湖南省政法委也将此案列为全省政法系统集中教育整顿中要查处的重点案件之一。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此案的有关责任人一个也没有受到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就在这位年轻律师被拘捕的第28天,湖南岳阳律协发布了一条声明,宣布“鉴于目前不具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全市律师自即日起停办所有刑事案件”。(刘正清:《一个蒙难律师的回忆》)
 
《岳阳市律师协会罢辩通知》
岳律协字(1997)06号

各律师事务所:

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正清,11月5日在担任丁伯初受贿案辩护人的诉讼过程中,被担任控诉一方的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以所谓“妨碍证据”罪非法拘捕已28天。同时刘正清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刘正清也遭到非法拒绝。云溪区检察院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47条、第96条,《律师法》第30条、第32条之规定,严重侵害了律师的人身权利,非法剥夺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上述事件发生后,市律协和云梦律师事务所经多次交涉,要求释放刘正清律师,允许律师会见,至今没有结果。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律师的人身权利、依法执业权利,保护律师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市律协召开了第一届第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鉴于我市目前不具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会议决定全市律师自即日起停办所有刑事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即日起不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
二、已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办好退费手续;
三、今后接受刑事案件辩护的委托时间,由市律协另行通知。

以上通知,各律师事务所须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律师协会
199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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