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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转包的工程,收取管理费合法有效吗?

烟语法萌 2020-02-21


      原本是起诉追讨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桥梁公司”)所欠的1847万工程款,但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后,却变成了倒欠工程转包者贵州桥梁公司1515万元。10年来,包工头郑达军为此,诉讼缠身身心疲惫。

  为何追讨工程欠款经法院判决后却变成了倒欠对方?郑达军告诉记者:这是因为双方对工程款的计算方式不同。并且,自己为承包此工程给贵州桥梁公司所交的巨额“管理费”,也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工程层层转包埋隐患


  2007年,贵州桥梁公司获得了“广梧高速公路双凤至平台段工程第十三合同段”承建合同,广东云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梧公司”)为业主单位。之后,贵州桥梁公司将工程肢解后转手将该合同中旗山顶隧道工程左幅隧道,转包给只有营业执照实际并无施工能力的贵州瑞泰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瑞泰劳务”)承建,并签订了贵州桥梁公司为甲方、贵州瑞泰劳务为乙方的劳务合同,其“劳务报酬”结算方式为甲方与业主单位的最终结算单价×甲方与业主单位最后结算数量×75%。


  郑达军告诉记者,其实,这种结算方式就是贵州桥梁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贵州瑞泰劳务后,坐收25%的工程管理费。


  工程转包给贵州瑞泰劳务后,因该公司未参加2007年度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贵州桥梁公司转手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包工头郑达军个人,双方签订了《隧道施工补充合同》,约定了劳务报酬。与此同时,郑达军向贵州桥梁公司交纳了工程保留金90万元。



郑达军的计算方式


  2010年6月24日,郑达军所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给云梧公司使用。2011年5月,郑达军以贵州桥梁公司、云梧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郁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郑达军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相关法规“当事人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由于郑达军与贵州桥梁公司对工程未进行结算,故无法认定贵州桥梁公司尚欠郑达军工程款的数额,于2012年10月30日驳回了郑达军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贵州桥梁公司与云梧公司就工程结算达成《广梧高速公路河口至平台段第十三合同段结算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确认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为2.35亿元。而根据云梧公司在该诉讼的一份辩解称,云梧公司与贵州桥梁公司签订的《广梧高速公路双凤至平台段工程第十三合同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价款为1.94亿元。


  为何业主单位对贵州桥梁公司所承包的“十三合同段”实际结算比当初的承包合同多了4千多万?郑达军告诉记者:这是因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原材料涨价、隧道塌方、山体滑坡及变更增加等等而导致的工程量增加因素造成,经贵州桥梁公司申请计量增加的。此时,贵州桥梁公司对郑达军实际施工的变更工程量计量进行了增加,但对原材料涨价、隧道塌方及滑坡等保险赔偿没有计算。2010年4月5日,贵州桥梁公司与其签订的《郑达军完成工程结算表》显示,工程量结算总计8543.5万元。


  根据自己实际的工程量和贵州桥梁公司与其签订的《郑达军完成工程结算表》,2014年3月19日,郑达军再次以贵州桥梁公司、云梧公司为被告,向郁南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州桥梁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633.73万元及利息共计1847.09万元。



云浮中院的计算方式


  郁南县法院立案后,贵州桥梁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该院对此案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贵州桥梁公司又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云浮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贵州桥梁公司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本案由云浮市中院提级管辖。


  在云浮市中院的判决书中显示:郑达军认为,实际工程量,就是应收工程款,1847万元工程款是,用贵州桥梁公司与自己签订的《郑达军完成工程结算表》工程量结算总计8543.5万元,减去贵州桥梁已支付自己各项费用后得出的数字。


  贵州桥梁公司则认为,2010年4月5日,其与郑达军签订的《郑达军完成工程结算表》确定的不是工程款,而是工程量,应按照当初签订的《隧道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的下浮后计算出的数字,才是应付工程款。


  云浮中院也认为,工程完成量不是总工程款,结算表中的工程量8543.5万元,与郑达军在施工过程中向贵州桥梁公司申请支付的人工费和材料费6570.8万元相差约两千万元,并且郑达军没有提出证据证实结算表中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约定下浮后计算出来的,故云浮市中院对郑达军的主张不予采纳。


  因此,云浮市中院认为郑达军应收工程款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来计算,根据劳务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云浮市中院将郑达军每项工程的完成量,扣除贵州桥梁公司应收的22%和25%左右不等的“管理费”后,计算出贵州桥梁公司应付给郑达军的工程款为6361.92万元。而此前,贵州桥梁公司已经支付给郑达军的工程款为7967.48万元。贵州桥梁公司已付工程款已经超出其应付工程款,故对郑达军请求贵州桥梁公司支付工程款1841.58万元及利息不予支持,并驳回了郑达军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结果,郑达军认为,《郑达军完成工程结算表》确定的是自己实际施工的总工程量和工程款,云浮市中院和贵州桥梁公司计算的工程款,则是实际工程款再减去转包工程所收取的22%和25%不等的管理费得出的数字,因此才有了贵州桥梁公司超支自己工程款的“怪相”。


  吊诡的是,既然云浮市中院判决应向郑达军支付的工程款为6451.92万元,那么税费的缴纳基数就应该按照此基数缴纳,但云浮市中院在实际计算缴纳基数时,又以8543.5万元为准。


  云浮市中院判决后,郑达军上诉到了广东省高院。2017年8月,广东省高院驳回郑达军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论证所谓下浮折扣是违法收取的管理费


  讨要所欠的工程款,经两级法院判决后,却成了对方已多支付了自己1515万元工程款的尴尬局面,这让郑达军始料未及。而根据生效判决,贵州桥梁公司在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郑达军,要求郑达军返还已经超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损失。


  渝北区法院依据广东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判令郑达军返还贵州桥梁公司超付的1515万元及利息。郑达军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上诉并维持原判。


  无论是广东两级法院还是重庆两级法院,在判决书中,均对贵州桥梁公司将工程层层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郑达军这一事实,认定为非法转包。但是,在判决中,均对贵州桥梁公司收取工程管理费认定合法有效。


  那么,有着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贵州桥梁公司,将工程层层转包所签合同是否有效?签订75%至78%的折扣本质是什么?


  著名法学家江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圣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侯国跃、副教授范雪飞、王跃等专家对此案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后得出如下结论:


  贵州桥梁公司无论是与贵州瑞泰劳务,还是包工头郑达军,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75%和78%的折扣本质是管理费;如若允许桥梁公司收取管理费,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将会损害建筑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原则;我国建筑法禁止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将建筑工程违法分包的贵州桥梁公司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既然法院已经认定为非法转包且合同无效,贵州桥梁公司就无权向实际施工人郑达军主张管理费;《郑达军完成工程结算表》载明的是工程款而非工程量,贵州桥梁公司应该按该结算表所确定的金额向郑达军支付全额工程款,而不能主张按折下浮比率进行工程款结算。


  渝北区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判决郑达军应该返还贵州桥梁公司1515万元及利息已经生效,判决的主要证据就是广东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针对此案的判决,郑达军也已经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据悉,广东省检察院已经决定立案受理。


  郑达军告诉记者,他所施工的中旗山顶隧道工程,至今仍然拖欠当时施工的农民工工资数百万元未能支付,他正在想尽一切办法来偿还这笔“良心债”。并且,针对贵州桥梁公司非法转包工程一事,他也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针对此案,记者将继续关注。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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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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