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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当:检察官及时纠正办案机关人员违法“监听”律师会见
及时纠正“监视监听”
阜新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从发现“监视监听”律师会见的违法行为,到现场提出纠正意见、向有关领导汇报、与有关机关沟通、作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再到与当事律师进行沟通交流、征询意见并协调解决律师提出的当事人刑拘时间“误差”等,仅仅用了一天半的时间。
阜新市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官李桂杰、温宇在看守所会见区巡查时,发现一名律师在会见在押人员时,有办案单位人员在旁用执法记录仪监视监听,检察人员和看守所民警进入会见室询问情况,并当即对该办案人员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但该办案人员以按照领导指令例行公事为由未立即纠正。
调取监控视频
检察官受理律师的申诉材料后,根据该违法行为的敏感度和律师知名度等因素,敏锐的意识到务必及时处理好该案的重要性和潜在的舆情风险性。经调查取证后向主管检察长白淼请示汇报,并立即与有关领导及时沟通交流处置意见,制作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限期纠正、削除影响并反馈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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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起诉状吵翻了,其中的情形是否属于“律师会见被监听”?
前段时间,一份检察机关起诉某律师涉嫌伪造证据罪的《起诉书》在网上热传,其中载明的审查事实大意为:某律师在担任一涉嫌强奸罪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期间,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借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之机,有唆使后者向办案机关虚假陈述的行为。
《起诉书》也列出,之所以案发,是因为律师会见期间,在隔壁提讯室提讯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民警在走廊里休息时听到了律师唆使行为的经过,进而进门当面指责律师并“表示会向有关部门反映”。
根据该《起诉状》载明的内容,即使这位律师指使“虚假供述”的情况属实,但民警采取“监听”的方式取得证据,是否应该因取得方式“违法”而不应作为定案证据采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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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