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律师孟凡亮在担任一刑案辩护人过程中,被指控诈骗了委托人1200万元。
12月13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院一审确认这一指控成立,以诈骗罪判处孟凡亮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30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1200万元赃款给委托人。12月1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孟凡亮的辩护人处获悉,孟凡亮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无罪,并提起上诉。据临淄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被害人王永刚的父亲王庆军因涉嫌犯罪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机关羁押,王永刚通过薛志永找到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凡亮,同年8月3日与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签署律师服务费150万元的收费合同,委托孟凡亮作为王庆军挪用资金一案的辩护律师。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19日期间,孟凡亮以为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的王庆军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四次骗取王永刚钱款600万元,以修改王庆军涉嫌挪用资金案涉及的的审计报告书为由,骗取王永刚600万元。其中,2015年8月31日,孟凡亮虚构武汉公安机关三名办案人员为王庆军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王永刚300万元。2016年3月10日,孟凡亮虚构一伙人要5000万元好处费给王庆军办理取保候审或判缓刑,王永刚不同意后,孟凡亮又虚构这伙人要20万元茶水费的事实,骗取王永刚20万元。同年4月29日,孟凡亮虚构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远超那边的关系人要2000万元能帮王庆军办理取保候审,先给对方100万元操作的事实,除去付给朱远超20万元专家论证费,骗取王永刚80万元;同年8月19日,孟凡亮虚构找两条线上的关系人争取给王庆军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隐瞒王庆军已经被释放的真相,骗取王永刚200万元。实际上,18日晚上11点左右,王永刚就已经被释放,只是在公安机关的一个办公室待了一晚,19日早上才父子见面。此外,2015年11月26日、12月7日,孟凡亮虚构武汉负责的关系人要600万好处费修改青州恒发公司审计报告、删除审计报告中对王庆军不利的内容的事实为由,骗取600万元。临淄法院认定,孟凡亮为王庆军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永刚钱财共计1200万元。判决书显示,孟凡亮的辩护人为其进行无罪辩护,理由包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案证据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等。“比如,有证据显示,8月19日王永刚知道其父亲王庆军已经取保,仍然转款,说明没有陷入诈骗罪的错误认识,而且500转款用途写明的是律师费。实际上,孟凡亮与王永刚事先谈妥总的律师费1500万元,除了王庆军的刑事案子,还包括其刑案涉及的民事案件,也是有王庆军的授权委托书予以证明。孟凡亮辩解收取150万元律师费的基础上,再收的1200万元还是此前谈妥的律师费,关于这一点的合理怀疑,并没有扎实的证据予以排除。”12月15日,韩克表示。庭审中,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孟凡亮在王庆军挪用资金一案中的行为不足以匹配其所称1500万律师费。证人王庆军的证言指出,孟凡亮在其羁押后多次会见,每次都是以取保候审为主题,建议他取得奚强(王庆军所涉刑案中纠纷一方当事人)的谅解,并且让他签订赠与股份的和解协议,一步步放弃了公司权益。王国庆证言称,“孟凡亮当时谈到取保候审的手段是和奚强谈判,以及两条线(公安和检察院)找关系。”证据显示,王庆军的最终取保候审并非来自于孟凡亮的“手段”。证人证言中,王永刚聘请的王庆军同案周某的辩护律师王冰提供的退案函证实,2016年8月12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王庆军、周庆华、路伟被控挪用资金一案,以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为由,退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孟凡亮所在天矩律所出纳、内勤李少华证言证实,孟凡亮代理这起案子一共收了1650万元,其中1050万元由委托人分150万、300万、300万、300万转到律所公户上,其中900万元用孟凡亮妻子梁秀兰的卡买理财了。判决书显示,孟凡亮生于1967年,拥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为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主任,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孟凡亮在办案过程中有违规的地方,可以去律协投诉,觉得律师费收得不合理,也可以去民事追讨,但要定诈骗犯罪,其证据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韩克对澎湃新闻说。临淄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害人王永刚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孟凡亮在证据面前拒不认罪,实属认罪态度不好。法院最终认定孟凡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1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此外,法院还判决,对梁秀兰银行账户中赃款900万元及其收益在1200万元范围内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王永刚,不足诈骗金额1200万元部分,责令被告人孟凡亮予以退赔。“这种赃款直接退赔当事人是否合适?北京等地对类似判决已有判例,对有非法目的的被害人财产利益并不予以保护,多采取追缴后没收的方式。”韩克表示。(以上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案件正在上诉期,终审结果尚未出来,不好对审判结果进行预测,但并不妨碍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这个案件法萌君一直都在关注,因为案情很有社会生活某些形态的代表性,如社会上办事索要“公关费”、“打点费”等,而且对于法律人很有警示性,如某些律师在律师费之外,还会跟当事人索要处理案件之外的关系费。在实现生活中,若人办事需要额外花费用,已经成了某种“常态”,无论事情办没办成、办的满意如否,如何在法律、司法上对这种“花费”进行定性?这个案件等将来裁判结果公开之后,已经很有借鉴意义。“收人钱财,与人消灾”、“花了钱就得办成事”,这是出资人通常的想法,但是,稍微有点常识的都应该知道,司法刑事案件需要侦查、检察、审判三个环节处理、裁决,谁也不可能手眼通天的保证三个部门认识一致的处理结果,律师不过是参与者、建议者,不可能有案件的决定权,其所谓的“保证结果”,常人常识来看,是否具有可信性?所谓的“效果”,这本是一个人人不同认识的东西。即使是孙小果及其身后强大的“背影团”,时隔多年,不也是案件被提出再审,面临“翻船”的结果了?是不是孙小果也可以起诉要求追究那些帮他处理案件的人员诈骗罪?
“打点费”,本是一种见不得人、见不得光、难以查明去向的款项,作为支付“打点费”的出资人,如今报案要按照合同等价原则查明去向,是不是一种以法律的手段去查明一种非法的行为?律师费是律师正常法律执业收取的费用,处理关系、正常法律接触之外的接近、拉拢办案人员违规违法,不在律师费的服务范围,额外收取的“打点费”,就是要求律师从事正常执业收费之外的费用。问题是,律师费可以有政府部门的指导价,“见不得光”的“打点费”,有收费标准吗?如果没有,怎么认定“打点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使用范围的必要性?如果收取、处理“打点费”的律师构成了诈骗罪的话,那出资人的行人,是不是应该涉嫌构成了指使他人从事非法行为那?以钱开路、拉拢腐蚀司法办案人员的“潜规则”,败坏了司法风气,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打击受贿者,也要打击行贿者。同意给付律师巨额费用用于司法办案的请托打点、处理关系,对于此类的意图人,事后是否构成“受害人”?对于这种用途的款项,是否属于应该判决返还给的款项?
如果判决返还的话,是不是助长了“办成事”就不声张,“办不成事”就去报案,由司法机关追回用于“暗箱操作”的款项。如此操作,岂不成了不会亏本的“买卖”?法萌君认为,律师向当事人索要律师费之外的“打点费”绝对是有悖职业道德,违反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是败坏社会风气、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严惩。同样的,那种“花钱摆平案件”思维同样危害社会,也应该纳入惩戒范围,不应获得司法审判的支持。司法个案的处理从来不是一个案件的事情,从来都是需要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示范效用。从一审的结果看,出巨额资金让律师“托人办事”的没有达到目的就告律师诈骗,律师被抓被判刑了,巨额资金作为赃款返还出资人——“受害人”了。一审法院是不是要告诉我们这样一个套路:不用怕花钱多少手段是什么,只要没有达到满意结果就去告第一手的收钱人诈骗罪,司法机关会保护这种出资行为的。我们期待这些问题二审会给出终审答案!也欢迎留言探讨! 往期文章:胡云腾: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有权变更罪名调整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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