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万富豪因在高院开庭辱骂律师被法院罚款五千
律师文章写道,2019年12月4日下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何昌秋与重庆中渝燃气有限公司、聂某、聂某某、肖某等合同纠纷抗诉再审一案,案号(2018)渝民再88号案,庭审活动尚未结束,审判长张超等法官刚一离开法庭,申诉人何昌秋就从椅子上窜跳起来指着本律师口出秽言、大声辱骂,其言论中纯粹侮辱性的“狗都不如”有之、诋毁律师执业素质的“披着法律工作者的人皮”有之、扣帽子诽谤的“你这个黑社会总头子”有之,甚至还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我要让你消失”、“我要跟你同归于尽”的语言,以及“我日你妈”、“我控制了你堂客”、“龟儿烂贼”等等极其下流的侮辱性词汇。
据张庭源律师介绍,这已经不是何某某第一次对自己进行辱骂、诽谤、威胁了。在本案上一次开庭的过程中,何昌秋就因在法庭上公然对张庭源律师侮辱和诽谤遭到承办法官的警告、训诫处罚。在11月19日大渡口法院由曹法官主持的庭前会议中也对张庭源律师进行辱骂,在经过了法官警告、训诫处罚后仍口出狂言、咆哮法庭,被责令退出法庭后,还在法院大厅辱骂张庭源律师,现场被数位法警警告。
律师发文之后,该事件法院有了处理结果。“法律人之家”12月13日发文称,
2019年12月12日,张庭源律师接到重庆高院的通知,被告知于2019年12月13日上午十点到该院听取对何某某的处罚决定。
13日上午,张庭源律师在重庆高院被告知,该院对何某某予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该处罚系经请示院领导作出。
同时,该院告知张律师,该处罚决定书不送达控告人,对张庭源律师申请复制、拍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表示需要请示讨论后再决定。
张庭源律师要求复制告知笔录,法官请示院领导后表示同意复制。张庭源律师表示该处罚畸轻,表示遗憾,要求合议庭再开庭时,责令被处罚人向自己道歉。
在等待笔录制作和签字过程中,法官突然前来,称院领导不同意复制告知笔录且决定不同意复制处罚决定书。
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罚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规定: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法庭上本是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的地方,破口大骂、言语威胁,只会被自己惹上麻烦,对案件处理没有丝毫帮助,切记切记!
律师本是代理一方阐述案件事实、法律观点的执业,与案件结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受命性,跟律师较劲,实在没有必要。此外,律师执业受到法律保护,人身、人格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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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