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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高速公路公司被判担责10%,是否合理?

烟语法萌 2020-02-21


2018年5月31日17时30分左右,年过六旬且有听力障碍的南京市民周贝英,进入宁常镇溧高速公路公司管理的常合高速路段应急车道内。19时45分许,周明驾驶小型越野车沿常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至南京、镇江界牌处附近时,观察疏忽撞倒横穿行车道的周贝英,致周贝英于当日死亡。

2018年7月10日,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十一大队责任认定,周贝英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周明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随后,周贝英的两个女儿章红娣和章洪香,除将肇事者周明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外,还让江苏宁常镇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了被告。

原告方认为,高速公路公司应该对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出事的高速公路的护网多处损坏、护栏不安装到位、多处监控探头损坏未能及时修复,导致原告的母亲周贝英误入高速公路在长达3个多小时未能发现,最终被撞身亡,高速公路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289134.60元。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周贝英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

一审法院还认为,周贝英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与高速公路防护网是否损坏、监控探头是否损坏无必然因果关系。高速公路公司就管理路段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最后,一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章红娣和章洪香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高速公路公司有无尽到安全管理及警示义务,以及该公司是否应对涉案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责任比例。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周贝英作为成年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章红娣、章洪香作为周贝英女儿,在周贝英年满60周岁且存在听力二级残疾的情况下,放任老人独自出行,未能尽到照顾看护义务,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受害人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法院同时认为,根据上述巡查记录表及章红娣、章洪香提交的视频照片,高速公路公司未能及时修复安全隔离网,为周贝英进入高速公路提供了客观条件;未能通过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其在高速公路上行走,以避免涉案事故的发生。

法院认为,鉴于高速公路公司对安全管理及警示义务履行不到位,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本院认定受害人一方自负90%的责任,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的责任,赔偿章红端、章洪香人民币49426.92元。

高速公路公司法律顾问封顶告诉界面新闻,虽然终审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的钱款并不多,但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错误,高速公路公司还将继续申诉。“生命当然可贵,亡者也应得到尊重,但这个判决不利于引导公众遵守交通规则。”他说。(以上事实转自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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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不走人行道被撞身亡,承担20%的责任



2019年9月,申某某驾驶川B201AX小型普通客车由绵阳方向往梓潼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108线2037KM+100M路段(前方不远处设置了过街人行道和红绿灯)时与正在过马路的行人老张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老张受伤的交通事故。尽管第一时间被送往了医院住院治疗,但最终还是没能挽救回老张的生命。经查,老张死亡时年满60岁,已在梓潼县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养老金。


梓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案涉小型普通客车机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该车转向系、制动系符合相关要求,左远光灯无工作效能,不符合相关要求,事故前行驶速度约45-49km/h。2019年10月,梓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申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张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随后,老张家属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肇事司机申某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因老张死亡造成的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百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则主要认为,申某某驾驶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属于公司免赔事由,故拒绝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


判决:行人需要担责20%


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申某某在驾驶时未谨慎观察,小心驾驶,在发现老张横过马路时未及时减速慢行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所致。同时,事发路段系国道,车辆较多且速度较快,横穿公路本身危险性较大。老张未按交通规则走前方五六十米的人行通道,而自愿选择在无信号灯和人行横道的地方穿越公路,已将自己置于不安全境地,且事发路段有大货车停在路边,也阻挡了通行道路上驾驶员的视线,其在穿越公路时更应仔细观察,确认安全后再行通过,故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依法已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梓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划分,法院认定被告申某某承担80%的责任,老张承担20%的责任。


经查明,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虽保险公司辩称申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机件不符合要求属于商业险免赔事由,但其并未提交相关的保险条款,且也未举证证明在购买保险时对免责事由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告知义务,故对其辩称法院不予采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老张家属所遭受的损失,保险责任之外的损失部分由原告和申某某按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最终,法院判决由案涉保险公司在指定时间内赔付老张家属相关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4万余元。(以上事实转自绵阳晚报)



法萌君语:不管是行人还是机动车,只有都遵守交通规则,才能避免人身伤亡的悲剧。事故发生以后,应该本着细致考量事故发生原因与参与各方主客观过错的因果关系区分事故赔偿责任,才能引导社会,避免规则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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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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